關于印發新建區關于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新府辦發〔20**〕43號
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
新建區關于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
使用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新建區關于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方案》已經20**年區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年6月18日
新建區關于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方案
根據《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和《關于印發〈南昌市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洪教義教字〔20**〕55號)要求,為科學規劃、合理配置我區學前教育資源,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促進我區學前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提供“廣覆蓋、保基本”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為宗旨,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辦園方式,不斷加大對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的投入力度,努力擴大學前教育資源,規范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使用管理,逐步實現普及學前教育目標。
二、總體目標
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41號)、《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和《關于印發〈南昌市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洪教義教字〔20**〕55號)要求,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則,規范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健全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使用管理體制,保障優質學前教育資源合理分配、有效利用,著力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均衡發展的優質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全區教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三、組織機構
根據“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辦園要求和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劃、統一準入、統一監管”的管理要求,成立新建區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 長:李 偉 區人民政府區長
副組長:熊墨明 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夏云峰 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傅燕萍 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成 員:胡輔漢 區政府辦主任
夏海泉 區監察局局長
符思武 區政府辦副主任
彭仁華 區發改委主任
毛演斌 區住建局局長
孫功文 區國土分局局長
陳國偉 區財政局局長
熊 昌 區教科體局局長
朱紅英 區房管局局長
杜 璇 區食品科學研究所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教科體局,由熊昌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杜璇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收集整理相關臺賬資料。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落實配套幼兒園布局規劃。依據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布局規劃,根據“誰開發建設居住小區、誰配套建設幼兒園”的要求,實行全區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與住宅開發建設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建設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目前在建的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和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組織摸底清查,對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和建筑位置不達標準和要求的,經區教科體局、區國土分局、區住建局等部門修訂完善相關設計,由開發建設單位加以整改,切實保障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土地出讓規劃條件要求配建的幼兒園建成后無償提供給區政府辦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幼兒園。
(二)嚴格執行配套幼兒園建設標準。全區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要嚴格按照江西省示范幼兒園標準建設,幼兒園規模為9~12個班、每班30人,占地面積不小于15㎡/生,建筑面積不小于9㎡/生,戶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小于6㎡/生,綠化面積不小于2㎡/生。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建設規范,合理布局各項功能設施,按班配建活動室、寢室、衛生間、儲藏室,設置滿足幼兒活動需要的專用活動室,并適當預留家長接送等待的空間。
(三)科學審定配套幼兒園建設方案。區發改委、區住建局、區國土分局、區教科體局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方案審核工作,審核結果報區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具體分工為:
區發改委:對須配建幼兒園的開發地塊,在建設項目核準或審批文件中,明確建設配套幼兒園及建筑面積。
區住建局:在編制規劃時,根據全區教育發展布局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配套幼兒園的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建設位置,并與區教育部門研究確定具體建設方案。對須配建幼兒園的開發地塊,提出土地出讓規劃條件,嚴格審查建設單位報批的居住區平面規劃方案,并邀請區教育部門參與方案評審。對未按規定安排配套幼兒園設施建設的居住區規劃不予審批。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組織規劃核實時,會同區教育部門加強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和規劃條件執行情況的審核,確保配套幼兒園各項建設要求落到實處。
區國土分局:對須配建幼兒園的開發地塊,根據區規劃部門出具的配套幼兒園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建設位置的規劃設計要點,在土地掛牌出讓須知中予以明確,建設單位按屬地原則無償將新建幼兒園移交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使用。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與住宅小區建設用地一起出讓,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納入居住小區建設用地。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區房管局:對開發商未按規劃和土地使用性質要求,未做到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與小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區教科體局:科學規劃學前教育機構布局,按照“廣覆蓋、?;尽钡膶W前教育服務要求,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長堎工業園區管委會統籌安排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最大限度滿足所有適齡兒童就近入園需求。配合區發改委、區住建局等部門,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進行標準、條件和資格審查。交付使用后,迅速添置內部設施,充實保教隊伍,完善安全保障機制,確保按期開園,推進優質幼兒園創建工程,確保新設幼兒園均達到優質園建設標準。
(四)明確配套幼兒園資產權屬和使用管理關系。
1.城鎮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應按標準建成成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屬于公辦幼兒園的,須在住宅小區項目整體驗收后1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按屬地原則無償將新建幼兒園交區教科體局使用管理,并及時做好幼兒園有關資產、資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續、竣工圖紙等所有紙質和電子檔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清單,由接收方簽署接收意見。
2.未明確上述要求的,不得改變配套幼兒園使用管理性質和用途;對已改變性質和用途的,由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或限期收回。配套幼兒園屬于公共教育資源,未經批準,任何部門不得擅自拆改或閑置,嚴禁以出租、出售、轉讓、抵押等方式改變用途。區教科體局接收配套幼兒園后,要負責相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確保將新建居住區配套幼兒園設施作為公辦學前教育資源補充、改善的重點,不斷滿足我區幼兒教育需求,可采用多元化辦園模式:(一)由區教科體局規定舉辦公辦幼兒園;(二)由公辦示范園承辦分園,建立幼教集團;(三)鼓勵通過公共私營合作制(PPP模式)建設舉辦幼兒園;(四)鼓勵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由社會團體、集體、個人舉辦民辦幼兒園,所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均應為普惠性幼兒園。
3.安置房或廉租房住宅小區按照規劃建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求配套幼兒園與小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配套幼兒園使用管理性質和用途,建設單位在配套幼兒園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周內,須主動與區教科體局聯系,將配套幼兒園移交給區教科體局,及時做好幼兒園有關資產、資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續、竣工圖紙等所有紙質和電子檔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清單,由接收方簽署接收意見。
4.對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在本辦法實施起2年內逐步清理收回,具體操作流程為:(1)在本方案實施前,原已批準建設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由區發改委、區住建局、區國土分局、區房管局及區教科體局等部門,根據原建設規劃和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進行全面清理。對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無償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兒園,建設單位要在本辦法實施起6個月內按照合同約定移交區教科體局。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未約定無償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兒園,由區政府本著積極穩妥、區別對待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逐步清理收回;(2)區政府根據區住建局提供的已建小區配套幼兒園基本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具體清理回收辦法。對產權已歸私有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一律不得改作他用,已改他用的要在6個月內限期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強化合作意識。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各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加強重視程度。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快建立部門定期協商工作機制,協同推進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布局優化;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國土分局、區房管局和區教科體局等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保證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嚴格規范要求,強化責任意識。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江西省示范幼兒園評估標準》。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范要求,嚴格把好審查關、監管關和驗收關,做到不降品格、建則達標。要對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設計、審批、建設、監理、驗收以及交付使用等環節進行分解,將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和具體人員。建立健全監督檢查、考核獎懲和激勵機制,確保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三)堅持廉潔奉公,強化紀律意識。在工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廉政準則和中央八項規定,確保規則透明、公平公正。對履職不力或徇私舞弊致使執行標準走樣,出現故意推諉、扯皮、拖拉、刁難等情況致使工作效能低下的部門及人員,將嚴格按照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篇2: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15年)
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粵教基〔20**〕2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12月31日
附件
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41號)和《關于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64號),進一步規范我省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國家和省的學前教育工作部署,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立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的長效機制,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強化學前教育規劃建設,努力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學前教育。
(二)注重實效。通過舊城改造、新建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幼兒園等方式,規劃建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解決好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和城鄉結合部幼兒園數量不足的問題。
(三)同步推進。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則,在城鎮新建居住區和舊城改造工程中按規劃配套建設幼兒園。
(四)部門協作。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發改、教育、國土、城鄉規劃、住建、財政等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和職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立項、規劃、用地、建設和竣工驗收、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規劃和建設標準
(一)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6個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計)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具體設置應達到以下標準(見下表),并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生育政策、區域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等因素,適當提高幼兒園建設規模。
服務規模(萬人) 幼兒園設置班數 建筑面積(平方米) 用地面積(平方米)
0.45-0.6(含0.6) 6班 1270 2000
0.6-0.9(含0.9) 9班 1814 2430
0.9-1.1(含1.1) 12班 2354 3240
1.1-1.35(含1.35) 15班 2927 4050
備注:超出1.35萬人的住宅小區應分設2所以上的幼兒園。
(二)對住宅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生源數量,按照幼兒園服務半徑要求,結合實際另行規劃預留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
(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按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87)和《關于印發〈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化城市幼兒園的辦園標準(試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粵教基〔20**〕1號)的標準要求進行建設。
(四)沒有達到配套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可采取單獨選址、改建、擴建或擴大區域內其他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規模等形式配置幼兒園。
四、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財政等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學前教育發展實際,編制幼兒園建設布局總體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幼兒園建設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保證幼兒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
(二)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學前教育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列明,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應履行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給當地政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
(三)各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學前教育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按規定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的責任和義務;在審查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規劃建筑設計方案時,應根據規劃條件和有關標準,審查配建幼兒園的用地、位
置、建設規模等,并征求當地教育部門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四)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屬于公共教育資源,未經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擴建、出租、出售、轉讓、抵押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確需更改幼兒園建設用地的,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按照程序就近補還,補還建設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積。
(五)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由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并保證配套幼兒園建設與所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分期建設有配套幼兒園項目的住宅小區時,配套的幼兒園原則上應與第一期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報建。凡是沒有按照規定配建幼兒園設施或沒有隨所在居住區當期住宅項目同步建成的,或幼兒園建設不符合相關建筑設計規范和省規范化幼兒園標準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證明。
(六)分期開發的項目,配建的幼兒園應與開發項目首期同步驗收;不分期整體開發的項目,開發單位在開發項目經營性部分驗收前,應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兒園項目。開發單位應自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設計、施工等圖紙和房屋保修書、使用說明書、規劃驗收資料等材料)移交給所在地人民政府。
(七)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后,應歸口教育部門統一管理,統籌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優先滿足本小區居民適齡兒童就近入園。
(八)對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納入幼兒園建設布局總體規劃,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幼兒園用地和建設問題。
五、保障機制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和加強新建居住區和舊區改造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溝通協調,落實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移交、辦證、管理、使用、收費等規定,理順管理機制、嚴格管理。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幼兒園規劃、建設、使用的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確保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使用的各項政策得到落實。同時,組織開展現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全面清查工作,原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閑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責令改正;原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沒有達到建設規?;虿蛔愕?,由當地教育部門會同規劃國土等部門編制補建方案,提交縣(市、區)政府部門組織實施。
(三)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等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土地出讓、規劃、建設和竣工驗收等程序時,應嚴格審查住宅小區配套規劃建設幼兒園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
(四)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級以上市教育、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等主管部門要跟進指導各縣(市、區)行政部門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
(五)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工作意見,制定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篇3:福州市保護城市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若干規定(1993年)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3.3.7
實施日期:1993.3.7
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合理規劃和保護城市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近郊區的中學、小學、幼兒園的現有用地和規劃預留用地。
第三條 中學、小學、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逐步實施。
第四條 規劃設置中學、小學、幼兒園,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2萬人口區域內設30班規模的中學;
(二)每0.9萬人口區域內設24班規模的小學;
(三)每0.6萬人口區域內設12班規模的幼兒園。
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面積,按國家規定的生均用地定額執行。
第五條 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六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配套建設的中學、小學、幼兒園,其選址定點和設計方案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市教育等有關部門會審確定。
第七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建設(開發)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標準投資配套建設幼兒園。
幼兒園建設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幼兒園竣工驗收必須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產權移交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嚴格控制拆遷或占用中學、小學、幼兒園的校舍或場地。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校舍的,拆遷人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優先就地、就近安置,并按原面積和用途歸還產權,互不計價;因城市建設需要占用學校場地的,應當就近按原面積補還。
第九條 禁止將中學、小學、幼兒園的規劃預留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必須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因市政建設等確需臨時占用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規劃預留用地,必須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來自:m.dewk.cn)。禁止在批準臨時占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教育建設需要時,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自行拆除,不予安置和補償。
第十一條 不得在中學、小學、幼兒園的現有用地內興建教工住宅。
不得在中學、小學、幼兒園的現有用地內興建與教學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須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擅自批準調整中學、小學、幼兒園規劃預留用地的,批準文件無效,調整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擅自占用、改變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的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按國家規定投資配套建設幼兒園的,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配套建設幼兒園的投資額的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罰款。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福州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