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考勤打卡制度的通知(修訂版)
各位員工:
為了加強勞動紀律和工作秩序,自20**年8月1日開始,公司實行指紋考勤機打卡,考勤機安裝于公司二樓門口,制度具體如下:
一、打卡對象
公司除總經理及陳姐外,其他所有員工均需打卡。特殊員工不打考勤須經總經理書面批準。
二、打卡時間及類別(見下表):
正常班(8:30---18:00)
注:1)以上規定的時間為公司標準的作息時間,但業務人員根據所在地及對
應的業務資料不同,其實際的作息時間可作另行規定,但一年內的總的作息時間務必與標準的工作時間一致,否則另行規定將不能實施。
2)以上標準的工作時間將可能根據公司業務狀況做出適當的調整。
3)由人事部負責核對考勤記錄,每月8號公示記錄結果,并作為員工填寫《考勤補卡申請單》和領取薪金的基本依據。
三、考勤其他相關規定
單》于部門負責人注明事由并簽名確認(如無注明事由的按忘打卡處理),否則將視為曠工。
2.對于忘打上班考勤卡的人員,應在當日向上級負責人報告,經確認后,補填《考勤補卡申請單》于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則按正常出勤統計,每人一個月最多補3次。每月無故忘打卡累計達五次者,作遲到處理,并按第四次遲到5元/次進行處罰。5分鐘內扣除部分全勤獎;超過5分鐘按1元/分鐘處罰;超過1小時按曠工半天處罰;
3.因考勤系統原因造成無法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進行記錄;漏打上班卡,務必于次日上班9:00前向上級負責人報告并記錄,否則視為遲到。
4.辦公室職員外出時未打卡,須于次日上班9:00前向上級負責人報告并由負責人簽字確認,否則按早退處理。
四.遲到、早退、曠工處罰
1.遲到:超過正常上班時間打卡
(1)當月第一次遲到(五分鐘內)由人事部口頭提醒。
(2)當月第二次遲到(五分鐘內)扣除全勤獎金50元。
(3)當月第三次遲到(五分鐘內)扣除全勤獎金100元。
(4)一個月內累計遲到10次及以上或6個月內累計遲到30次及以上
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2.早退:未到下班時間打卡
(1)早退一律扣除當天工資。
(2)一個月內累計早退5次及以上或6個月內累計早退20次及以上者
按自動離職處理。
3.曠工:正常上班時間無考勤記錄,并經人事部和部門上司核實,未辦外出手續或請假手續者視為曠工。曠工除扣曠工當天工資的2倍外,還將向本人提出警告,連續曠工三個工作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之前與其沖突的文件的相關條款一律作廢,本規定由總經辦及人事前臺負責解釋并修訂完善,由人事前臺組織相關人員培訓、學習及檢查。
篇2:公司員工打卡制度(5)
公司員工打卡制度5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打卡,悉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一般員工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應打卡;住在市區內的業務人員,上午及下午到公司打進卡,外出工作時打退卡。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下午加班者,普通下班時間不必打卡,待加班完畢才予打卡。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因事早退或出差需要離開公司,且當天不再返回公司者,應打退卡后才能離開公司。
第五條員工上下班,必須親自打卡,若替人打卡,打卡者及被打卡者,均給予一次記大過處分。
第六條班中因事外出者,其出入均不必打卡,但須向主管領導或指定人員提出申請單,經核準后轉交前臺文員,前臺文員將其出入時間,填妥于下班之前交人事部備查。工廠員工因事外出者,經直屬主管核準外出申請單轉交門衛,門衛將出入時間填入,于次日早晨交工廠管理部門及公司人事部備查。
第七條上下班忘記打卡者,持記錄卡請直屬主管領導證明上下班時間,并簽名后,卡片放回原處。
第八條本公司上下班時間,公司由前臺文員(或由人事部派人)看守打卡情況及調整打卡鐘,工廠由門衛負責。
第九條在公司用餐時,員工中午可免打卡(僅上下班打卡即可);在外面用餐時,則按規定每日打卡四次。
篇3:員工上下班打卡制度
員工上下班打卡制度
(試行版)
目的: 進一步規范公司管理,嚴肅上下班紀律
依據: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等相關規范制度
適用: 本司所有在職人員
保密: 普通
關健詞: 上下班 打卡 遲到 早退 曠職(工) 處罰
抄送: 總經理室 副總經理室 廠長室 本司各個生產與職能部門
制度條款:
第一條 本公司所有員工干部上下班,悉依本制度執行。
第二條 本公司所有員工干部都應按作息時間之規定準時到退。
第三條 遲到、早退、曠職(工)按下列辦法處理:
1.上班遲到15分鐘內的,予以10元/次的處罰;15分鐘至30分鐘內的,予以20元/次的處罰;30分鐘后的,予以扣發當日薪資的處罰;
2.早退的一律予以扣發當日薪資的處罰;
3.曠職(工)的予以扣發三日薪資的處罰;連續曠職(工)三天或一個月內累計6天的,均以自動離職論處。
第四條 上下班打卡及進出行動,均應嚴守秩序,原則如下:
1.上下班同時打卡超過三人時,必須排隊依次進行,如有爭奪、擁擠、插隊等擾亂秩序的行為, 經監督人員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視情形予以20-50元/次的處罰;
2.無論何種班次,上班者不得打了上班卡后外出或辦理私事,如有違者,按遲到論處;
3.下班者應先打卡后外出, 如有違者,即按早退論處;
4.下班時間到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提前下班等候打卡,如有違者,即按擅離職守或早退論處,所屬主管人員應負連帶的責任;
5.上下班打卡均由本人親自操作,嚴禁代人或托人打卡,如有違者,責任雙方均按曠職(工)半日論處;
6.沒有上班、加班而打虛假卡的,按曠職(工)一日論處;
7. 遇停電或卡機故障,未能正常打卡時,應在24小時內交由所屬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過時不予受理,如違規簽卡,責任雙方均按曠職(工)半日論處;
8. 漏打卡的,按第四條第6款執行。漏打補簽每月不得超過三次, 每超過一次按上班遲到15分鐘內論處;漏打未簽的,每次按上班遲到30分鐘內論處,并取消當月全勤獎。
9. 工作時間內,因事外出或提前下班的,須持有效請假單或放行條和工卡,送至行政人事部,簽卡并做好相關登記后方可離開,否則,保安或行政人事人員有權禁止外出。如有違者,按早退或曠職(工)論處。
10. 銷售營業等人員因公外出較長時期的,應向其負責人報備,月底由所屬部門負責人在工卡上簽證后,交送行政人事部。
第五條 本制度條款如有與日前制度相抵觸的, 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六條 本制度由各部門負責人與相關人員配合行政人事部監督落實執行。
第七條 行政人事部對本制度享有最終解釋權。
第八條 本制度經廠長審核, 呈總經理核準后生效,修訂時亦同。
行政人事部
擬制:審校:審核: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