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生活部關于“早餐限制打卡制度”的重申
近期,有較多高三同學反映,有學生在早餐較早時段經常一人幫多個同學打早餐,導致出現一人“包攬”絕大部分餃子、嚴重加長他人排隊時間等情況,違反了學校飯堂、校生活部及膳食管理委員會通過民意調查而制定的“早餐限制打卡制度”。對此,我們對有關制度進行重申。
“早餐限制打卡制度”是校生活部及膳食管理委員會在上學期與飯堂方面共同策劃、經原高一高二共40個班的同學投票、在大部分同學贊成(71.3%贊成,8.3%反對,20.4%無所謂)的情況下而制定的。具體執行方案如下:
1、早餐限制打卡時段為6點20分前,6點20分后不作限制;
2、限制打卡時段里,每人打卡次數不得超過兩次(若想繼續打卡,請重新排隊);
3、在第2點的基礎上,腸粉每人每卡限打1份,餃子每人每卡限打9只。
另外,飯堂員工現已配證工作。同學們若發現員工違反此制度,可寫下相關情況(包括事由、員工姓名或工號等),投進飯堂意見箱(共兩個,分別在一樓食品價格表旁,及二樓洗碗池旁)。我們會把情況反饋給飯堂負責人,讓其對相關員工進行提醒。
由于此制度是大部分同學贊成執行的,所以請各位同學理解并自覺遵守有關規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不便之處,敬請原諒!
E中學生會生活部
膳食管理委員會
20**年*月*日
篇2:公司員工打卡制度(5)
公司員工打卡制度5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打卡,悉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一般員工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應打卡;住在市區內的業務人員,上午及下午到公司打進卡,外出工作時打退卡。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下午加班者,普通下班時間不必打卡,待加班完畢才予打卡。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因事早退或出差需要離開公司,且當天不再返回公司者,應打退卡后才能離開公司。
第五條員工上下班,必須親自打卡,若替人打卡,打卡者及被打卡者,均給予一次記大過處分。
第六條班中因事外出者,其出入均不必打卡,但須向主管領導或指定人員提出申請單,經核準后轉交前臺文員,前臺文員將其出入時間,填妥于下班之前交人事部備查。工廠員工因事外出者,經直屬主管核準外出申請單轉交門衛,門衛將出入時間填入,于次日早晨交工廠管理部門及公司人事部備查。
第七條上下班忘記打卡者,持記錄卡請直屬主管領導證明上下班時間,并簽名后,卡片放回原處。
第八條本公司上下班時間,公司由前臺文員(或由人事部派人)看守打卡情況及調整打卡鐘,工廠由門衛負責。
第九條在公司用餐時,員工中午可免打卡(僅上下班打卡即可);在外面用餐時,則按規定每日打卡四次。
篇3:員工上下班打卡制度
員工上下班打卡制度
(試行版)
目的: 進一步規范公司管理,嚴肅上下班紀律
依據: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等相關規范制度
適用: 本司所有在職人員
保密: 普通
關健詞: 上下班 打卡 遲到 早退 曠職(工) 處罰
抄送: 總經理室 副總經理室 廠長室 本司各個生產與職能部門
制度條款:
第一條 本公司所有員工干部上下班,悉依本制度執行。
第二條 本公司所有員工干部都應按作息時間之規定準時到退。
第三條 遲到、早退、曠職(工)按下列辦法處理:
1.上班遲到15分鐘內的,予以10元/次的處罰;15分鐘至30分鐘內的,予以20元/次的處罰;30分鐘后的,予以扣發當日薪資的處罰;
2.早退的一律予以扣發當日薪資的處罰;
3.曠職(工)的予以扣發三日薪資的處罰;連續曠職(工)三天或一個月內累計6天的,均以自動離職論處。
第四條 上下班打卡及進出行動,均應嚴守秩序,原則如下:
1.上下班同時打卡超過三人時,必須排隊依次進行,如有爭奪、擁擠、插隊等擾亂秩序的行為, 經監督人員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視情形予以20-50元/次的處罰;
2.無論何種班次,上班者不得打了上班卡后外出或辦理私事,如有違者,按遲到論處;
3.下班者應先打卡后外出, 如有違者,即按早退論處;
4.下班時間到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提前下班等候打卡,如有違者,即按擅離職守或早退論處,所屬主管人員應負連帶的責任;
5.上下班打卡均由本人親自操作,嚴禁代人或托人打卡,如有違者,責任雙方均按曠職(工)半日論處;
6.沒有上班、加班而打虛假卡的,按曠職(工)一日論處;
7. 遇停電或卡機故障,未能正常打卡時,應在24小時內交由所屬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過時不予受理,如違規簽卡,責任雙方均按曠職(工)半日論處;
8. 漏打卡的,按第四條第6款執行。漏打補簽每月不得超過三次, 每超過一次按上班遲到15分鐘內論處;漏打未簽的,每次按上班遲到30分鐘內論處,并取消當月全勤獎。
9. 工作時間內,因事外出或提前下班的,須持有效請假單或放行條和工卡,送至行政人事部,簽卡并做好相關登記后方可離開,否則,保安或行政人事人員有權禁止外出。如有違者,按早退或曠職(工)論處。
10. 銷售營業等人員因公外出較長時期的,應向其負責人報備,月底由所屬部門負責人在工卡上簽證后,交送行政人事部。
第五條 本制度條款如有與日前制度相抵觸的, 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六條 本制度由各部門負責人與相關人員配合行政人事部監督落實執行。
第七條 行政人事部對本制度享有最終解釋權。
第八條 本制度經廠長審核, 呈總經理核準后生效,修訂時亦同。
行政人事部
擬制:審校:審核: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