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橋鎮住宅小區建設“美麗家園”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落實《浦東新區住宅小區建設“美麗家園”三年行動計劃(20**-20**)》的文件精神,以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本市住宅小區綜合治理的工作意見》(滬府辦發〔20**〕3號)和《上海市住宅小區建設“美麗家園”三年行動計劃(20**-20**)》(滬府辦〔20**〕8號)為指引,結合康橋鎮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市委、市政府關于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提升人民群眾的居住滿意度為目標,以浦東“勇當新時代全國gg開放、創新發展的標桿”為契機,根據《康橋鎮加強城市管理精細化三年行動計劃(20**-20**年)》的要求,以“家門口”服務體系為平臺,以精細化管理為手段,進一步完善“黨委牽頭、政府監管、市場服務、社會參與、居民自治、法治保障”六位一體、良性互動的住宅小區綜合治理格局,實現社區共治共管、共建共享,建設有溫度的美麗家園。
二、基本原則
(一)加強領導、合力推進。發揮政府各部門、居民區在“美麗家園”建設中的指導作用,按照體系、功能、機制、載體、隊伍“五大元素”同步推進的要求,不斷深化自治、共治、德治、法治基層治理格局,增強小區綜合治理能力。
(二)因地制宜,百花齊放。尊重各居民區區域位置、產業特點、人口結構和歷史文化底蘊等差異,分類指導,通過提高智能應用、增強空間美感、提升舒適便利等方式,形成各具特色的“美麗家園”樣板小區。
(三)居民自治,注重長效。發揮居民自治作用,調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積極性,建立健全覆蓋全鎮的居民管理長效常態機制,制定落實考核措施,鞏固建設成效。
三、工作目標
圍繞建設“安全有序、整潔舒適、環境宜居、幸福和諧”的“美麗家園”總體目標,以新區“四個一”工作目標為引領,進一步提升小區運行安全水平和居住環境品質,進一步完善社區治理能力和業主自我管理水平,進一步優化住宅小區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務水平。
(一)持續精準補齊民生短板,著力提升小區運行安全水平和居住環境品質。
1.開展住宅小區環境綜合整治。開展“無違建小區”創建工作,完成率達到70%以上;大力整治樓宇門棟廣告亂張貼、樓道亂堆物,開展“樓宇文化”、“美麗樓道”創建行動;推進住宅小區雨污分流整治工程;積極推行通信及相關架空線入地入管工程;提升老舊小區綠化品質;推進老舊住宅小區無障礙通道設施建設;開展無證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整治,提升居住環境品質。
2.強化小區垃圾綜合治理。推行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投放,不斷完善和優化分類減量體系。規范配置分類駁運、分類運輸車輛,監督收運單位分類清運。加強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源頭管理,實施垃圾的預處理,在各居村設立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
3.疏解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矛盾。加強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管理,充分利用住宅小區周邊各類資源,推進停車錯時共享;在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周邊規劃增建停車設施,探索利用住宅小區現有場地及空間資源增設停車位;新建8個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完善停車矛盾疏解調處機制,預防和減少因停車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二)加快完善服務市場機制,著力提升行業整體服務能力和監管水平。
1.改進物業服務行業窗口形象。推行小區主要出入口門崗規范化建設,規范保安日常服務行為;統一住宅小區管理處設置標準,改善管理處窗口形象;統一設置“上海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監督公示牌”,公示物業服務合同、收費標準、服務監督電話、維修資金及公共收益賬目等;統一小區物業服務人員著裝,佩戴工種銘牌(袖章、胸標),便于業主識別。
2.完善信息發布和價格協商機制。完善物業服務合同網上簽約;建立市場主體主動公開服務收費信息制度,物業服務企業、裝修垃圾清運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小區內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投訴監督電話等;引導建立物業服務收費價格協商機制;探索專業社會服務組織提供價格評估服務,促進形成合理、公平的市場環境。
(三)不斷健全社區共治機制,著力提升社區治理能力和業主自我管理水平。
1.加強基層黨組織的工作覆蓋和引領。通過合法程序,推動符合條件的居民區黨組織成員兼任業委會成員。發揮基層黨組織的群眾工作優勢和業主委員會黨的工作小組作用,幫助業主樹立主人翁意識,培育積極參與小區管理的“主心骨”和“熱心人”,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區治理格局。加強黨建引領,擴大住宅小區黨建聯建示范點覆蓋面,全鎮達到15個,發揮典型示范作用。
2.加強居民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監督。完善居民委員會對業主自治管理的引導機制,規范業主委員會運作。做實居民區聯席會議制度,協商解決住宅小區公共管理事務。進一步提升符合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覆蓋面。
(四)切實優化綜合治理機制,著力提升管理效能和工作合力。
1.夯實黨委、政府管理責任。建立健全“黨政雙牽頭”工作機制,堅持落實住宅小區綜合管理聯席會議制度;重點聚焦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建設和業委會日常運作;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用,完善住宅小區矛盾糾紛化解長效機制,探索引導社會力量與物業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2.完善網格化管理和處置機制。推動網格化管理由8小時內向24小時延伸,由住宅小區圍墻外向圍墻內延伸,由住宅小區管理向社區治理延伸。實現小區管理疑難雜癥早發現、早研究、早處置,大幅降低各類投訴量,提升網格化管理的保障能級。
四、創建內容
1.老舊住宅小區修繕改造:59017平方米。
2.實施統籌管線入地、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消防設施改造、雨污分流整治、環境整治、道路整修、住宅小區違法建筑整治等工作的小區1個。
3.全面開展高層住宅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率100%。
4.完成住宅小區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和移交接管工作。
5.大力整治樓宇門棟廣告亂張貼、樓道亂堆物,開展“樓宇文化”、“美麗樓道”創建行動,制定實施樓道整治方案。
6.發揮綠色賬戶激勵機制作用,推行生活垃圾定點分類投放管理模式,完成綠色賬戶18000個,創建資源回收服務點16個,創建達標居住區44個。
7.小區制定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落實率100%,需完成99個小區。
8.在現有基礎上,新增完成8個既有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建設。
9.建立停車矛盾疏解調處工作機制,明確調處流程,預防和減少因停車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10.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100%完成統一設置“上海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監督公示牌”,公示物業服務合同、收費標準、服務監督電話、維修資金及公共收益賬目等。
11.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管理處100%完成統一物業服務人員著裝,佩戴工種銘牌(袖章、胸標)。
12.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包括售后房、直管公房、系統公房、保障性住房和早期商品房等在內的物業服務考核達標分級獎勵和獎勵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13.大型居住區業委會組建率達40%。
14.符合條件的11個業委會成立黨的工作小組,并開展活動,發揮作用。
15.推行居委會成員兼任業委會成員工作,符合條件的15個居委會、業委會開展試點。
16.建立街鎮對專業社會服務組織工作評價方案,將評價結果作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17.居委會及村委會創建“無違法居住”居村工作,創建率達到60%。
18.加強住宅小區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鎮負責開展轄區內地下空間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制作工作方案,落實管理責任,以書面材料為準。積極配合落實鎮地下空間網格化巡查機制實施。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全鎮住宅小區“美麗家園”建設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推進安全有序、整潔舒適、環境宜居、幸福和諧的“美麗家園”建設,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成立康橋鎮住宅小區“美麗家園”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相關職能部門主動跨前,發揮職能優勢,形成充分交流、相互借鑒、有序推進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發揮樂活康橋、居委公眾號等宣傳載體,加大法規、政策宣傳力度,大力弘揚社會道德規范和《上海市民文明居住行為公約》,引導業主依法、主動、守約、有序參與自治管理活動;加強宣傳,強化市民群眾參與住宅小區綜合治理的主體意識,營造住宅小區綜合治理的良好輿論氛圍。
(三)強化考核,扎實推進。
將“美麗家園”建設工作列入居民區年度考核指標,在創建工作中,嚴格創建標準,強化日常考核,對各居委工作推進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定期通報動態。
附件:1. 康橋鎮住宅小區建設“美麗家園”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附件:2. 20**年康橋鎮住宅小區建設“美麗家園”任務分工明細表
篇2:節能減排倡議書:踐行節能低碳,建設美麗家園
踐行節能低碳,建設美麗家園——節能減排倡議書
全體干部職工:
勤儉節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建設節約型社會,不僅是全社會自身發展的需要,更是每個公民應有的責任,它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節約能源、環保低碳,從身邊做起,從小事做起,從點滴做起,營造一個綠色的生活環境,使生活更加健康。正如先賢荀子總結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即“為五谷不絕而百姓有余食”, “ 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節能低碳、綠色發展不僅僅受益當代,更會造福千秋,為此我們倡議:
一、節約用電
1、嚴格執行空調運行規定。夏季室外溫度高于30℃、冬季室外溫度低于5℃時方可使用空調。空調溫度設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開空調時關閉門窗,外出無人在辦公室內需關閉空調。
2、減少照明設備電耗,辦公場所自然光度足夠時不再開燈,按需求開啟照明燈,做到人走燈滅,杜絕長明燈、白晝燈。
3、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設備設置為不使用時自動進入低能耗休眠狀態。長時間不使用時要及時關閉,以減少待機消耗。
4、優先采用環保型、節能型電器和設備。禁止使用大功率電器。
5、下班前關閉辦公室等一切工作場所可關閉電源。
二、節約用水
1、加強用水設備日常管理與維護,嚴禁跑冒滴漏,發現有漏水現象,在無法采取有效措施的情況下,須馬上向辦公室反映及時修理。
2、養成良好的用水習慣,增強節水意識。用水時水龍頭盡量開小,用完隨手關閉,防止“長流水”現象發生。
三、降低油耗低碳出行
1、公務用車實行統一管理、辦公室審發派車制度。
3、希望開車上下班的干部職工換乘公共交通工具、騎自行車或步行上下班,這樣不僅節能減排、減少支出,還可鍛煉身體。
四、節約辦公用品,節省辦公經費
1、充分利用oa網上無紙化辦公,節約每一張紙。文件材料堅持雙面打印,或將廢紙反面打印。不打印、復印與工作無關的資料。
2、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傳閱盡量在電子媒介上進行,減少紙質文件印發和傳真的使用頻率,加快推進無紙化辦公。
3、發放文件要嚴格核定印發的份數,盡量避免多印。一律雙面印刷。
4、提倡修舊利廢。辦公用品、設備等,能修補再利用的統一修理,最大限度節約資源,減少浪費。
5、注意控制辦公室的電話費用。用辦公電話時盡量長話短說,言簡意賅。
五、改善辦公室內的工作環境
1、將復印機、碎紙機放置在不影響員工辦公的空氣流通處,防止噪音和空氣污染。
2、充分利用局部辦公室空地進行綠化,在辦公桌安置擺放綠色植物,美化綠化環境,保持辦公環境空氣清新。 節約是美德,節約是品質,節約是形象,節約是責任。讓我們齊心協力,帶頭做勤儉節約風尚的傳播者、推動者、實踐者、示范者!讓我們攜手并進,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為建設節約型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篇3: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2015年)
關于印發《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來源:上海市交通委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有序發展,經報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市交通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經濟信息化委 市消防局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
市國資委 市機管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為促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提供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法人單位及其職工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住宅小區內為全體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公用充電設施,指服務于社會電動車輛的充電設施,包括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包含生產企業授權經營的整車銷售機構(4S店)。
本規定所稱的充電設施是指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四條 按照“自(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慢結合、分類落實”的原則,逐步在市域范圍內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自用、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位、道路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公用充電設施為輔的充電服務網絡,在對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狀城際高速公路為主要軸線的公用充電設施服務走廊。
(一)在住宅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
(二)在辦公場所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旁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用充電設施。
第五條 新建建筑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換乘(P+R)停車場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
(二)鼓勵根據實際條件在以上規定基礎上增建充電設施。
第六條 鼓勵已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建設充電設施,可以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實施。
第七條 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和本市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
第八條 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充電設施安裝基層應為不燃構件。
第三章 建設主體
第九條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將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與私人用戶簽訂銷售車輛合同之前,必須自行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用戶在住宅小區或辦公場所落實一處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第十條 用戶可通過購買或租用充電設施等方式獲得充電服務,購買即獲得充電設施的所有權,租用即擁有充電設施的使用權。對專用、公用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與物業所有權人或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的所有權。
第十一條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負責為用戶提供設備安裝、調試、維護、運營、管理等一系列服務,保證用戶正常充電、安全充電。
第十二條 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具有相應的機電安裝資質,應向用戶提供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通用充電設備。
第十三條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建設電動汽車充電數據采集與監測系統,并將相關數據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市級監測平臺。數據監測過程中,一旦發現充電數據異常,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在第一時間告知用戶。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應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通過開辟綠色服務窗口,簡化辦事程序,利用企業營業窗口和95598供電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宣傳、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應當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工程竣工圖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電網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查、施工。
充電設施建設企業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現場秩序維護、清潔衛生等服務的,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約定各自職責、服務內容等事項。
第十六條 充電設施只能用于向電動汽車供電,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
車位租賃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轉讓或拆除充電設施;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獨立報裝的充電設施如不再使用,應當向電力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后拆除充電設施。
第四章 建設辦法
第十七條 充電設施建設規劃預留納入建設項目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審核工作,由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參與新建、改擴建項目設計方案、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征詢意見時提出設置充電設施建設或安裝條件預留的審核意見,規劃管理部門對停車場(庫)進行規劃驗收時,應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停車場(庫)竣工時對充電設施安裝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鼓勵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電池制造商、第三方運營商等單位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組建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
第十九條 電動汽車用戶在住宅小區有自有產權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為用戶協調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力企業等單位組織,落實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等事宜。
鼓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與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合作,在住宅小區公共停車位上建設充電設施為業主提供服務,建立社區充電服務共享模式。
第二十條 鼓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在商業、辦公、娛樂、體育設施等公共服務類設施或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建設公用充電設施。建筑物業業主也可通過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設專用、公用充電設施。
第二十一條 專用、公用充電設施應將充電信息數據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市級監測平臺,鼓勵自用充電設施逐步接入。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 對于符合《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扶持條件建設的充電設施,按照《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本市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按照第二十四條相應電價水平執行)及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充電服務費用于彌補充電設施運營成本。20**年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暫定為每千瓦時不超過1.6元,試行一年,試行期滿后,結合《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修訂并予以明確。今后將結合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
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將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明碼標價。
第二十四條 (一)本市向電力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本市電價目錄中兩部制“工商業及其他”電價類別中的“鐵合金、燒堿(含離子膜)用電”價格。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國家相關政策出臺后,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向電力企業報裝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平均電價水平(居民階梯電價三檔加權平均價格)。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設置的充電設施,執行 “工商業及其他”電價類別中相應電價。
(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第二十五條 電力企業負責充電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充電設施不占用住宅小區自用的公共電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區路燈、電梯、水泵等公用設施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供電的電力容量)。對單獨報裝、獨立掛表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電力企業免收業擴費。
第二十六條 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充電樁原則上不征用土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鼓勵采用合建方式建設充電設施,可結合原規劃的加油加氣站進行選址安排,對合建的充電設施,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將在規劃參數確定、土地供應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對經論證確需以單建方式建設的充電設施示范項目,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將按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原則,在土地供應上予以支持。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七條 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委負責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統籌協調與推進工作;負責制定本市充電設施設計和建設標準;負責編制本市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組織制訂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協調實施;負責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配建充電設施方案審核、審批、規劃驗收工作。
(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本市充電設施建設支持政策,負責本市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及充電服務費管理。
(三)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制定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產品技術標準,負責監督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為用戶履行購車建樁義務。
(四)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涉及的住宅和辦公樓宇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負責新建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建設和充電設施的規劃落地工作。
(六)市機管局負責本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事宜。
(七)市國資委負責本市國有企業辦公場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推進工作。
(八)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推進工作,依托住宅小區綜合治理工作機制,確定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工作平臺,并明確相應職責,通過建立工作平臺,由居委會或街道層面協調處理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具體事宜。
(九)華東能源監管局、市消防局、市財政局、市建設管理委、市科委、市環保局、市質量技監局、市綠化市容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附件1
住宅小區私人用戶自用充電設施建設流程
住宅小區私人用戶申請自用充電設施建設流程應包括達成購車意向、用電申請、建設施工、安裝驗收、運營維護等五個階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主動幫助用戶在住宅小區安裝一臺自用充電設施,并負責后期維護、管理等一系列服務。
一、達成購車意向
(一)由業主與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達成初步購車意向。
(二)業主在住宅小區有自有產權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依用戶申請為用戶登記充電樁安裝事項,并在登記證明(見附件4)上蓋章;無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在登記證明上蓋章。
二、用電申請
(一)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持購車意向協議、申請人身份證明、停車位平面圖或現場環境照片、小區車位產權或一年以上長期使用權證明、充電樁安裝登記證明文件向所在區(縣)電力企業提出用電申請。
(二)電力企業會同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到現場進行用電、施工可行性勘察。對于符合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電力企業在7個工作日內正式答復供電方案,用戶應在有效期內辦理確認手續。
三、建設施工
對于具有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為用戶制定充電設施建設方案,并安排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充電設施工程建設,如在施工過程中對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造成損壞的,應負責相關設施的修復,不含土建工程的施工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為施工提供便利。
四、設備安裝與驗收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完成工程施工并驗收合格后,由電力企業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裝表接電。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會同電力企業幫助用戶完成試充電確認。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完成登記證明(附件4)確認和相關程序后,向用戶交付電動車輛。
五、運營維護
充電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維護保養的責任。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在協議期內為用戶提供充電設施維護保養,也可與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協議,由物業服務企業協助建設、管理、維護充電設施,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附件2
住宅小區專用充電設施建設流程
(適用范圍:住宅小區內部公共停車位申請安裝充電設施的情況)
一、用戶申請
住宅小區具備專用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結合實際需求自行建設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為其制定小區公共停車位充電樁建設方案,并向所在地區(縣)電力企業提出申請。
二、供電方案確認
電力企業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到現場進行用電、施工可行性勘察,對于符合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電力企業在7個工作日內正式答復供電方案,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在有效期內辦理確認手續。由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制定合理的充電設施建設方案。
三、建設施工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安排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充電設施工程建設,如在施工過程中對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造成損壞的,應負責相關設施的修復,不含土建工程的施工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設備安裝與驗收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向所在區(縣)電力企業提出驗收申請,工程檢驗合格后由電力企業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裝表接電。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會同電力企業幫助用戶完成試充電確認,充電設施正式投入使用。
五、運營維護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與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協商設備購買、使用、維護事宜。
附件3
非住宅小區專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流程
(適用范圍:適用于辦公樓宇、商場、零售商、超市、餐飲、娛樂、體育設施、加油站、公共停車場及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公共場所有電動汽車充電需求的建筑業主以及政府辦公大樓、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用戶。)
一、用戶申請
用戶可結合實際需求自行建設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為其制定停車場充電樁建設方案。
二、供電方案確認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會同電力企業為用戶提出該建筑停車場充電樁安裝方案,對于不涉及電力增容的,可自行組織建設;對于確需涉及電力增容的,電力企業應予以支持;對于單獨報裝、獨立掛表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電力企業免收業擴費。
三、建設施工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安排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充電設施工程建設,并負責相關設施的修復。
四、設備安裝與驗收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安排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為用戶安裝充電設施,并通過工程驗收,完成電動車輛試充電。
五、運營維護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建筑業主可與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協商設備購買、使用、維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