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對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管理,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區等建設工程(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共建筑的具體范圍,按照建設部、民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無障礙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設計規范》)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轄區內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計劃、規劃、財政、房地、市政、民政、公安、交通、旅游、住宅、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專業規劃)
市建委應當會同規劃、民政、殘聯、老齡委等部門按照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編制無障礙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并須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條(設計要求)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設計規范》以及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規定,配套設計無障礙設施。
設計單位在設計無障礙設施中的盲道時,應當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建設項目的審查)
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將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內容列入審查范圍;對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設計、建造無障礙設施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九條(施工和圖形標志的設置)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配套建造無障礙設施。
對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設置指導和提示人們正確使用無障礙設施的圖形標志。
第十條(竣工驗收和備案)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并將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受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的內容。
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條(日常養護)
無障礙設施的養護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負責。
無障礙設施養護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無障礙設施進
行日常的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無障礙設施的改造)
市建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已建成但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但不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的建設項目,制定年度改造計劃。
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年度改造計劃,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改造。
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四條(臨時占用的審核)
因城市建設或者重大社會公益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同意,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
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十五條(監督)
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養護和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理。
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養護和使用實施監督,發現問題,可以向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反映。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情況反映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對不按照規定實施改造行為的處罰)
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年度改造計劃實施改造的,由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對損壞無障礙設施等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在已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由該區城市管理監察機構實施。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對不符合標準建設的處罰)
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建造無障礙設施的,按照
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2:上海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03)
(20**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對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管理,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區等建設工程(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共建筑的具體范圍,按照建設部、民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無障礙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設計規范》)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轄區內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計劃、規劃、財政、房地、市政、民政、公安、交通、旅游、住宅、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專業規劃)
市建委應當會同規劃、民政、殘聯、老齡委等部門按照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編制無障礙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并須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條(設計要求)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設計規范》以及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規定,配套設計無障礙設施。
設計單位在設計無障礙設施中的盲道時,應當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建設項目的審查)
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將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內容列入審查范圍;對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設計、建造無障礙設施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九條(施工和圖形標志的設置)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配套建造無障礙設施。
對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設置指導和提示人們正確使用無障礙設施的圖形標志。
第十條(竣工驗收和備案)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并將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受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的內容。
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條(日常養護)
無障礙設施的養護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負責。
無障礙設施養護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無障礙設施進
行日常的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無障礙設施的改造)
市建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已建成但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但不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的建設項目,制定年度改造計劃。
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年度改造計劃,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改造。
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四條(臨時占用的審核)
因城市建設或者重大社會公益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同意,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
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十五條(監督)
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養護和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理。
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養護和使用實施監督,發現問題,可以向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反映。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情況反映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對不按照規定實施改造行為的處罰)
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年度改造計劃實施改造的,由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對損壞無障礙設施等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在已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由該區城市管理監察機構實施。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對不符合標準建設的處罰)
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建造無障礙設施的,按照
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哈爾濱市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2007)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
哈爾濱市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了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緣石坡道、盲道;
(二)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臺等升降裝置;
(三)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四)低位電話、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裝置;
(五)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六)無障礙廁所、廁位;
(七)無障礙標志;
(八)其他便于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
第四條 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合理設計、規范建設、有效維護、方便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規劃、城市管理、房
產住宅、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來自:m.dewk.cn)管理和監督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設計規范》)的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 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便利、適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設置緣石坡道或者坡道;
(二)鋪設盲道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等障礙物,并與周邊的公共交通停靠站、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無障礙設施相連接;
(三)公共交通??空驹O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形式和內容方便視力殘疾者使用;
(四)公共服務區域或者場所設置服務臺、電話的,同時設置低位服務臺、低位電話;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門、玻璃墻、樓梯口、電梯口、通道等處,設置警示性標志或者提示性設施;
(六)無障礙設施顏色鮮明,與周圍環境有明顯區別;
(七)無障礙設施建成后,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規范和標準的無障礙標志。
第八條 設計單位在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設計規范》設計無障礙設施,嚴格執行《設計規范》強制性標準。
第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規范》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予通過。
第十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省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和監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建設項目未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建設不符合《設計規范》的,由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建設項目的產權人或者維護人有計劃地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
保障無障礙設施發揮正常使用功能。無障礙設施發生損壞無法正常使用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四條 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當在運營車輛上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并保持正常使用。設置的運營標志、標識應當保持醒目,便于識別。
第十五條 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者報警和急救需要。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愛護無障礙設施,不得損毀、違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對損毀、違法占用無障礙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者舉報。
因工程建設需要,經批準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和老齡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損毀居住建筑和居住區內的無障礙設施的,由房產住宅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修復,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占用居住建筑和居住區內的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的,由房產住宅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屬經營性行為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屬非經營性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損毀城市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修復,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房產住宅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施處罰。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