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江鎮規劃土地管理所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土地資源管理、規劃建設管理和農村住房建設的政策和法規;
(2)負責編制橋江鎮鎮村發展規劃、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
(3)負責全鎮土地儲備和出讓計劃的制定和報批工作;
(4)負責轄區土地利用現狀巡查、基本農田保護、耕地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5)行使規劃土地監察職能,依法開展轄區內違法用地整治工作和違法建筑日常巡查工作;
(6)負責轄區地籍管理和權屬調查,做好土地分類、土地變更調查、土地年報工作;受理、審核、申報農村個人、企事業單位權證權屬調查、登記和變更;
(7)負責轄區鎮村規劃建設管理,受理、申報項目建設用地;協助做好建設用地前期審核、建設用地(帶征地、臨時用地等)批后管理和閑置土地、低效用地的查處工作;
(8)負責轄區地名申報、規范使用管理工作;
(9)做好征地管理的相關服務工作,開展與職責相關的稅費征收工作;
(10)負責轄區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篇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年8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20**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
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二、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