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物價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工作的通知
銅價發〔20**〕91號
各區縣物價局,各有關單位:
今年5月,我局下發了《關于在物業等行業開展明碼標價專項整治活動的通知》,要求各有關單位按照明碼標價工作要求,對收費公示情況進行整頓規范。但仍有部分物業服務企業對收費公示不夠重視,存在不明碼標價、不按規定方式和內容明碼標價等問題,擾亂了我市的價費秩序,損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保障業主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和《銅川市物業管理辦法》,現就規范我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碼標價內容和方式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等級、收費項目(包括代辦服務收費、特約服務收費)、收費類別、收費標準、計費單位、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監制部門等。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以公示牌(欄)公示的方式為主,具備條件的可同時使用收費手冊、電子屏幕、社區網絡、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予以公示,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二、公示牌的監制管理
為了提升物業服務企業形象,我局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公示牌(欄)等格式進行統一規范。市價格監督檢查局負責設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公示牌(欄)圖案式樣,按照新的格式對全市范圍內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公示牌(欄)統一重新進行監制。11月10日前,物業服務企業按本文規定的式樣(見附件),根據各小區現行收費實際填寫明碼標價公示牌內容,一式兩份(附電子版)報轄區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涉及其他委托性收費項目較多的,可在表中增加欄目或另外按相同樣式單獨制作加以公示;不涉及的收費項目欄不得在公示欄上出現。市價格監督檢查局負責新區范圍內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公示牌(欄)監制工作。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要對各小區公示牌(欄)內容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統一監制后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制作。主要公示欄的尺寸不小于120cm×80cm,其材質由企業自定,底色統一采用深藍,金額統一使用阿拉伯數字,字體統一采用宋體或楷體。11月底前,物業服務企業應分別在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懸掛、張貼經統一監制的公示牌(欄)。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實行動態管理。今后,物業服務企業在中省市公布取消、停收或調整收費項目和標準后,應立即在各種收費公示形式上相應取消、調整,并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遇公示牌(欄)損壞或字跡不清,要及時維護、更換。更換公示牌(欄)等由物業企業提出申請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監制。未經監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不得在標示的收費標準之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工作。做好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工作,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區縣物價部門要提高認識,增強責任心和使命感,切實做好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統一規范和監制工作。物業服務企業要把明碼標價工作作為強化企業內部管理、提升服務質量、加強與業主溝通的重要方式和途徑,嚴格按照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2.加大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檢查力度。市、區縣物價部門于12月份集中一個月時間,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明碼標價規定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方式和內容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嚴格依法處罰。
3.此項工作由市價格監督檢查局具體負責,確保做到公開、透明、準確、規范,使廣大群眾一目了然,明明白白交費。
附表1:銅川市物業服務及代收代繳價費公示牌.doc
附表2:銅川市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公示牌.doc
銅川市物價局
20**年10月17日
篇2: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2004)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20**)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建設廳、房地局: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我們制定了《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第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進行管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第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可采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的,也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有關內容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在雙方約定后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業主進行明示。
第十條 實行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等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并應標示新標準開始實行的日期。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20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建設廳、房地局: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我們制定了《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第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進行管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第六條 更多精品: 客服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第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可采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的,也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有關內容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在雙方約定后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業主進行明示。
第十條 實行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等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并應標示新標準開始實行的日期。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