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樓臨時用水、用電施工方案(七)
一、施工用水
(一)、現場施工用水量計算
1、主要工程量計算
混凝土澆筑:8500m3
混凝土養護:8500m3
砌磚:1500m3
樓地面:20000㎡
抹灰:30000㎡
2、現場施工用水量計算
K1-未預計的施工用水系數,取K1=1.05
T1-有效作業日730天
t-每天工作臺班數,取t=1
K2-用水不均衡系數,取K2=1.5
則 (二)、施工機械用水量計算
空壓機:3臺
對焊機:2臺
木工設備:2臺
取K1=1.05
K3=2.0
則
(三)、施工現場生活用水量計算
P1-施工現場高峰晝夜人數,取P1=110人
N3-施工現場生活用水定額取N3=20L/人·班
K4-施工現場用水不均衡系數,取K4=1.30
則
(四)、消防用水量
取q4=10L/s
(五)、總用水量計算
(六)、管徑的選擇
v-管網中水流速度,取v=1.6m/s
則管徑為DN100。
因計算時將本工程主要工序的用水量全數進行了統計,但在實際施工時,集中用水的情況并不會發生在同一時間段上。考慮均衡生產,實際施工用水所需管徑可適當減小。
建設單位提供一個DN50水源,用DN40鋼管接入施工現場即可保證臨時施工用水,詳見總平面布置圖。
二、施工用電
施工現場的電力供應問題是保證正常施工的一個主要環節。必須合理工電,以用最少的人力和物力,保證施工任務的完成和安全生產。因此,必須加強施工現場用電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
(一)、供電總平面圖見總平面布置圖
主要用電設備及功率
序號 機械或設備名稱 型號規格 數量 額定功率(KW) 用于施工部位 備 注
(二)、負荷計算
施工現場總需要系數K*=0.6,功率因數cosφ=0.65,由總配電箱返出的各用電設備按滿負荷計算。
1. 總設備用量
小于建設單位提供的用電量250KW。
2. 計算總負荷
由建設單位指定引入現場配電房內,分別采用4VV(3×50+2×25),VV(4×35+1×10)電纜沿墻或架空敷設,引至施工現場、鋼筋加工房、塔吊。
在鋼筋加工房內設置一個二級配電箱,其箱內布置見圖一,由配電箱再引至各設備開關箱,設備開關箱布置見圖二。同時,每臺設備設置一個末級開關箱,做到鋼筋房設備“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在施工現場設置一個二級配電箱,末級配電箱可隨樓層需要而設置,其配線均為VV(3×50+2×25)電纜。
由二級配電箱引至各末級配電箱,末級配電箱盤布置見圖三。
移動式配電箱配備專用橡皮絕緣軟電纜。
施工照明是保證工程質量,加速施工進度,保證人身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夜間施工必須注意到工作面上設有足夠的照明,燈具安裝應作到合理布局,充分考慮到操作人員的安全與方便。
在塔吊上安裝一套高壓汞燈,作為施工現場夜間的主要照明,同時準備多套碘鎢燈(1000W),每套配備軟電纜25m,根據施工需要,作為隨時補充用光源。
室內潮濕環境配備局部照明變壓器,嚴格使用安全電壓。
照明配電箱布置見圖四。
施工現場搭設有臨時辦公用房及相應的生活設施,其用電量經計算為100A,需架設VV5×16電纜。
總之,在整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中,均應嚴格按照國家建設部頒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程》(JGJ46-20**)、《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電安全規范》(GB50194-93)執行,確保施工用電安全。
篇2:大學分校區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管理辦法
大學分校區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zz校區臨時用水、用電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是為了規范**大學(華東)zz校區水電收費的管理,節約水電資源,減少水電費的流失,降低學校辦學成本。具體辦法如下:
二、臨時用水、用電管理及計量
第二條 校區內基建施工、維修工程等需臨時用水用電必須裝表計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安裝計量表,無表不得用水用電。
第三條 基建施工、維修工程等需臨時用水用電時,施工方應將其所需用水量、用電負荷等相關資料,報送規劃建設辦公室審查通過后,到后勤管理處辦理臨時用水用電手續,簽訂臨時用水用電協議,根據用水情況和用電設備的容量預繳2000-5000元的水電費(經規劃建設處批準的施工單位,可不預繳水電費,在工程撥款中予以扣除實際發生的水電費),自費安裝水電計量裝置,并按基建施工水電價格標準繳納水電費,否則不予供水供電。
第四條 計量裝置的管理和能源費的收繳,統一由后勤管理處或后勤管理處授權的單位負責。其它任何單位和部門無權向用戶收繳能源費。
第五條 水電計量裝置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后勤管理處報修。后勤管理處應及時予以維修或更換(維修、更換新表等設施的費用由其使用單位和個人自理),用戶不得擅自更換水電計量裝置。
第六條 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的計量裝置,應安裝在單獨封閉的鐵箱內并加鎖,水、電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經規劃建設辦公室和總務辦公室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送水、送電。
第七條 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線路、設備的安裝應符合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的施工規范要求。
第八條 用水、用電單位和管理單位應設用水、用電管理機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設具有相關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進行管理。
三、水電費用繳納
第九條 施工水電費,按施工企業的總水、電表計量的數量(變壓器損耗按用電量分攤),每月抄表一次,工程結束結清水電費后,方可予以撥付工程款。
四、違章用水用電的制止與處理
第十條 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合法用水用電,禁止違章使用水電和竊水、竊電的行為。竊水竊電行為包括:
1、在供水、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管接線用水用電。
2、繞越水電計量裝置用水用電。
3、偽造或開啟水電計量裝置的封印用水用電。
4、故意損壞水電計量裝置。
5、故意使水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
6、采用其它方法竊水竊電。
第十一條 對用電用水檢查中發現的竊水、竊電現象,規劃建設處和后勤管理處的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水供電。竊水竊電者應按所竊水電量補交水電費,并承擔補交水電費三倍的違約金。竊水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報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竊電量按以下方法確定:即在供電線路和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的額定容量乘以實際使用天數再乘以3倍計算確定。以其他行為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標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實際竊用的天數再乘以3倍計算確定。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天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動力用戶按16小時的計算,照明用戶按8小時計算。
對竊水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水表口徑所對應流量的3倍收取水費。
第十三條 非人為因素導致的計量裝置不準時,責任方應盡快查明原因,立即改正,計量表故障期間的計量按如下方法計算:取計量準確時前后十天的平均值乘以計量表故障的實際天數。
第十四條因違章用水用電造成供水供電設施損壞的,責任者必須承擔設施的修復費用或進行賠償。因違約用水用電或竊水竊電導致他人財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權要求責任者停止損害,并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 因用水、用電單位管理不善,造成水、電系統及設備損壞,造成工程停水、停電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當事單位和個人負責,并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五、附則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20**年5月修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