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造價工程師的崗位職責(七)
1、熟練掌握和合理解施工圖紙、定額內容及相關取費文件精神。
2、及時準確的合理的編制土建專業(yè)工程的預算及其標底;
3、參與編制或審查安裝工程預結算工作,結算資料應條理清楚,內容明確。
4、復核和審查施工單位預算人員所報送的預、結算資料;
5、客觀認真地審查工程經(jīng)濟簽證單和合理確定計價方式和單價;對現(xiàn)場工程師不合理的簽證有權按實際情況核減。
6、結合工程現(xiàn)場實際情況,及時核對與施工圖有偏差的內容并仔細與現(xiàn)場工程師溝通,做到變更數(shù)據(jù)的來源準確、明白。
7、積極主動的參與調查或收集有關主要材料的市場價格信息;
8、配合相關部門的材料和發(fā)包工程合同的簽訂,提供相關的預、結算資料;
9、及時掌握、分析和反饋建筑材料價格的市場動態(tài)。
10、參與工程開工前的圖紙會審并提出影響工程造價的相關問題
11、加強學習,不斷更新知識,時刻掌握和了解最新的工程造價信息。
12、深入工地,了解工程變更情況,參與項目竣工驗收。
篇2: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高頻考點:評標程序評審標準
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高頻考點:評標程序及評審標準
【考頻分析】★★★★
1.清標指招標人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在開標后且評標前,對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是否響應招標文件、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及報價的合理性、算術性錯誤等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的活動。包括:
(1)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響應;
(2)錯漏項分析;
(3)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綜合單價的合理性分析;
(4)措施項目清單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以及其中不可競爭性費用正確分析;
(5)其他項目清單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
(6)不平衡報價分析;
(7)暫列金額、暫估價正確性復核;
(8)總價與合價的算術性復核及修正建議;
(9)其他應分析和澄清的問題。
2.初步評審及標準
(1)形式評審標準:投標人名稱與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一致;投標函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或蓋章;格式符合要求;提交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并明確牽頭人;報價唯一。
(2)資格評審標準:未進行資格預審,具備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資質、財務、業(yè)績、信譽等符合規(guī)定;已進行資格預審,按照詳細審查標準進行。
(3)響應性評審標準:投標報價校核;審查報價的正確性,分析構成的合理性,與招標控制價對比分析,工期、質量、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等符合要求。即
響應招標文件,無顯著的差異或保留。
(4)施工組織設計和項目管理機構評審標準。
3.報價有算術錯誤的修正
修正的價格經(jīng)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1)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2)總價金額與依據(jù)單價計算出的結果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正總價,但單價金額小數(shù)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4.初審后否決投標的情形
(1)投標文件未經(jīng)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2)投標聯(lián)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
(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5)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5.詳細評審方法包括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主要的量化因素包括單價遺漏和付款條件。
篇3: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高頻考點:中標人確定
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高頻考點:中標人的確定
【考頻分析】★★★★
1.評標報告的內容
(1)基本情況和數(shù)據(jù)表;
(2)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3)開標記錄;
(4)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5)廢標情況說明;
(6)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7)經(jīng)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8)經(jīng)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9)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10)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2.公示中標候選人
(1)招標人收到評標報告起3日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有異議者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收到異議3日內答復。答復前暫停招投標活動。
(2)公示對象:全部中標候選人。
公示時間:當?shù)卣型稑酥行脑陂_標當天發(fā)布。從公示第二天起算,公示期滿后簽發(fā)中標通知書。
公示內容:中標候選人全部名單及排名,對有業(yè)績信譽條件的項目,還包括資格條件或業(yè)績信譽情況,一并公示,但不含投標人的各評分要素的得分情況。
3.評標委員會提交中標候選人的人數(shù)應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應當不超過3人,并標明排列順序。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4.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5.履約擔保
(1)時間:簽合同前,中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時間提交。不提交,視為放棄中標,沒收投標保證金
(2)金額: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發(fā)包人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fā)后28天內把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
(3)形式:現(xiàn)金、支票、匯票、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
(4)有效期:發(fā)包人頒發(fā)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
(5)義務對等: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