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經濟部負責人崗位職責:
負責公司全部工程的招投標、用款統計、工程合同、概、預、結算和工程撥款、經濟分析等技術經濟工作。
1.負責項目投資估算和經濟分析。
2.負責工程的施工合同的簽訂與管理工作。
3.組織各項工程招標工作,負責工程招標文件、招標標底的編制及投標文件中經濟部分的審核工作,并提供投標單位綜合評審意見。
4.參與規劃等重大設計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討論,并從經濟角度提出建議,參與審核及圖紙會審工作。
5.負責工程用款統計,做好月統計報表工作。
6.負責撥付工程進度款及按合同規定應付的各項費用的審核工作,并與相關部門聯系,作好工程撥款工作。
7.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各種稅費的審查工作。
8.負責工程概、預、結算工作及施工現場經濟簽證審核工作。
9.及時掌握材料、設備的市場價格信息,負責完成主要器材和設備選型、定型中的價格審核工作。
10.負責本部門涉及的工程經濟檔案保管與保密工作。
11.參與各階段的施工驗收。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篇2:縣人民醫院經濟民警職責
人民醫院經濟民警職責
一、在總務科科長領導下,做好醫院治安防范工作。
二、學習國家法律、法規,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了解醫院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三、服從領導,遵守紀律,嚴格交接班制度。做好文字記錄工作。
四、負責院內治安巡邏工作,檢查各科室安全防范情況,對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見。盤查可疑分子。清理院內閑散人員。
五、及時處理發生的治安案件。對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理和院規的人員,經調查取證后,予以批評教育和處罰。
六、檢查各單位的防火情況,對易燃部位要重點巡視,發生火災要及時補救。
七、積極抓獲各類違法犯罪分子,負責看管和押送犯罪分子和嫌疑分子。
八、完成保衛科布置的警衛工作。
九、認真完成保衛科交給的其它工作任務。
篇3: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為全面掌握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情況,將國家和學校的資助政策覆蓋到每一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合理分配資助資源,針對每位同學的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資助方案,切實有效地貫徹落實國家和學院的資助政策和措施,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院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一)學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學生工作和財務工作的院領導為組長,學生處處長為副組長、計財處負責人、各行政單位負責人及各系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全面領導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處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院的認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系主任為組長,系學生工作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專兼職輔導員為成員,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三)各系以專業(或班級)為單位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各專業輔導員為組長,輔導員助理、班委會及學生代表為成員,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以合適的方式在本專業范圍內公示。
第五條 合理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根據黃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一般困難、比較困難和特殊困難3檔。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院制定嚴格的認定工作程序,學生處、各系認定工作組、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一)學院每個學年全面、認真部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院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調查表。
(二)每學年開學時,學生處布置啟動全院認定工作。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調查表。
(三)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認定申請表和調查表,分別與學生進行談話了解其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情況,通過班級干部、同學了解其日常消費等相關情況,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黃驊市相關部門的認定標準,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年級(或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各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四)各系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五)各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1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處提請復議。學生處在接到復議提請的1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六)學生處負責匯總各系審核通過的認定申請表和調查表,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七條 學院和各系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并記入個人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學院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學院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院應及時對其經濟困難檔次做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