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原材料與構件質量檢驗制度
1、原材料質量保證由提供者直接負責,凡達不到規定標準者一律不得采購與投入使用。
2、所有投入使用的材料或半成品、成品的構件必須有質量合格證明,并按規定需進行質量檢查復檢的材料。送交質監站檢驗確認合格后,方可投入施工,未經復檢或復檢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投入工程使用。
3、所有應檢查的材料均必須按甲方指定單位組織送檢,不得弄虛作假。
4、嚴格執行材料見證送驗制度。
1)材料取樣必須在"見證人"按(**建設局頒布的文件執行)監督下進行現場取樣。
2)材料送驗報告須在"有見證人"陪同監督下進行,不得在無"見證人"見證的情況下進行材料送檢工作。
3)材料送驗報告須蓋有"見證人"的樣章。
4)材料送驗必須提前通知"見證人",見證人到場后,方進行送驗工作。
篇2:新車間工程主要材料構件采購計劃
新車間工程主要材料、構件采購計劃
1、主要材料、構件采購進度見附表:
2、檢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
3、審核工程所用材料、半成品的出廠證明、技術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
4、抽檢材料、半制品質量。
5、對采用的新材料、新型制品,檢查技術鑒定文件。
6、對重要原材料、制品、設備的生產工藝、質量控制、檢測手段實地考察,督促生產廠家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保證措施。
7、核查結構構件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考察其生產工藝。
8、設備安裝前,按相應技術說明書的要求檢查其質量。
9、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控制
材料(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是工程施工的物質條件,材料質量是工程質量的基礎,加強材料的質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質量的重要保證。
⑴對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進場時必須具備正式的出廠合格證的材質化驗單,如不具備或對檢驗證明有懷疑時,補作檢驗。
⑵工程中所有各種構件,必須具有廠家批號和出廠合格證。
⑶凡標志不清或認為質量有問題的材料,需要進行追蹤檢驗,以控制和保證其質量的材料等。
⑷材料質量抽樣和檢驗的方法,符合《建筑材料質量標準與管理規程》,能反映該批材料的質量性能。對于重要構件或非勻質的材料,酌情加采樣的數量。
⑸在現場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砂漿、防水材料、防腐材料、絕緣材料、保溫材料等的配合比,先提出試配要求,經試配檢驗合格后才能使用。
⑹高壓電纜、電壓絕緣材料要進行耐壓試驗。
⑺對具有放射性、化學揮發性的材料要進行檢測,確保材料的放射量和揮發量符合環保要求。
10、要重視材料的使用認證,以防錯用或使用不發的材料。
⑴對主要裝飾材料及建筑配件,在訂貨前要求廠家提供樣品或看樣訂貨,主要設備訂貨時,要審核設備清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⑵對材料性能、質量標準、適用范圍和對施工要求必須充分了解,以便慎重選擇和使用材料。
⑶凡是用于重要結構、部位的材料,使用時必須仔細地核對、認證,其材料的品種、規格、型號、性能有無錯誤,是否適合工程特點和滿足設計要求。
⑷新材料應用,必須通過試驗和鑒定,代用材料必須通過計算和充分的論證,并要符合結構構造的要求。
⑸材料認證不合格時,不許用于工程中。
篇3:工程原材料構件質量檢驗制度
工程原材料與構件質量檢驗制度
1、原材料質量保證由提供者直接負責,凡達不到規定標準者一律不得采購與投入使用。
2、所有投入使用的材料或半成品、成品的構件必須有質量合格證明,并按規定需進行質量檢查復檢的材料。送交質監站檢驗確認合格后,方可投入施工,未經復檢或復檢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投入工程使用。
3、所有應檢查的材料均必須按甲方指定單位組織送檢,不得弄虛作假。
4、嚴格執行材料見證送驗制度。
1)材料取樣必須在"見證人"按(**建設局頒布的文件執行)監督下進行現場取樣。
2)材料送驗報告須在"有見證人"陪同監督下進行,不得在無"見證人"見證的情況下進行材料送檢工作。
3)材料送驗報告須蓋有"見證人"的樣章。
4)材料送驗必須提前通知"見證人",見證人到場后,方進行送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