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測量放樣工程施工辦法
1、施工人員于施工前,由施工技術人員現場進行技術交底,依據設計圖紙用墨線劃出裝修物的位置,經技術人員勘察無誤后,方可進行施工,一切尺寸準確性以圖紙設計為準。
2、放樣項目包括:
2.1樓層建筑標高;2.2墻面材料分割;2.3龍骨定位線;2.4門位置線;2.5地面材料分割線;
在地坪放樣確定后,應于施工范圍內設置標準水平線,同時完成地坪高程差校對、墻面龍骨定位線及天花板高程彈線作業,以提供施工人員作為地坪及立面施工的微調依據。
3、配合業主指示,于局部放樣點釘以鋼釘作為放樣確認點(此確認點包含地材放樣線及樓層水平線)。
篇2:樣板工程裝修施工測量放樣施工方法
樣板工程裝修施工測量放樣施工方法
1 施工人員于施工前,由施工技術人員現場進行技術交底,依據設計圖紙用墨線劃裝修物的位置,經技術人員勘查無誤后,方可進行施工,一切尺寸準確性以圖紙設計為準。
2 放樣項目包括:
隔間墻、活動家具位置、門窗位置、地面材料分割線、固定家具、木作墻板位置線。
3 在地坪放樣確定后,應于施工范圍內設置標準水平線,同時完成地坪高程差校對及天花板高程彈線作業,以提供施工人員作為地坪及立面施工的微調依據。
4 配合監理人員指示,于局部放樣點釘作為放樣確認點(此確認點包含地板放樣線及樓層水平線)。
篇3:校區職工住宅供暖室內溫度測量辦法
校區職工住宅供暖室內溫度測量辦法
一、為了規范職工住宅供暖室內溫度測量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校區職工住宅(指由學校集中供暖的住宅)以外的其它區域,不適用本辦法。
三、室溫測量使用的計量器具、輔助測量設備及其要求:
(一)測量溫度用計量器具最小分度值應不大于0.1℃,選用的數字溫度測量儀溫度范圍的最大允許誤差應小于等于±0.3℃。
(二)配置支架、10m鋼卷尺、150mm鋼直尺、秒表分別用于放置溫度計量器具、確定測量點位置和記時。
(三)測量溫度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為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格產品,每年由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校正。
(四)下列溫度計量器具不得用于測量職工住宅室內溫度:紅外線測溫儀、激光測溫儀等需要通過探頭或其他方式獲取物體表面溫度的計量器具,或帶有調節、存儲等功能的溫度計量器具。
四、測量點應處于被測房間的中央,具體位置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單個房間以距實際空間的地面對角線交匯點正上方(1.00±0.10)米處為測量點,實際測量點偏離測量點的水平距離誤差不大于10厘米。
(二)如果所測房間與走廊等處相連,應以主房間的中央位置為測量點。
(三)特殊形狀的房間,需根據幾何平面圖的中心點現場確定中央位置。
(四)中央位置難以準確確定的,可不受以上條件的限制,采用測量人員與申請人雙方認可的簡易方法共同確定測量點位置。
(五)室內溫度測量只針對住宅內臥室(書房)及客廳,不對廚房、衛生間、陽臺、樓道等處進行溫度測量。
五、進行室內溫度測量的工作人員應具有溫度計量專業知識,且不得少于2人(供暖部門和后勤管理處各至少1人)。
六、職工對居室供暖溫度有疑義時,應先向供暖服務部門申請(電話、書面、網絡形式均可)測溫,供暖服務部門接到申請后,會同后勤管理處相關人員與申請人協商測量時間,安排現場測量。測量不收取任何費用。
七、測量室溫時,應將計量器具置于第四條所規定的位置,關閉所測住宅所有窗戶及大門(指由樓道進入住宅的門),保持溫度。待室溫穩定30分鐘后開始讀數,每隔3分鐘讀取一次,共讀取三次。取其算術平均值為實測結果。
若第一組測量結果未達到標準要求,可間隔10分鐘,重復上款測量步驟。若仍達不到規定溫度,于測量開始2小時后進行最終測量。此時測量的溫度值為最終結果。
若在2小時內的某一組測量結果達到標準,可終止測量過程,室溫判為合格。
若臥室和客廳所測溫度不一致時,以其算術平均值為結果。
八、測量記錄
(一)使用溫度計量器具測量室內溫度時,測量人員應在現場如實記錄測量的原始數據,并對測量器具顯示的數值進行照相記錄,其電子文檔應當保存。
(二)測量人員現場對測得的數據進行處理,確定測量結果。
(三)測量人、申請人均應在現場對測量記錄簽字確認。
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