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期與造價的辨證關系闡述
摘要:闡述了施工工期與造價的辯證關系。即:工期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工期與自然損耗和無形損耗的關系;工期與固定成本的關系;工期與投資成本的關系;工期與在建規模的關系。
引言
工期短、造價低、質量好是人們對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提出的三大基本要求。但是正像質量與成本互相關聯、互相制約一樣,工期與造價也是互相關聯、互相制約的。在生產率一定的條件下,要縮短工期,就必須集中更多的人力、物力于某項工程上。這樣勢必擴大現場、倉庫、臨時房屋和附屬企業規模和數量,增加施工供水、供電等設施的能力,其結果是引起工程造價的增加。因此,研究建設項目的造價及工期優化問題具有現實的意義。
1 工期與經濟效益的關系
按目前我國生產性基本建設規模估計,如果在建生產性項目的建設工期縮短一年,則國民經濟可增加收益50億元,同時還可消化吸收更多的勞動力就業。非生產性項目建設工期的縮短,同樣能給國民經濟帶來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效益。對于某些具有緊迫性、時效性的工程項目(如重要的交通樞紐工程、環境治理工程等)來說,縮短建設工期、贏得建設時間往往成為建設單位頭等關心的問題,不僅能提高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還有利于提高項目的社會效益。太鋼耐火材料公司鎂鈣磚隧道窯煙塵治理工程,就是一項緊迫的環境治理工程,由于施工進度快,交付使用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 工期與自然損耗和無形損耗的關系
設備和建筑物不論是否使用,都會因風吹、日曬、雨淋等原因產生自然損耗。例如一些大型設備或精密儀表會因工期拖長、不能及時安裝就位導致性能的降低,一些鋼鐵部件也會因工期拖長發生銹蝕影響其性能,這些都會影響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變動和投產后的使用效果。
此外,設備的無形損耗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在設計和制造時原本是先進的設備,由于施工工期毫無價值的延長,在交付使用時卻變成落后的設備;在項目籌建時計劃生產的是短線產品和新產品,由于建設工期的延長,項目投產后產品卻淪為落后或滯銷產品。所以,縮短建設工期可使先進的工藝設備提前進入生產,有利于發揮新產品的優勢,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
3 工期與固定成本的關系
縮短施工工期可以降低施工企業經常性的實際支出,從而降低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例如職工的基本工資、按時間提成的固定資產折舊、與施工工期有關的間接費等,都會因工期的縮短而大幅度降低。據估計,我國在建項目施工工期如能平均縮短一年,則施工企業經常性支出就可以減少50億元。
但是,工期也并非越短越好,它應在滿足計劃或合同規定的前提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費用為標準。工程建設總費用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構成,直接費一般在合理組織和正常施工條件下費用最低,如在此基礎上加快施工進度則直接費會上升。間接費則與直接費相反,一般是隨著工期的縮短而減少。建設周期的長短對建設費用有很大影響,在安排施工工期時,要正確處理工期與工程造價的辯證關系,力求均衡和有節奏地施工,以實現建設工期和工程造價的優化組合,提高投資的綜合經濟效益。
4 工期與投資成本的關系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我國的投資格局發生了許多變化,投資來源由預算內資金為主向預算外為主發展,投資方式由過去的撥款方式改為貸款、自籌、集資等新的投資方式,國家預算內的基本建設投資比重逐年下降,自籌資金與銀行貸款在投資總額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多。
根據資料統計,2000年銀行貸款在投資額中所占的比重比1979年增長了近40倍,工程造價中的利息支付量相應地大幅度增加。因此,縮短工程施工工期,不僅有利于提前還清貸款,還可以減少工程貸款的利息支出,降低工程項目的投資成本。此外,因價格雙軌制的存在,工程工期的延長常造成工程材料價格的波動,進而給工程造價帶來極大的副作用。
5 工期與在建規模的關系
在建投資規模是指一定年份內在建項目全部建成使用實際需要的總投資。確定在建投資規模的合理控制額度,需要在已知的合理年度投資規模的基礎上進行,可用下式表示:適度在建投資規模=適度年度投資規模×合理建設周期(1)
合理建設周期又可由下式求出:
T=1 / ∑ni=1Pi/ti (2)
Pi=Ki / ∑ni=1Ki (3)
式中:T—建設周期;
n—在建項目按工期分組的組數;
Ki—各組項目全部建成所需總投資;
ti—各組項目的建設工期;
Pi—各項目投資額占全部在建項目總投資的比重,它反映在建項目總投資的工期結構。
從式(2)、式(3)可以看出,建設周期主要由在建項目總投資的工期結構P及在建項目的工期長短t兩個因素決定。在建項目的工期t愈短,建設周期P也就愈短;在建項目總投資中,短工期項目投資比重愈大,建設周期也就愈短。
我國的能源、交通、建材等基礎工業薄弱,需要多上一些工期較長的項目。但另一方面,我國老企業的更新改造任務繁重,又要求多搞中小型、工期短的項目。總的來看,企業更新改造投資的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因此,我國今后的合理建設周期也應當呈現縮短趨勢
篇2:施工工期造價辨證關系闡述
施工工期與造價的辨證關系闡述
摘要:闡述了施工工期與造價的辯證關系。即:工期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工期與自然損耗和無形損耗的關系;工期與固定成本的關系;工期與投資成本的關系;工期與在建規模的關系。
引言
工期短、造價低、質量好是人們對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提出的三大基本要求。但是正像質量與成本互相關聯、互相制約一樣,工期與造價也是互相關聯、互相制約的。在生產率一定的條件下,要縮短工期,就必須集中更多的人力、物力于某項工程上。這樣勢必擴大現場、倉庫、臨時房屋和附屬企業規模和數量,增加施工供水、供電等設施的能力,其結果是引起工程造價的增加。因此,研究建設項目的造價及工期優化問題具有現實的意義。
1 工期與經濟效益的關系
按目前我國生產性基本建設規模估計,如果在建生產性項目的建設工期縮短一年,則國民經濟可增加收益50億元,同時還可消化吸收更多的勞動力就業。非生產性項目建設工期的縮短,同樣能給國民經濟帶來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效益。對于某些具有緊迫性、時效性的工程項目(如重要的交通樞紐工程、環境治理工程等)來說,縮短建設工期、贏得建設時間往往成為建設單位頭等關心的問題,不僅能提高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還有利于提高項目的社會效益。太鋼耐火材料公司鎂鈣磚隧道窯煙塵治理工程,就是一項緊迫的環境治理工程,由于施工進度快,交付使用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 工期與自然損耗和無形損耗的關系
設備和建筑物不論是否使用,都會因風吹、日曬、雨淋等原因產生自然損耗。例如一些大型設備或精密儀表會因工期拖長、不能及時安裝就位導致性能的降低,一些鋼鐵部件也會因工期拖長發生銹蝕影響其性能,這些都會影響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變動和投產后的使用效果。
此外,設備的無形損耗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在設計和制造時原本是先進的設備,由于施工工期毫無價值的延長,在交付使用時卻變成落后的設備;在項目籌建時計劃生產的是短線產品和新產品,由于建設工期的延長,項目投產后產品卻淪為落后或滯銷產品。所以,縮短建設工期可使先進的工藝設備提前進入生產,有利于發揮新產品的優勢,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
3 工期與固定成本的關系
縮短施工工期可以降低施工企業經常性的實際支出,從而降低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例如職工的基本工資、按時間提成的固定資產折舊、與施工工期有關的間接費等,都會因工期的縮短而大幅度降低。據估計,我國在建項目施工工期如能平均縮短一年,則施工企業經常性支出就可以減少50億元。
但是,工期也并非越短越好,它應在滿足計劃或合同規定的前提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費用為標準。工程建設總費用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構成,直接費一般在合理組織和正常施工條件下費用最低,如在此基礎上加快施工進度則直接費會上升。間接費則與直接費相反,一般是隨著工期的縮短而減少。建設周期的長短對建設費用有很大影響,在安排施工工期時,要正確處理工期與工程造價的辯證關系,力求均衡和有節奏地施工,以實現建設工期和工程造價的優化組合,提高投資的綜合經濟效益。
4 工期與投資成本的關系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我國的投資格局發生了許多變化,投資來源由預算內資金為主向預算外為主發展,投資方式由過去的撥款方式改為貸款、自籌、集資等新的投資方式,國家預算內的基本建設投資比重逐年下降,自籌資金與銀行貸款在投資總額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多。
根據資料統計,2000年銀行貸款在投資額中所占的比重比1979年增長了近40倍,工程造價中的利息支付量相應地大幅度增加。因此,縮短工程施工工期,不僅有利于提前還清貸款,還可以減少工程貸款的利息支出,降低工程項目的投資成本。此外,因價格雙軌制的存在,工程工期的延長常造成工程材料價格的波動,進而給工程造價帶來極大的副作用。
5 工期與在建規模的關系
在建投資規模是指一定年份內在建項目全部建成使用實際需要的總投資。確定在建投資規模的合理控制額度,需要在已知的合理年度投資規模的基礎上進行,可用下式表示:適度在建投資規模=適度年度投資規模×合理建設周期(1)
合理建設周期又可由下式求出:
T=1 / ∑ni=1Pi/ti (2)
Pi=Ki / ∑ni=1Ki (3)
式中:T—建設周期;
n—在建項目按工期分組的組數;
Ki—各組項目全部建成所需總投資;
ti—各組項目的建設工期;
Pi—各項目投資額占全部在建項目總投資的比重,它反映在建項目總投資的工期結構。
從式(2)、式(3)可以看出,建設周期主要由在建項目總投資的工期結構P及在建項目的工期長短t兩個因素決定。在建項目的工期t愈短,建設周期P也就愈短;在建項目總投資中,短工期項目投資比重愈大,建設周期也就愈短。
我國的能源、交通、建材等基礎工業薄弱,需要多上一些工期較長的項目。但另一方面,我國老企業的更新改造任務繁重,又要求多搞中小型、工期短的項目。總的來看,企業更新改造投資的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因此,我國今后的合理建設周期也應當呈現縮短趨勢
篇3: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1997年)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廈門市建筑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設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以及按規定列入工程造價的建設期貸款利息等。其在不同階段具體體現為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決算。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運用科學的方法,遵循價值規律,在保障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護投資、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計劃、財政、物價等其他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管理。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市內使用的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實施統一管理。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勞動定額、工期定額、材料、設備預算價格、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材料價格指數和造價指數。
第六條 適用本市工程計價的估算(概算)指標、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標準、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及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設工程的實際需要及時組織編制、修訂,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
第七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每月及時公布建筑材料市場價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價格、人工費、機械費指數及造價指數,實行工程計價動態管理。
第八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及時做好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預算定額項目補充、測算、發布工作。
工程施工中的定額補充項目,應當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測定審查后,方可采用。
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來自:m.dewk.cn),必須經鑒定并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投資估算應根據建設規模、標準、主要設備選型,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編制,并綜合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風險等動態因素,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有相應資質
的單位編制。
第十條 設計概算,應在優化建設方案、調整充實投資估算的基礎上編制。財政性投融資項目、上報國家計委審批項目、使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設計概算由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其它項目的設計概算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技術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設計預算應根據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在優化設計的基礎上,依照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及有關規定,并綜合市場材料差價、價格指數和必要風險系數等動態因素編制。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計劃限額進行設計,控制造價。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進行編制,作為建設單位撥付進度款和施工單位備料、用工的依據。
第十二條 招標發包的工程,應由招標組織者按設計圖紙、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并按統一的工程項目、計量單位、計算規則編制標底價。投標單位根據招標文件工程實物量清單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費用,自主報價。
市級財政性投融資的建設項目的標底價超過投資計劃時,建設單位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應以中標價為基礎,明確造價調整的范圍與方式,確定工程合同價。
直接發包的工程,應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并結合風險系數以及需要調整的造價范圍,確定合同價。
外商獨資、外資占50%以上的中外合資建設工程的造價,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協商約定。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合同有約定,從其約定),以合同造價為依據,并根據工程設計變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國家政策性調整等實際情況,依照承包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編制工程竣工決算文件并提供完整的相關決算資料,報建設單位審核,建設單位應在收到工程決算文件之日起,大、中型工程60日、小型工程3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其他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
第十五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概算、預算、決算編制和審核的管理。屬財政性投融資建設工程的預算、決算審核工作,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編制和審核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咨詢中介機構等單位對執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發生異議時,可報請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爭議的事項進行解釋、調解、裁定。
第十七條 從事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并在指定的范圍內從事概算、預算、決算工作。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八條 鼓勵依法成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九條 設立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造價咨詢機構資質實行年審制度,并接受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可以接受委托,承擔下列業務:
一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資估算編制;
二 建設項目的經濟評價;
三 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編制或審核;
四 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
五 接受有關部門委托的造價審核業務。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咨詢文件的編制和審核業務。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業務,委托方與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轉讓所接受的中介服務業務。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業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竣工決算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或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從事概算、預算、決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 偽造、出借、出租、轉讓資格證書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格證書;
二 從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不按指定的從業范圍或私自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概算、預算、決算咨詢業務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造價管理機構人員遵紀守法、廉政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