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十三)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施工生產的安全管理,消除施工中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不安全行為及安全設施、裝置不完善等事故隱患,杜絕一切傷亡事故發生。為確保將安全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以促進公司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現參照《建筑施工現場處罰標準》、《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上級的有關要求精神,特制訂本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獎罰制度。請各級各部門、項目經理、工地負責人、工地管理人員及全體員工認真學習,并貫徹實施。
?。P于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經濟處罰制度)
一、施工生產設備缺少防護設施及事故隱患
1.生產施工設備、設施,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或防護有嚴重缺陷時,不得安裝或運行,對于確定安裝使用防護有嚴重缺陷的設備、設施或場所的責任者,對隨意確定拆卸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2.已經開工的工程項目無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無安全技術措施,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200元;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但未經審批,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100元。
3.對存有重大事故隱患,即直接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的隱患,且接到"停工通知書"逾期不解決的工地負責人罰款300~500元。
4.對存有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后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回執"逾期不反饋銷項的工地負責人罰款100~200元。
5.對確定將有毒有害新產品的生產轉移,發包給無防護措施的單位,并未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解決防護措施的單位主管負責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并扣罰月工資的10%~30%。
6.按本款1~5項規定,若被罰者違反多項規定的,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罰款由個人承擔。
二、現場管理及檢查
1.職工進入施工現場赤腳,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電氣人員不穿絕緣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等違紀者,每人罰款10元;項目經理及管理人員罰款20元;分公司處室及公司領導罰款50元。一次發現工地有10個違紀人員,處罰工地主要負責人100元,并停產整頓一次;凡停產整頓的工地對項目負責人員處罰款100~300元,分包隊伍等同。
2.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者罰款20元,不持證上崗者罰款10元。
3.塔吊、龍門架、井字架、腳手架、安全網等的搭設沒有安全技術交底,上述設施、設備投放使用前未經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對工長和技術員處以每人20~200元罰款。
4.對于違章指揮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對于違章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10~50元。
5.對于無視安全檢查,妨礙安全人員工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
6.對于施工現場混亂,材料浪費嚴重,影響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工地,罰工地負責人50~200元。
7.公司內部檢查中對達不到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中合格等級的工地,處工地負責人50~200元罰款。
8.市級以上部門檢查,對達不到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中合格等級的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100~200元罰款。受到通報批評的工地對工地負責人加倍處罰。
9.在檢查或平時抽查中,對必備的安全管理資料混亂或嚴重缺項的工地負責人,罰款20~200元。
10.按本款1~9項規定,違反多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
三、工傷事故
1.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每輕傷一人次罰款50~5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事故責任者(含受害人)罰當月公資10%~30%,免發當日獎金。
2.單位發生重傷事故,每重傷一人次罰款1000~5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支付,事故責任者不論是傷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罰月工資的10%~30%,并免發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
3.單位發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罰款5000~10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支付,事故責任者如因工死亡免于罰款,如他人違章,處以本人月工資10%~30%的罰款,并在1~6個月內免發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
4.單位發生多人事故,按規定標準分別計算合并罰款。
5.發生事故拖延報告,隱瞞不報,破壞現場的責任者,罰款50~500元,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四、設備事故和隱患
1.對私自拆毀安全設施造成事故隱患者,根據情節輕重處于50~500元罰款。
2.對于發生機械設備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的1%~10%罰款(并不少于100元)。
3.發生與單位無關的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5%~10%的罰款。
五、火災事故及隱患
1.火災隱患
(1)一般隱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第一次給予批評教育,第二次不改者,每項按10元罰責任人員。
(2)重大隱患要求限期消除,第一次限期不改者給予批評教育,再不改者,對責任人員處以100~500元罰款,對于拒絕執行整改的有關責任者報公安機關處理。
(3)違反消防法規不聽勸阻者,給予適當罰款。
2.火警
對于火警損失折款不足百元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并給予批評教育。
(1)對火災損失折款100~5000元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費10%的罰款。
(2)對于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火災事故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20%的罰款。
(3)對于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及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者,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4)對因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以上火災的責任者,要加倍處罰。
(5)消防器材、設備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罰款,影響滅火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6)對造成既有人身傷亡又有經濟損失的事故責任者按本條有關規定給予合并處罰。
3.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者加倍罰款。
(1)對于違章操作,經檢查人提出后,仍堅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對于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
(3)發生事故后,隱瞞或謊報事故情況
,破壞現場,防礙事故調查者。(4)單位發生傷亡事故,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在一年內又重復發生類似事故。
(5)接到"停工通知書"后,逾期不解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的事故,單位和個人可免予罰款。
?。ńㄖ┕ぐ踩a管理獎勵制度)
1.在安全檢查中,對安全檢查評分獲達標等級的工地,公司給予工地經濟獎勵(工地負責人占30%,工地質安員、施工員共占80%)。
(1)在公司季度安全生產檢查時,安全評分獲90分以上(含90分,以下同)的工地,獎勵1000元。
(2)在本地建設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時,安全評分獲90分以上的達標工地,獎勵1500元。
(3)在省、市安全生產檢查時,安全評分獲90分以上的達標工地,獎勵2000元。
(4)在建設部安全生產檢查時,被評定為達標的工地,獎勵5000元。
2.在公司安全生產季度綜合評定考核中,評分達90分以上(含90分)的分公司、加工廠,獎勵1500元。
3.在公司年度考核評定中,對安全生產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各級質安管理人員(包括工地的質安全員、施工員、工地負責人及模范遵章守法操作人員),公司除精神鼓勵外,還給予經濟獎勵如下:獲一等獎,獎勵2000元;獲二等獎,獎勵1500元;獲三等獎,獎勵1000元。
注:在安全生產中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如及時制止重大故事發生的有關人員),公司給予表彰和參照上述標準給予經濟獎勵(包括公司有關管理人員)。
4.職工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而取得顯著效果的,公司給予其經濟獎勵如下:(以書面建議為準,并經所在部門核實上報公司質安科承辦)獲一等獎者,獎勵2000元;獲二等獎者,獎勵1500元;獲三等獎者,獎勵1000元;如產生明顯經濟效益的參照上級有關規定另行計提獎勵。對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出多項合理化建議,雖未被采納實施但精神可嘉,給予精神獎勵500元,以資鼓勵。
5.對被省、市評為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稱號的工地,公司給予獎勵5000元。(項目經理30%,有關施工員、制裁安全員各占15%)。
篇2: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規定
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罰規定(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杜絕死亡、重傷事故及各類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一般性事故,確保安全生產、社區穩定,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依照《安全生產法》及上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重獎重罰。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考核目標實現后給予重獎;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單位和個人,無論造成事故與否均給予重罰及行政處分。
第三條根據上級下達年度輕傷控制指標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按風險程度分配到所屬單位,作為單位年度輕傷控制目標值,實行月度考核,季度兌現。
第二章獎勵
第四條當季全公司無死亡事故、無各類重大事故,經理、黨委書記、主管副經理各獎勵2000元,其他公司領導、安環辦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及專職安全人員)各獎勵1500元;對直接參加安全管理的安委會成員及安委辦成員獎勵1000~1300元。
第五條按季考核兌現單位對實現安環目標的領導及安全員給予獎勵,標準見表二。
(一)當季未發生死亡、重傷及各類重大事故的單位及治安案件,并達到表一所列考核指標的,則按表二的獎勵數額兌現。
(二)表一各項考核未實現的,每項扣個人當月獎金15~20%。
第六條在生產、工作或公益事業中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獎勵600元以上。
(一)突發性事故(事件)發生后,積極進行搶救,減少事故(事件)損失和人員傷亡的有功人員;
(二)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
(三)積極提出安防環保合理化建議,經采用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工業衛生,職業病防治和管理、環境保護、治安管理、安全培訓及教育方面有顯著成績者。
第七條單位年內無死亡事故、無重傷各類重大事故,輕傷事故低于控制指標,安全、文明生產,環境保護工作成績顯著,單位以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年終給予1~2倍季度獎勵。
第八條公司不定期開展安環活動,在活動中取得名次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三章處罰
第九條年內死亡或重傷事故每超過控制指標一人次,經理、黨委書記、主管副經理各罰款2000元;其他公司領導、安環辦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專職安全人員)各罰款1500元;同時取消年度評先資格;安委會及安委辦成員各罰款1000元(重傷人次減半處罰)。
第十條年度超過輕傷控制指標1人次的單位罰款1000元;季度超過輕傷控制指標1人次對單位罰款6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600元。
第十一條公司所屬各單位若發生重傷以
上傷亡事故(含治安案件),取消當季獎勵資格,并取消年度評先資格。發生死亡(以人次計算)按表三的數額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處罰。發生重傷(以人次計算),按表三的1/2對責任單位及個人罰款。同時承擔地方政府的罰款。
第十二條重大交通事故、設備事故、質量事故、火災事故、環境污染、爆炸、醫療、治安等事故發生后,根據責任輕重,具體按表四處罰。
第十三條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對單位或個人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產考核及獎罰細則的,不按期進行安全檢查或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或拖延執行隱患整改通知書和安全指令書的。
(三)發生事故后(含各類重大未遂事故及治安案件)不積極配合調查的單位及個人,或隱瞞不報,或不及時組織分析處理上報的。
(四)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
(五)每發現一次采購及發放不合格勞動保護用品,或不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單位和個人。
(六)未經許可擅自拆除,無故停運職業安全設施和環保設施的(同時承擔地方政府罰款)。
(七)不按規定進行勞動衛生和環境監測的。
第十四條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人員,不虛心按受批評教育和處罰,且態度不好者,除按本規定相應條款處罰外,并責令停工5天進行安全教育,停工期間每天發生活費20元。對拒不參加學習的,年內累計二次以上違規人員責令解聘。
第四章執行
第十五條按季考核兌現控制指標之內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按以下條款執行:
(一)附表二所列單位按季填報安全考核申報表報生產自救辦審核。
(二)安環辦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后,報主管副經理審定,由安環辦下達獎勵通知單,經人力資源部核準后,隨同當月工資一并發放。
(三)公司領導及有關人員的獎勵兌現,由安環辦造表,經經理或主管副經理審批后發放。
第十六條對單位和個人罰款(含地方政府的罰款)由安環辦下達罰款通知單并負責催交。被罰單位和個人收到罰款通知單一星期內將罰金交到財務部入帳,再將財務憑證交安環辦備案。
第十七條對第十二條所列事故和第十三條所列處罰內容須由相應的主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報主管領導同意,由安環辦依照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獎罰實施細則,報安環辦備案;各單位對班組或個人罰款全額上交公司財務,單獨列帳,所交罰款可作為單位安全活動經費,
由單位安全主管領導掌握使用,但要將罰款數額和使用情況報安環辦備案。
篇3:煤礦掘進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煤礦掘進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1、凡作業規程規定必須使用點柱作迎頭臨時支護的掘進工作面未按規定設臨時支付的,每次罰款200-500元。
2、井巷開挖基礎、擴幫、挑頂過程中,未按規定采取臨時支護措施的,每次罰款100-500元。
3、巷道開門及巷道貫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強支護的,每次罰施工單位200-1000元,罰負責人50元、技術員30元、當班指揮施工的班長罰50元、當班參加作業的工人每人罰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規定支設撐木或拉桿、空幫空頂,對當班班長罰款50元,工人每人罰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況的,罰負責人50元、技術員30元。
5、錨噴巷道不按規定正確布置錨桿的密度、角度、深度錨噴、噴漿厚度不夠,頂板破碎帶未鋪網護頂者,對施工單位處以30元/m罰款,每差一根錨桿罰款20元,連接不好的網每塊20元(以規程、措施規定為準)。凡將錨桿鋸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經發現,罰款500元/根,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工作籍。
6、溜子機頭機尾必須打上穩固可靠的壓柱,否則缺一處罰溜子司機及當班班長各50元。
7、使用扒裝機作業的掘進工作面,有下列情況時處以罰款:
(1)扒裝機無專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時,罰司機和當班班長各30元/次,罰負責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裝機鋼絲繩打結而繼續使用時,按每個結20元累加處罰責任者。
(3)扒裝機距迎頭的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的,對當班班長、跟班隊長各罰款30元,對該區負責人罰款50元/天。
(4)扒裝機運行過程中,扒斗行走區間有人逗留或工作時,罰當班班長100元。并對耙裝機司機及逗留人員分別罰款150元。
(5)耙裝機導向輪拴在幫頂支護錨桿上使用的,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次。
8、錨桿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罰責任人200元。
9、 掘進工作面炮后不灑水降塵就出貨的,對當班班長罰款50元/次,對參加作業人員每人罰款30元/次,瓦檢員監督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