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減輕事故危害,保障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經濟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法定代表人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堅持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采取安全衛生、工程技術和組織保證等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條 公司在接受行業管理及國家監察的同時,要加強內部的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公司安全部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專職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勞動保護法規及規定、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制度、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四條 公司和項目經理部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標準的培訓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不斷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自保、互保能力。
第五條 公司對于安全管理效果好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參加搶險救援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對事故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施工項目經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目標
第七條 公司安全生產實行目標管理,根據總公司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及實現目標的具體措施。
中國機械工業建設總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為:杜絕重大人身傷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火災事故;減少一般事故,年負傷事故頻率控制在10‰以下;全員安全教育覆蓋率100%、三級安全教育率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持證率100%。
第八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施工項目部依據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和保證目標實現的具體措施,做到目標層層分解、責任明確。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作為企業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與評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掛鉤,實行一票否決權制。各施工項目部要與公司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責任,獎懲兌現。
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設立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主任,黨委書記和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各相關部門領導為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公司安全部內。
各施工項目部設立項目經理為組長,分管生產的項目副經理和分管技術的項目總工程師為副組長,專(兼)職安全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職能部門負責人為組員的項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施工(隊)組實行(隊)組長負責制。項目經理部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員,施工(隊)組設兼職安全員,組成專管成線、群管成網的安全管理體系。
第十一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
1、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決策機構,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批準公司安全生產目標、重大決策和重要措施。
2、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依法治理的意識。
3、確定公司安全生產目標,批準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批準或授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啟動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應急處理公司發生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監督應急指揮中心妥善處理解決應急事件。
5、批復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6、批準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費用預算,保證公司安全生產的資源投入。
7、批準有關宣傳、培訓、交流、檢查和評比等活動安排。
8、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分析預測公司安全生產形勢,研究部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防范要求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評價(形成書面決議或記錄)。
9、監督檢查指導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的各項工作。
10、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考核和獎懲。
11、根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上級的要求開展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辦公室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公司安全生產目標、重大方針和重要措施的落實建議。
2、參與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項目經理部制定符合項目特點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項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督促檢查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執行情況。
3、根據公司所轄施工項目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性質,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啟動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請示,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4、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的性質做出認定,并將事故處理方案上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根據批復,組織實施事故的處理方案。
5、對于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要求,積極配合國家政府歸口部門組建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服從安排,聽從指揮。
6、編制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費用預算和年終統計,組織安全宣傳、培訓教育、經驗交流、安全檢查、先進表彰和安全技術咨詢等活動。
7、根據公司安全生產形勢,適時籌備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其他重要安全活動,研究防范措施,提出持續改進建議。并督促落實安全會議決議,及時向安委會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
8、對規章制度執行不力的項目部有權建議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予以查處;有權責令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立即停止違規行為。
9、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政府部門、上級機關布置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10、按公司有關制度,定期對項目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嚴格認真考核并建立考核檔案。
11、承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項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所承擔項目(含分包單位項目)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組織領導工作。
2、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建立項目安全管理體系,把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崗,落實到人。
3、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分析、研究所承擔項目的安全生產環境,布置、協調項
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4、負責針對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組織制定相應對策,進行安全預防和安全控制。
5、根據承擔項目的特點,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項目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和控制方案,增強安全事故的預測、預防能力。
6、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項目部意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負責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按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8、負責組織制定和落實現場保衛制度,加強現場設備、設施、材料和工機具等的保衛工作,防止失竊事件發生。
9、負責組織進場員工的現場安全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現場安全活動,不斷提高施工人員的自保、互保能力和安全、文明施工意識。
10、負責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按國家標準設置和管理安全警示標志。
11、負責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消防設施和器材、施工臨時用電等組織驗收,合格后方準許使用。
12、定期(每周一次)組織項目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
13、負責組織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查驗、維護和管理,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
14、負責按文件化管理要求,組織建立項目部安全管理檔案,確保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可追溯性。
15、負責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實行全面控制,責成分包單位必須服從項目經理部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16、發生安全事故,積極組織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事后參與事故調查,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落實防范措施。
17、負責所承擔項目各類人員、各施工隊、組的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
18、有權責令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立即停止違規行為,進行整改。
19、負責總結交流推廣項目安全管理先進經驗。
第十四條 各施工項目經理部應按本規定第十條要求設立項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并以書面形式報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各施工項目經理部根據項目特點編制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專項施工方案、重要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應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公司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全體職工(含承擔分包項目施工的分包隊伍的員工)必須認真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實現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文明施工、提高廣大職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公司及項目經理部和分承包施工單位均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按照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在公司安全部設立安全教育管理檔案,每年初制定當年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提高職工安全素質。
第十九條 公司及各施工項目部要重視分包隊伍和臨時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將其納入公司及各施工項目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范圍。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嚴格培訓、考核(或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違反法規規定從事特種作業。
第二十一條 未經安全培訓教育、不具備施工現場基本安全常識的人員嚴禁進入施工現場從事生產活動。
第五章 安全生產檢查
第二十二條 安全檢查工作必須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公司建立由公司領導牽頭,安全部及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檢查組織。人員配備必須精簡、專業、干練,適應安全檢查工作需要,可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與生產聯系緊密部門的管理人員、項目部有關人員為主,并吸納工會等部門管理人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 公司對安全生產檢查實行月檢、項目部周檢、施工(隊)組日檢制度。采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巡查相結合、專業檢查與經常性檢查相結合的安全生產檢查方式。
安全生產檢查的重點是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實和實施狀況。檢查組針對施工現場發現的不安全因素、事故隱患和管理缺陷,應責成安全部門督促項目部限期整改完成。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檢查必須做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案,各級安全生產檢查人員均應對其檢查結果負責。
第六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施工項目經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隊伍必須嚴格安全管理,認真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把安全責任分解到崗,落實到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辦公室及安全部依法對所屬各單位、施工項目經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隊伍的在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并行使以下職權:
1、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調閱安全管理檔案資料,檢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向有關職能人員和施工人員了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違章、違紀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責令限期整改完成;對依法、按章應當給以處罰的及時做出行政或經濟處罰決定。
3、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有權責令責任方立即組織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可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查認可,方準恢復施工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受檢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施工項目經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隊伍應認真落實安全例會和班組日檢、項目周檢制度。檢查必須認真負責,一絲不茍,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敢與同安全生產中的違法、違規、違章、違紀行為做斗爭,對越軌者應依據公司有關制度規定,旗幟鮮明地予以教育和處罰。
第三十條 公司及項目經理部應規范市場行為,加強資質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嚴禁將工程項目或特種設備的安裝、制作、維修任務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一條 項目經理部應定期召開工地安全會議,分析、研究
所承擔項目的安全生產形勢,存在的安全問題、隱患和特點,明確預防事故的重點,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過程控制。第三十二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消防設施和器材、施工臨時用電等應經項目經理部組織驗收合格后方準許使用。
第三十三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等應經項目經理部組織查驗、維護和管理,確保安全可靠,并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
第三十四條 項目分管專業技術人員應負責及時將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做出詳細說明,如實告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方法及事故應急措施。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技術安全交底完成后必須履行雙方簽字確認手續。
第三十五條 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或重大設備吊裝工程)項目經理部應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實施應報公司技術部門審核、總工程師批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或業主)確認,應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現場監督。
第三十六條 工程施工必須堅持科學態度,嚴禁盲目追求進度、追求效益,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導致安全、質量事故發生。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辦事,堅決杜絕有章不循、違章指揮、違規操作、憑經驗辦事和僥幸心理等行為。
第三十七條 各施工項目經理部應建立施工現場安全準備工作驗收制度。
1、每項工程開工前,要組織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開工。
2、驗收內容主要包括:施工組織設計是否有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機械設備是否符合技術和安全規定、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制定等。
3、特種設備應按規定檢驗合格后才能使用。對于特殊的起重設施(纜索吊等)、特殊的腳手架(掛欄、吊欄等)、特殊模板(滑模、爬模等)必須有計算資料及詳細圖紙,由技術和質量部門會檢合格;特殊的起重設施(纜索吊等)還應經過安全檢查機構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4、復工工程施工前應做好必要的安全檢查:
?、?、施工隊伍變更時,原施工單位應將工地概況、需注意的安全事項和應完成的安全措施等向新施工單位書面交底,雙方有關人員應履行簽字認可手續。新施工單位應根據現場實際,編制工地安全實施方案,經公司總工程師和主管生產的領導審查批準后,方可重新開工。
⑵、使用原遺留的設備、材料、支撐、供電系統等時,必須經過有關專業人員的安全鑒定,確認其安全可靠后方可利用。
⑶、拆除有關臨時工程與設施時,必須有切實可行、保證安全的技術方案,并向作業人員詳細交底,指定專人指導作業。
第三十八條 公司和項目經理部及分承包施工單位應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認真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按公司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公司安全保衛部門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項目經理部全面負責施工項目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全部和防火負責單位應加強防火安全管理,定期組織防火安全專項檢查,制定防范措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七章 中國境外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公司對承擔的中國境外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監督及管理負有以下職責:
1、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責任。
2、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機構、制度及措施應符合項目所在國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要切實增強安全防范意識,開展安全保衛工作方面的教育培訓,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招標投標的過程中應考慮安全成本。
4、中國境外施工項目的項目經理或駐外機構的領導為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同時配備人員負責項目或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中國境外施工項目應將有關的聯系方式以書面形式報公司和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
5、在敏感地區或有恐怖活動地區,企業應與業主、在建項目國之間必須有聯合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必要的情況下,應要求在建項目國派兵保衛,同時增強與當地政府和警方的交流與溝通等。
6、建立完善的報告制度,主動接受我國駐外經商機構的安全保衛指導,與我國經商機構保持密切的聯系。
7、落實工作區和生活區的各項安全保衛措施,避免和減少各種災害事故。
第八章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與報告和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及各施工項目部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切合實際、可操作性強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四十條 公司及各施工項目部要結合實際,依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演練,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四十一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同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救災,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根據事故性質,按照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指示,履行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總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的報告責任。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四十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務院1991年頒發的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總公司(94)安技字第027號關于轉發《建設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的通知的規定。
對在管轄區域內或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職工死亡事故,如需確定按非責任或非事故處理時,要寫出專題報告,附證據材料,報經公司及國機集團認定,不得擅自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生產性事故是指在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有關的工作中,因各種原因發生的人身傷亡(含急性中毒)事故或由于機電設備、交通、火災等事故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五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應全面、準確掌握生產性事故情況,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四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不報。
第四十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傷亡人員應包括公司的從業人員、分包單位人員和外來參觀人員等。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將每月(年)職工傷亡事故情況以《建設職工傷亡事故綜合統計月(年)報表》的形式,于次月5日前或次年1月5日前用傳真或郵寄的方式上報集團及國家有關部門。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切實有效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并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第九章 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有關領導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將根據責任大小、情節輕重和造成的損失程度對責任人員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章 群眾監督
第五十一條 工會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實施;有權制止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傷亡事故和危及員工安全健康的問題,有權參加調查。
第五十二條 施工人員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并及時向班組長或項目經理報告。
第五十三條 施工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勞動條件惡劣,危及員工安全健康的,有權向有關部門越級控告。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以往發布的制度、規定中的有關條款與本規定相悖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篇2: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2012)
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20**)
第264號
《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業經20**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照管理職權負責本轄區內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成績顯著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企業和責任人,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逐級、逐層次、逐崗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己私Y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晉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
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結合崗位標準化操作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
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落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教育從業人員掌握和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得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第七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ㄒ唬┌踩a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ㄈ┌踩a教育培訓制度;
?。ㄋ模┌踩a檢查制度和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
?。ㄎ澹┙ㄔO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管理制度;
?。┌踩a考核和獎懲制度;
(七)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八)危險作業管理和職業衛生制度;
?。ň牛┥a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ㄊ┲卮笪kU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ㄊ唬﹦趧臃雷o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
?。ㄊ┌踩O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ㄊ模┥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ㄊ澹鳖A案管理和演練制度;
?。ㄊ┌踩a檔案管理制度;
?。ㄊ撸┢渌U习踩a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ㄒ唬┙?、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ㄈ┍WC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ㄋ模┒ㄆ谘芯堪踩a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ㄎ澹┮婪ㄔO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酱?、檢查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ㄆ撸┙M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生產安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ò耍┙M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ň牛┘皶r、準確、完整報告生產安全、職業危害事故,組織事故救援工作;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M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進行考核,并組織實施;
?。ǘ┙M織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相關部門落實;
?。ㄈ┙M織制訂或者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ㄋ模z查本企業生產、作業的安全條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
?。ㄎ澹┡浜险嘘P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工作;
(六)指導和督促承包、承租單位、協作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審核承包、承租、協作單位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按規定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監督、檢查和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
?。ò耍┙M織有關部門研究職業病防治措施;
?。ň牛┙M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ㄊ┡浜仙a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履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ㄊ唬┍酒髽I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應低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
第三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條 企業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確保本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本企業年度經費預算。
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至少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以及礦山、冶金、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己瞬坏檬召M。其他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安全培訓機構發給相應培訓合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列支。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落實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并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依法遵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規定。
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ㄔO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備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依法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ǘ┙ㄔO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依法報經有關部門審查;
(三)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施工;
(四)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五)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專項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裝置:
(一)煤礦、非煤礦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
?。ǘ┎捎梦kU化工工藝生產裝置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自動控制裝置,完成自動化控制改造;
?。ㄈ┻\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ㄋ模┤纫陨衔驳V庫應當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裝備;
(五)橋式起重機應當安裝準確定位裝置、起重機吊鉤上下限位安全保護裝置和壓力機滑塊防墜落裝置;
?。┮苯鹌髽I應當在煤氣危險區域,安裝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七)有條件的漁船應當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裝備;
?。ò耍┓伞⒎ㄒ幒鸵幷乱幎ǖ钠渌麘斉渲玫陌踩夹g裝備、裝置。
第十八條 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企業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企業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企業承擔。
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帶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單位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經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發放、報廢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
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工傷和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改進安全生產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企業應當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制定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規劃,營造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持續達到標準的企業,享受省規定的工傷保險費率下浮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及其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特種設備應當依法登記并經依法批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定期檢測檢驗。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計劃,限期整改。
安全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到位;
?。ǘ┰O備、設施是否處于安全運行狀態;
(三)有毒、有害等作業場所是否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四)從業人員是否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l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和熟練使用;
?。ㄆ撸┈F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八)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九)危險源是否處于可控狀態;
(十)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定期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報告,實現有效治理。隱患治理效果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價。
企業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按照規定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企業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企業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拆卸等危險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作業,應當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定現場作業統一指揮人員和有現場作業經驗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指揮、管理,確保作業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對事故隱患及違規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和糾正?,F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發包方或者出租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并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發包、出租企業與承包、承租單位的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
?。ㄈ┰诎踩a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賠償、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約定;
?。ㄎ澹ιa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事故調查處理的約定;
?。┢渌麘敿s定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煤礦、非煤礦山應當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班次。
煤礦、非煤礦山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非煤礦山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實施對協作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的制度。對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條件進行審查。
企業選擇的協作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職業病防護條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企業違反前款規定發生傷亡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證券、保險、擔保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企業負責人。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享有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企業應急預案應當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并按照規定報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企業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修訂。
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企業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三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礦山、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不具備建立專業救援隊伍的小型礦山企業應當與就近有資質的礦山專業救護隊簽訂服務協議,或者與鄰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組織。
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追究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未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年中重復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在政府組織的評先評優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三十六條 縣、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對所轄區域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存在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l件的企業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ǘσ婪☉斨浦购吞幚淼陌踩a違法行為未予以制止和處理的;
(三)未履行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未依法律、法規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立即組織救援、及時如實報告、嚴肅調查處理的;
?。ㄎ澹┯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和義務。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者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投資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投資人。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制或者實際控制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第三十九條 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07)
遼寧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
第206號
《遼寧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業經20**年8月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文岳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遼寧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配備相應技術職稱的土木建筑、電氣和機械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開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所必備的條件。
第五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初次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在崗期間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和支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施工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供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合格證明。
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合格證明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其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四)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建設單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員名單、工程監理單位有關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六)繳納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依法設立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審查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施工圖的結構安全和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審查,并對圖紙的審查質量負責。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并在投標時列為非競標費用。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組織施工,對施工安全生產負責,并遵守如下規定:
(一)施工前,根據工程項目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根據施工進度對工程分部、分項進行安全技術說明。
(二)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檢查。
(三)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和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建設工程停工后復工的,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和機械設備等重新進行檢查維修,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未經檢查合格的不準復工;被責令停工整改的工程,必須經有關部門或單位驗收合格下達復工令后,方可復工。
(五)施工現場應建立防火和保管危險品責任制度,設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器材,并設立醒目標志。
(六)施工現場應符合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和《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相關要求。
(七)作業人員應遵守施工安全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和機具。
(八)需要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的專業施工單位進行,并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期間,應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保證其性能完好,并建立完善的維護、保養登記制度,定期自行檢查。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將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的綜合分析報告和安全管理檔案資料報送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簽訂拆除安全管理協議。
拆除作業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拆除作業現場應實行全封閉管理;
(二)拆除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專職安全員負責巡視,并監督作業人員按要求操作;
(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時,必須查清其殘留物的種類、化學性質,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進行拆除施工;
(四)拆除的垃圾,應采用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裝袋運輸,不得拋擲;
(五)采用手動工具和機械拆除房屋的,其施工程序應從上至下分層拆除;
(六)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按《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施工;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拆除作業管理的其他安全措施、規定。
第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施行安全監督檢查,并根據有關專業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監理檔案。
工程監理單位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時,對內容不全、不能指導施工的,應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項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險程度較高的工程項目設置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和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圖審查機構未對施工圖結構安全進行審查的;
(二)施工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檢查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單位在招標中將為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為競爭性費用的;
(二)建設工程停工后未經檢查合格擅自復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經驗收合格擅自復工的;
(三)施工現場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拆除作業現場未實行全封閉管理的;
(二)拆除作業現場未設置專職安全員負責巡視,監督作業人員未按要求操作的;
(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時,未查清其殘留物的種類、化學性質,并未采取相應措施便進行拆除施工的;
(四)采用手動工具和機械拆除房屋時,其施工未按從上至下的分層程序拆除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監理檔案的;
(二)未對內容不全、不能指導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及時糾正的;
(三)未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
(四)未在施工現場對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項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險程度較高的工程項目設置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的。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單位罰款數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二十二條 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