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家長工作條例
指導思想:
貫徹《上海市學前教育綱要》的精神,進一步樹立“為家長、為幼兒服務、為社區服務”的意識,取得家長的理解、支持和主動參與,發揮家園聯動的優勢,共同為幼兒營造健康、愉悅的成長環境。
一、為家長服務
1、延長為家長服務的時間,組織好早晚護導工作,為家長排憂解難。
2、照顧患病幼兒,并按時給予服藥、打針,堅持做好為特殊病兒增設病號菜的工作。
3、及時處理幼兒身上的污物和大小便,保證幼兒的身體清潔。
4、幼兒園不放寒暑假,幼兒可照常來園。
5、設立家長接待室,定期開展家長咨詢活動,向家長宣傳有關科學育兒的知識,并定期在宣傳欄和園報中展示。
6、設立家長信箱,隨時聽取家長的意見。
二、建立家委會
1、 家長委員會是在建立各班班委會的基礎上推選一至二名家長代表組成,設正、副組長各一名。
2、定期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共同商榷幼兒園的各項管理工作。
3、家長委員會委員應通過各種形式聽取并及時反映家長對幼兒園工作意見和建議,并協助幼兒園組織交流家庭教育的經驗,成為家長與幼兒園溝通的橋梁。
三、家園聯系
1、新生入園做到100%家訪,以后每學期普訪一次,兩天不來園的幼兒要電話訪問或上門家訪,對個別特殊幼兒或遇有特殊問題,應隨時家訪,并做好記錄。
2、根據班級、家長以及教學的需要設計新穎的家長園地,突出新意,增加互動內容,有針對性地吸引家長積極參與討論。
3、拓寬家園溝通渠道,通過短信、班級網頁、網上論壇等手段,相互傳遞幼兒、幼兒園、家庭之間的教育信息。
4、為不同年齡段的幼兒建立相關的寶寶成長冊,彰顯每個孩子的特點。
5、定期召開家長會、家長講座,讓家長了解幼兒園的教育工作,并指導家長科學教育孩子的方法,共同配合教育好孩子。
6、每學期開展“家長觀摩周”活動,并落實“客座教師制”。
篇2:集團公司監事會工作條例
集團公司監事會工作條例范本
(一)總則
為規范監事會工作行為和秩序,保證監事會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條例。
(二)監事會的組成及任期
(1)本公司監事會由 位(奇數)成員組成。(不少于3人,中小企業可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
(2)監事人選由各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3)監事會可聘請社會經濟、金融、財務、法律、會計、管理方面的專家出任外部監事。依照《公司法》,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4)監事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
(5)監事會設監事條1名(或稱為監事會主席)。
(三)監事的資格規定
1. 監事人選必具有的條件:
(1)能夠維護公司權益;
(2)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正;
(3)諳熟企業財務和資產監管法規、政策等。
2.監事的年齡限制為18歲以上。
3.因下列情形,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表償。
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如經理)、董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
5.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監事職務;自動辭職者除外。
(四)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1)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2)監事有權對提交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3)監事有向監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4)為了查詢或調查監事會的專項工作,監事有權調閱公司檔案、文件或約見公司經理人員了解情況。
(5)監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律、財經政策和有關規定。
(6)監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章程、本條例和其他公司規章制度,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取賄賂或者其他非法報酬。
(7)監事不得開展與本公司相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8)監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
(9)監事違反本條例的非法所得歸本公司所有,造成的損失應當進行賠償。
(10)監事在執行職權時超越權限或沒有依照監事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應當進行賠償。
(五)監事長
(1)監事長由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選舉產生或解聘。
(2)監事長任期與監事相同,可連選連任。
(3)監事長人選應具有更高素質要求,須眾望所歸、嚴于律己、資歷深厚、公正無私。
監事長的職權如下:
(1)召集并主持監事會;
(2)檢查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
(3)就有關問題聽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告;
(4)向公司員工調查、了解經營情況;
(5)在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長的責任如下:
(1)檢查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
(2)以各種方式保持與監事們的聯系,聽取意見和建議;
(3)做好監事會會議準備工作,定期召*議。
(六)監事會職權、義務和責任
1.監事會行使如下職權:
(1)審查公司財務報表和資料,評價公司業績和經營狀況;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必要時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工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7)應公司經理要求,提供咨詢意見;
(8)其他規定的職權。
(七)監事會義務:
1.向股東會報告的義務。為股東會準備的監事會工作報告內容有:
(1)匯報監事會工作情況;
(2)對股東會決議執行情況進行報告;
(3)檢查公司財務、業務狀況并得出結論;
(4)對董事、經理的監督情況報告;
(5)對董事會提交股東會的報表審查意見提出報告;
(6)公司授予監事會其他職權,報告履行義務情況。
2.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義務。
3.其他規定義務。
(八)監事會的責任:
(1)對公司的責任:
(2)監事會對公司負有監督與檢查的責任。若因監事會沒有盡責造成公司損害的,要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3)對第三者的責任:
(4)若監事在執行業務中因違反法令造成他人損害的,對他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1.監事會實行會議制,每年定期召開1~2次監事會會議,分別在6月和12月。
2.經公司監事會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其他監事召集的主持。
4.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載明會議事由、時間、地點、議程的通知送達全體監事。
5.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6.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指定專人妥善保存。必要時整理出會議紀要分發各監事。
7.監事應當對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的決議違反政府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有賠償責任。但經證明有表決時曾持有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8.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出席者須包括有關各方的代表。
9.監事會決議有效原則:
(1)對特別決議,須經出席監事會的監事一致通過方能有效;
(2)對普通決議,采取簡單多數法則通過,即出席人數的過半數同意即為有效;
(3)監事會不同意見對等時,監事長有兩票表決權。
(十)監事會機構設置
公司監事一般均為兼職,通常不設立監事會辦公室。可委托公司其他部門代為處理日常事務。
篇3:集團公司保密工作條例
集團公司保密工作條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守國家和公司秘密,加強公司的業務管理,確保公司文件、業務資料的有效利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秘密即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內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總公司辦公室是公司保密工作職能部門,負責總公司并指導下屬公司的保密工作,進行保密教育,調查處理失密、泄密事件。
第四條11系統每個職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權利。
第二章 保密范圍和密級劃分
第五條公司保密范圍劃分的原則是:如被不應知悉者獲知,將會對公司利益造成下列后果的各類事項,均屬公司秘密。
(一)損害公司經濟利益;
(二)損害公司聲譽;
(三)損害公司對外關系;
(四)妨害公司業務的開展;
(五)妨害公司有關規定、制度、計劃的實施;
(六)危害公司秘密業務情報來源的安全。
第六條密級劃分:公司秘密文件的等級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1、絕密級:如被不應知悉者獲知,會給公司造成特別嚴重經濟損失或特別嚴重不良影響,如總公司的戰略發展策劃、總公司的長遠規劃、重大項目的決策、整體財務情況以及總公司領導的變動等。
2、機密級:如被不應知悉者獲知,會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如總公司領導會議的決定、總公司的年度規劃、總體經營狀況、機構調整和部門、專業公司負責人的人事變動等。
3、秘密級:如被不應知悉者獲知,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指第1、第2項以外的公司內部規定、計劃、經營、財務、人事等情況。
第七條公司各類文件、資料密級由起草部門或專業公司提出密級建議并由有關總公司領導確定,由辦公室印制時加蓋"絕密、機密、秘密"字樣的印章。如辦公室有異議,可商有關領導改變密級。
第八條根據工作需要和情形變化,密級可以變更或解除,其審定權限與確定密級權限相同。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條知曉范圍:第六條所定內容除總公司領導有權全部知曉外,絕密級只限總公司總經理指定的人員知曉,機密級只限負責該項工作的主管人員以及該主管人員認為必須知道的人員知曉,秘密級只限相關人員知曉。
第十條備份:絕密級資料原則上不能摘抄或復印,確需摘抄或復印者須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機密級資料需經總公司分管領導批準,秘密級資料須經所屬部門或公司的負責人批準,交由辦公室復印并登記,復印者應詳細填寫清單,并注明復印件份數及去向用途,原則上年終應交回辦公室銷毀。
第十二條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不該說的話不說;
(二)不該問的事不問:
(三)不該看的文件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秘密不記;
(五)不攜帶保密材料外出;
(六)不隨便談論保密事項;
(七)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需保密的文件、筆記本。
第十二條如發生或發現泄密情況,應立即報告辦公室和所在單位負責人,以便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章 獎懲
第十四條對于模范遵守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將予以表揚,對于制止他人泄密行為或發現他人泄密及時報告、使公司能及時采取措施補救的職工,將視情況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十五條對于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造成失密、泄密,使公司受損失者,給予處罰。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過失及時報告并積極協助采取措施補救的,可酌情減輕處罰;對造成泄密后故意隱瞞不報的,將予以從重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各專業公司、子公司應參照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條例怕總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