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醫院毒性藥品管理制度
為加強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發生,根據《藥品管理法》、《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醫療用毒性藥品(以下簡稱毒性藥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
2、藥劑科應設立毒性藥品專柜,實行專人負責保管、專柜加鎖、專帳登記的管理方式,做到日清月結,做到帳物相符。
3、毒性藥品憑醫師處方調配,醫生按處方的書寫要求準確開毒性藥品,只允許開制劑,不得開原料。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
4、毒性藥品的配制,應由藥師負責配制,另由藥師以上技術人員負責質量檢查。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嚴防與其他藥品混雜,每次配料必須經第二人復核無誤,經手人與復核人均須簽字備查。所有工具、容器必須處理干凈,以防污染其他藥品。標示量要準確無誤,同時建立完整的生產記錄,保存5年備查。
5、藥師調配處方時,必須認真負責,計量準確,按醫囑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員及具有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后方可發出。如發現處方有疑問時,須經原處方醫生重新審定后再行調配。
6、毒性藥品處方保存二年備查。
篇2: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制度
(一)毒性藥品須由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主管藥師以上的藥劑人員負責管理。
(二)毒性藥品需設毒劇藥櫥,實行專人、專柜、專帳,貼明顯標簽加鎖保管的方法。
(三)調配毒性藥處方時,必須認真負責,稱量要準確無誤,處方調配完畢,必須經另一位藥師復核后,方可發出,并行簽名。
(四)毒性藥品須按藥典規定,內服一類藥品為一日量,二類藥品為二日量,外用適量。
(五)毒性藥品要設立專帳卡,每日盤點一次,日清月結,做到帳物相符,并填寫使用登記本。登記本要注明患者姓名,年齡,所用藥品名稱及日期,處方醫生姓名、調配人員姓名。處方保存三年,以備后查。
(六)管理人員交接時,在科主任監督下進行交接,并在帳卡上簽字,嚴格交接,做到帳物相符。
篇3:第三醫院毒性藥品管理制度
第三醫院毒性藥品管理制度
1.醫療用毒性藥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
2.醫療單位供應和調配毒性藥品,憑醫生簽名的正式處方。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用量。
3.毒性藥品處方應書寫完整,字跡清晰,簽具處方醫生姓名,調配處方必須認真負責,計量準確,按醫囑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員及具有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復核人員簽名蓋章后方可發出。
4.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藥,應當付炮制品。如發現處方有疑問時,須經原處方醫生重新審定后再行調配。處方一次有效,取藥后處方保存二年備查。
5.毒性藥品由專人保管,藥庫劃定倉位,專柜加鎖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