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管理責任制
1、貸款管理實行行長(經理、主任)負責制。
貸款實行分級經營管理,各級行長在授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行長可以授權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貸款,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行長負責。
2、商業銀行各級機構應建立有行長或副行長(經理、主任)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小組),負責貸款的審查。
3、建立審貸分離制。
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4、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
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各級分支機構根據貸款種類、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等情況確定每一筆貸款的風險度。
5、建立和健全信貸工作崗位責任制。
各級貸款管理部門應將貸款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的管理責任落實到部門、崗位、個人,嚴格劃分各級信貸工作人員的職責。
6、建立離職審計制。
貸款管理人員在調離原工作崗位時,要對其在任職期間和權限內所發放的貸款風險情況進行審計。
篇2:房地產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緊急通知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有關事宜的緊急通知
京建開〔20**〕1228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區縣建委(房管局)、開發區建設局(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近期,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損害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益,干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中的作用,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允許購房人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國務院、建設部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帶條件。
三、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貸款管理部門、貸款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配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購房人貸款過程中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
五、市和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經查實確有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下達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其項目的預售許可、網上簽約,暫停該公司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延續或升級和新項目立項核準,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執行。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篇3:辦理個人住房(商業用房)按揭貸款作業指導書
1.目的
1.1.為配合公司的正常運作,及時跟進按揭款的到帳情況。
2.適用范圍
2.1.營銷部全體人員。
3.定義
3.1.無
4.職責
4.1.銷售員確保在樓宇成交前告知客戶。
4.2.售后服務專員負責審核按揭貸款合同內容。
4.3.營銷經理/主任與銀行及時溝通。
5.作業內容
5.1.辦理程序
5.2.申請人與發展商簽訂購房合同并交付首期款→將按揭所需資料交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整理好資料、簽訂相關合同后遞交銀行→銀行進行審批→辦理相關抵押登記→銀行發放貸款。
6.按揭所需資料
6.1.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屬港澳人士、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護照);
6.2.婚姻狀況證明;
6.3.申請人的經濟收入證明以及一定時期內的銀行個人存款記錄明細;
6.4.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首期款發票或收據;
6.5.按揭銀行開立的活期供款存折;
6.6.銀行認為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6.7.申請人的年齡須年滿18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7.貸款成數和期限
7.1.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為總價的80%,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
7.2.個人別墅按揭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為總價的70%,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
7.3.個人商用房按揭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為總價的60%,貸款期限最長為10年。
8.按揭貸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
9.辦理按揭貸所需費用
9.1.律師費:550元/宗;
9.2.抵押登記費:一手70元/宗,二手150~250元/宗(以國土局計算為準);
9.3.公證費:港澳臺同胞、境外人士需辦理公證,以公證處標準計收為準;
9.4.印花稅:0.005%×貸款金額;
9.5.工本費:50元;
10.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