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公司發票、收據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加強發票、收據管理和財務監督,保證國家稅收收入,促進合法經營和加強經濟核算,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可依據各自的業務范圍,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公司備案。
3.本制度所指發票、收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收據是指在非生產經營活動中,結算有關款項,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4.發票、收據的購買、領取和繳銷
4.1各公司業務范圍需用的發票,包括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各公司財務部根據經濟業務性質,向當地稅務機關購買。
4.2非生產經營活動中結算有關款項所使用的收據,由各公司向當地財政購買。公司因內部結算的需要,可印制專用收據。
4.3收據的領用:各公司應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業務量情況,提前到各公司財務部領取,留有余地,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財務部要根據收據的種類、數量在《發票、收據領用手冊》中記載。
4.4發票使用后,其存根聯由財務部保管,定期或不定期去當地稅務機關繳銷,再憑以購買新發票。收據使用后,存根聯由各使用單位妥善保管至五年期。保存期滿,由各公司財務部報經當地財政公司后銷毀。
5.發票、收據的開具、使用和保管
5.1發票的填開事項,必須由各單位財務人員辦理,并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收入時如實開具發票。出具發票方不得按取得發票方的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5.2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要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或取得退貨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后,重新開具銷貨發票。
5.3開具發票、收據應當按照發票、收據規定的要素填寫齊全,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復寫,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5.4使用電腦版的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保管。
5.5發票、收據不得轉借、轉讓、代開,不得拆本使用。
5.6各單位不得以白條代替發票或收據。
5.7發票、收據限于在屬地內和規定時間內開具(手工版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本使用不超過兩個月,普通發票一本在當月內使用)。任何單位不得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5.8各公司財務部要建立發票、收據的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收據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5.9使用發票、收據的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發票、非生產經營性收據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向財務部報告。發票丟失還需由財務部書面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財政局報告,并在報刊、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作廢。
6.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和開具范圍
6.1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
6.2下列三種情況必須向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2.1銷售貨物;
6.2.2應稅勞務;
6.2.3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是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
6.3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3.1向消費者銷售;
6.3.2銷售免稅項目;
6.3.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6.3.4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6.3.5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3.6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6.3.7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6.3.8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6.4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要求
6.4.1字跡清楚;
6.4.2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重新開具,并在誤填的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6.4.3項目填寫齊全;
6.4.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6.4.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6.4.6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6.4.7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6.4.8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發票;
6.4.9不得開具偽造的發票;
6.4.10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6.4.11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發票;
6.4.12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納稅人必須在專用發票一式幾聯的有關欄目中加蓋或打印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
7.發票的檢查
7.1各公司財務部及使用發票、收據的公司應按月或按季對所管的票據的使用情況、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7.2使用發票的單位,必須接受稅務機關的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8.處理罰則
使用發票、收據的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本制度,經工商、稅務、審計機關查出,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六章有關規定處罰。
9.附則:
9.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9.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9.3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篇2:財務發票、財務收據管理制度
財務發票、財務收據管理制度
1.0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有發票、收據(指有價值的收據)及票據(以下簡稱票據)均屬本制度管理的范圍。
3.0工作職責:
3.1財務部統一負責本公司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
3.2各種票據的種類、使用范圍由財務部規定。
4.0內容:
4.1各種票據的購買及印刷
4.1.1屬國家統一規定的發票由財務部指定專人向有關稅務部門購買。
4.1.2經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公司自行印制發票時,由財務部提出式樣經總經理核準,并報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后,在稅務部門指定的印刷單位印制。
4.13公司使用的各種發票、收據屬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單位的發票、收據;屬公司的收據需印制時,由財務部提出式樣,經品質部編號及報經總經理批準后進行印制;屬各部門專用的票據需印制時,由需用部門提出式樣,經財務部審核及品質部編號,報總經理批準后印制。
4.14財務部專管人員必須對購買、印刷或代收單位提供的各種票據進行驗收,詳細清點數量、檢查有無印刷錯誤、數量有誤或印刷有錯誤的應拒收,各種票據驗收后,應按不同的票據登記驗收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設專柜保管。
4.2 各種票據的領用
4.2.1財務部專管人員應設置各種票據領用登記簿,凡發放票據,必須登記領用的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并由領用人簽收。
4.2.2使用發票或收據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以下簡稱票據專管人員)。
4.2.3票據專管人員在向財務部領取各種票據時,必須辦理領用手續并清點數量、驗看號碼、發現有號碼錯亂的,應拒絕領用。
4.2.4票據專管人員對所領用的各種票據必須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員時,應進行登記、簽收。
4.3各種票據的使用
4.3.1各種票據需按《發票收據使用細則》的規定進行使用。
4.3.2各種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
4.3.3各種票據只能按規定的范圍進行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跳號,拆本使用,或開具空白票據。
4.3.4各種票據需交接使用時,應辦理交接手續,寫明交接時票據的號碼。
4.3.5接收人在接收各種票據時,如發現所交接的票據存在問題,可拒絕接收,并立即報告主管人員,情節嚴重時,應立即報告財務部。
4.4各種票據的檢查和核銷
4.4.1財務部有權對各種票據的使用隨時進行檢查。
4.4.2已用完的各種票據必須立即向財務部進行核銷。
4.4.3財務部專管人員在核銷各種票據時,必須對票據進行檢查,發現有使用不當的,應提出意見進行糾正;發現有問題的,應立即報告財務經理。
4.4.4.財務部專管人員應隨時核查使用各種票據的人員有否及時將所收款項按規定上交,在各種票據核銷后,應對整本票據報收款項有否上交進行核查。
篇3:物業服務公司發票及收據管理制度
物業服務公司發票及收據管理制度
一、總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所有發票、收據(指有價值的收據)及票據(以下簡稱票據)均屬本制度管理的范圍。
3.財務管理部統一負責本公司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
4.各種票據的種類、使用范圍由財務管理部規定。
二、各種票據的購買及印刷
1.屬國家統一規定的發票由財務管理部指定專人向有關稅務部門購買。
2.經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公司自行印制發票時,由財務管理部提出式樣經總經理核準,并報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后,在稅務部門指定的印刷單位印制。
3.公司使用的各種發票、收據屬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單位的發票、收據;屬公司的收據需印制時,由財務管理部提出式樣經總經理批準后進行印制;屬各部門專用的票據需印制時,由需用部門提出式樣,經財務管理部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印制。
4.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必須對購買、印刷或代收單位提供的各種票據進行驗收,詳細清點數量、檢查有無印刷錯誤。數量有誤或印刷有錯誤的應拒收。各種票據驗收后,應按不同的票據登記驗收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設專柜保管。
三、各種票據的領用
1.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應設置各種票據領用登記簿,凡發放票據,必須登記領用的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并由領用人簽收。
2.使用發票或收據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以下簡稱票據專管人員)。
3.票據專管人員在向財務管理部領取各種票據時,必須辦理領用手續并清點數量、驗看號碼,發現有號碼錯亂的,應拒絕領用。
4.票據專管人員對所領用的各種票據必須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員時,應進行登記、簽收。
四、各種票據的使用
1.各種票據需按《發票收據使用細則》的規定進行使用。
2.各種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
3.各種票據只能按規定的范圍進行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跳號、拆本使用,或開具空白票據。
4.各種票據需交接使用時,應辦理交接手續,寫明交接時票據的號碼。
5.接收人在接收各種票據時,如發現所交接的票據存在問題,可拒絕接收,并立即報告主管人員。情節嚴重時,應立即報告財務管理部。
五、各種票據的檢查和核銷
1.財務管理部有權對各種票據的使用隨時進行檢查。
2.已用完的各種票據必須立即向財務管理部進行核銷。
3.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在核銷各種票據時,必須對票據進行檢查。發現有使用不當的,應提出意見進行糾正;發現有問題的,應立即報告財務經理。
4.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應隨時核查使用各種票據的人員有否及時將所收款項按規定上交。在各種票據核銷后,應對整本票據報收款項有否上交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