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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經理人

房地產營銷管理辦法作業指導書

5682

  1.目的

  1.1.為配合公司的正常運作,及時跟進按揭款的到帳情況。

  2.適用范圍

  2.1.營銷部全體人員。

  3.定義

  3.1.無

  4.職責

  4.1.銷售員確保在樓宇成交前告知客戶。

  4.2.售后服務專員負責審核按揭貸款合同內容。

  4.3.營銷經理/主任與銀行及時溝通。

  5.作業內容

  5.1.營銷推廣的管理

  5.2.營銷推廣方式

  5.3.營銷推廣的方式包括報紙、雜志、電臺、海報、單張、夾報、DM廣告等方式。銷售部應根據需要選擇合理的營銷組合方式進行立體全方位的營銷推廣,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在樓市中形成品牌效應,使目標客戶群能熟知樓盤的情況。

  5.4.銷售部并根據銷售計劃分解至月度媒體的具體投放安排表。

  6.電視廣告投放的管理

  6.1.銷售部負責提出影視廣告創意分鏡頭腳本,報送地產公司對影視廣告創意分鏡頭腳本進行共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6.2.銷售部按公司領導評審意見執行影視廣告制作。并安排影視廣告投放排期,按確認后的投放排期進行電視廣告宣傳投放。

  7.戶外廣告宣傳的管理

  7.1.包括車身、路牌廣告、銷售部負責提出戶外廣告投放及內容方案,報送公司對投放計劃及廣告內容進行審批和確認。

  7.2.銷售部按公司領導確認后的投放計劃和廣告內容執行。

  8.樓書及宣傳品的管理

  8.1.銷售部負責安排項目樓書及宣傳品的設計,在定稿前,報送公司

  8.2.銷售部會同項目部對樓書中有關總體規劃、建筑平面及立面圖、交樓標準、建筑特點等進行評審,由相關負責人員簽字確認后反饋給銷售部。

  8.3.銷售部負責執行正稿輸出以及印刷制作事宜。

  8.4.銷售部每月對己制作的宣傳物料進行清理檢查.制作宣傳物料制作使用情況記錄形成登記,以便及時補充。

  9.現場包裝物料的管理

  9.1.包括售樓部宣傳展板、廣告畫、燈箱、旗幟、指示牌、告示牌等包裝物料。銷售部負責會同廣告公司編制賣場包裝專題方案,報送公司批準。

  9.2.銷售部按公司評審確認后的方案執行。

  10.宣傳禮品的管理

  10.1.包括雨傘、T恤、水杯等為促進銷售和項目宣傳宣傳而制作的禮品。銷售部在月度營銷宣傳預算中說明禮品用途及制作計劃,經公司審批完成后方可執行。

  10.2.銷售部在禮品發放時負責安排領取者做好禮品領取登記,形成登記文件并存檔。

  11.營銷公關活動管理

  11.1.銷售部在公關活動預定舉辦日期的7天前(緊急情況不得少于3天),提交活動方案及具體費用預算給公司審核形成《營銷活動費用申請表》及其附件《營銷活動日程表》、《營銷活動預算書》。

  11.2.如需其他各部門的配合,銷售部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緊急情況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向各部門提交需各部門配合的函件;各部門負責根據函件幫助銷售部協調需要配合的事宜。

  11.3.銷售部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公關活動的總結(在每月營銷總結中體現)。并根據該總結在每月15日前對上月公關活動進行評價形成《營銷效果評審表》,每個月應對此進行統計形成《月營銷活動效果評估統計表》。

  11.4.銷售部在活動結束后,填寫與我司合作的公關公司(指雙方有合同關系)的檔案登記卡片,交檔案部存檔。

  12.營銷的計劃與總結

  12.1.營銷方案的策劃

  12.2.在項目產品設計確定后,銷售部應根據項目開發和市場宣傳銷售進度,于項目開售前5個月提交一份完整的項目營銷策劃報告形成《樓盤營銷策劃方案》,包括銷售目標、銷售策略、宣傳計劃、銷售計劃及定價初步方案,報送公司批準執行。

  12.3.銷售部在每年的十二月十日前提出下一年的年度銷售計劃草案,包括相應的市場分析,月度銷售目標計劃、營銷費用開支計劃和宣傳計劃形成《年度營銷計劃書》并應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基本確定。

  13.營銷的計劃編制

  13.1.銷售部應根據項目特點和策劃主題,提出項目的營銷宣傳策劃和實施計劃(包含相應的宣傳手段及費用計劃)形成《營銷推廣專題報告》,具體包括廣告宣傳、新聞宣傳、宣傳渠道的選擇、現場包裝、售樓部及示范單位賣場包裝、公關活動、促銷活動、宣傳資料、銷售資料、認購資料的制作等內容,批準后落實執行。

  13.2.銷售部定期制定銷售工作計劃,匯報銷售業績及情況,并完成月度、季度、年度營銷總結,提交公司。

  13.3.銷售部應進行現場客戶和銷售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提交來訪客戶以及成交客戶的基本情況分析。

  13.4.營銷的主管部門應對年度計劃進行動態調整形成季度銷售計劃,并按季度銷售計劃進行實施。

  14.營銷日常會議的主持

  14.1.營銷主管部門應每天根據銷售地情況召開日會,全面布置每天的營銷任務。

  14.2.召開月度營銷工作例會(如需要可以召開緊急會議),會議將主要圍繞客戶來訪情況、需要情況、市場情況與銷售相關的各種問題展開,并形成會議紀要。

  15.營銷的招標與簽約

  15.1.競爭性談判原則

  15.2.首次投放某一類型的電視廣告時,銷售部負責與電視廣告投放代理公司聯系,收集至少三家公司的投放時段、價格、付款條件及其優劣勢等情況。首次投放某種類型的夾報及DM時,收集至少三家公司的報價、付款條件及其優劣勢等情況。并在此基礎上與之洽談并做初次還價,填寫《營銷合作商選擇報審表》報送公司審核確認。

  15.3.三個月內投放相同類型的電視廣告,半年內投放相同類型的夾報或DM,可不用比價,注明此次投放參考哪次比價結果。電視廣告投放超過三個月時間,夾報或DM超過半年時間,需重新進行價格比較。

  16.營銷合同版本管理

  16.1.各類媒介投放,夾報及DM,各類活動策劃、代理及贊助費必須要簽署合同;印刷、物料制作類費用大于1000元以上的)必須要有制作合同。

  16.2.銷售部負責各類合同的審批工作:在收到乙方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合同后,并改版形成標準合同格式后,填寫并形成《合同會審表》報送公司,并按照審批結果落實合同修訂及簽訂。

  16.3.銷售合同條款、補充協議等法律文件由公司確認,銷售部按確認版本執行。

  17.合同的時間管理

  17.1.公關活動類合同必須在活動舉行后5日內送報公司。媒介投放類合同必須在媒介投放前將合同送公司。物料類合同必須在制作前將合同送公司。

  18.電視廣告招標的管理

  18.1.針對在項目銷售過程中設計、代理平面廣告、銷售資料等工作的總代理廣告公司,原則上由其各類廣告、包裝的設計等內容。

  18.2.銷售部負責編制《招標文件》。標書對市場分析要盡可能全面,對目標客戶群要有較準確的定位,對產品的優劣形勢有一定的分析。

  18.3.銷售部負責向所有擬邀請招標單位發出招標邀請函,在收到受邀請單位確定參與投標的回執回復后,發出招標文件。為免市場信息的過度擴散,要求在回標的同時返還招標文件。

  18.4.銷售部負責組織由其他相關人員參加的應標廣告公司回標方案的闡述會。銷售部負責在闡述會后整理匯總有關評審意見,形成初步評審建議。公司在初步評審意見的基礎上,形成最終評審意見并確定建議的中標廣告公司。

  18.5.由銷售部發出中標通知書。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多輪投標,以確定最佳的廣告代理公司。

  18.6.工作量大或特殊情況時,銷售部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合適的設計公司進行補充設計,但事前須取得認可。

  19.報紙廣告的招標管理

  19.1.報紙廣告簽約有兩種方式一:公司直接與報社簽訂折扣和投放合同,銷售部負責跟進支付代理廣告公司設計和代理費等事宜。方式二:通過廣告代理公司進行投放,銷售部安排與廣告公司簽訂折扣和投放合同,支付廣告公司投放、代理和設計費。

  19.2.盡量選擇雜志或電臺的一級代理廣告公司進行投放,特殊情況請說明原因,經公司批準后方可執行

  20.物料制作商的招標管理

  20.1.銷售部負責與相關專業制作商聯系,一般每項制作 業務的第一次展開,印刷或物料制作由銷售部組織三家以上公司比價。并形成《宣傳物料合作商選擇報審表》公司批準。

  20.2.對相同物料進行加印或重復制作時,原則上沿用原制作商,除非我方對第一次印刷或制作的效果不滿意,銷售部負責另行選擇制作商。

  20.3.對于相同類型的印刷或物料制作,一年之類可不用比價,注明此次投放參考哪次比價結果。超過一年時間,需重新進行價格比較。

  20.4.對于宣傳物料的使用,銷售部應對物料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填寫形成《營銷類物料使用記錄統計表》。

  21.營銷合同的后評審管理

  21.1.營銷類合同在合作間,全面完成合同義務后,銷售部應督促合作商填報《營銷類合同執行情況確認表》,用為營銷費用的結算前置性條件。

  21.2.營銷類合同在合作間全面完成合同義務后,銷售部應填寫形成《營銷類合同執行情況確認表》。作為營銷合同價款的結算前置依據。

  22.營銷費用與支付

  22.1.年度費用預算的管理

  22.2.銷售部每年負責根據樓盤所在地,行業標準并結合項目特點編制具體項目的年度營銷費用總預算形成《年度營銷費用預算表》。包括但不限于詳細的媒體、公關及促銷活動、銷售物料制作、宣傳品等分類預算細目。

  22.3.營銷費用預算書經過公司的審核程序批準后實施進行。

  23.月度營銷費用的管理

  23.1.月度營銷預算的管理:銷售部負責根據已確定的年度營銷預算,每月25日前上報《月度營銷費用預算表》。

  23.2.月度營銷結算的管理:每月10日前應完成上一月度的營銷費用的結算。

  24.營銷費用報銷管理

  24.1.經辦人將發生費用的發票及相關附件整理好,填寫費用報銷審批單,需注明付款方式,按程序批準。經辦人將審批完成后的費用報銷審批單交到財務部出納處,報銷費用。

  24.2.費用報銷時,費用報銷審批單的附件均要有發票、該項費用預算審批文件、雙方已簽署蓋章完成的合同或報價單、確認后的比價申請表(之前有比價程序的)以及驗收記錄(如為物料)。

  24.3.平面媒體投放類費用報銷的憑證附件:需附兩份媒體投放樣刊(一份用于財務部存檔,一份用于檔案室存檔);電視、電臺投放類需要有DVD光盤或樣帶、媒體播放證明。印刷、制作類物料或禮品費用報銷時需附樣品或實物照片。廣告設計費用報銷時,費用報銷審批單需附雙方確認的設計稿(媒體投放類的除外)。

  24.4.銷售中心各類物料添置購買費用報銷時需附有電腦小票或購買清單,固定資產類需要有固定資產登記表。

  25.費用支付的管理

  25.1.付款方式盡量采用事后支付,如需預付款,一般預付款項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30%,且款項的支付必須是在合同(或其他約定文件)簽署之后(特殊情況除外)。

  25.2.盡量采用轉帳支票、轉帳、電匯形式支付款項。如特殊情況,費用可采用現金報銷方式。支票抬頭必須與發票章以及合同的當事人的名字一致。采用現金支付的,為了便于審核,每張報銷審批單請盡量減少款項類別。

  25.3.若有特殊情況與以上規定不符,可額外注明,經各級領導審批通過方可。

  26.樓盤的銷售與簽約

  26.1.銷售價格的管理

  26.2.銷售部提交詳細的銷售策略或促銷活動方案和定價方案并形成《分期銷售營銷方案》)報公司批準后,由營銷主管部門落實執行。

  27.認購的管理

  27.1.銷售人員解答客戶的各種疑問,并將樓盤的《認購須知》等詳細資料交于客戶;

  27.2.客戶確定購買單元后,銷售中心與客戶簽訂購房認購書。認購書中需填寫清楚業主姓名、聯系方式、認購單元情況、價格、付款方式等,銷售部核對無誤后買賣雙方簽字蓋章。

  27.3.認購變更:認購變更包括認購單元的轉換、認購單位的加名、減名等內容,出現認購變更后,需在售樓軟件中按換房進行操作形成《購房變更證明書》

  27.4.對于介紹購房的應由銷售部填寫《介紹購房獎勵報審表》,報相關部門審批后,由財務部門進行承兌。

  28.定金的管理

  28.1.認購書簽訂后經營銷部門負責人審核之后,由銷售經辦人員陪同客戶到財務部交納定金,財務部收取定金無誤后開據定金收據。原則上定金不可退。

  28.2.臨時定金:在準買家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補齊定金的情況下,銷售人員需聯系買家,解釋清楚各種情況。在準買家肯定表示不予購買時,或在預定的時間沒有補齊定金,經過銷售部門負責人確認后,可同時可將該單元進行另行銷售。

  29.房款繳交的管理

  29.1.銷售部應配合財部收取銷售的應收款項,落實執行各種資金回籠計劃,配合落實按揭資金。

  29.2.根據購房認購書付款方式的繳款日期,由銷售部聯系客戶按期交款,如果銷售小業主特殊原因導致不能按期交款,小業主可填寫《客戶延期付款報審表》,銷售主管部門可根據此原因的情況給予不超過15天的延期,如果超過15天,客戶仍不能按期交款,客戶可再次填寫《客戶延期付款報審表》,財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此原因的情況給予不超過30天的延期,如果超過30天,客戶仍不能按時支付房款,主管法務的主管部門可委托律師發《催辦通知單》,將從發催辦通知單之日按合 同約定收取滯納金處理。銷售部應完整保存掛號信存根,以便將來查證。

  30.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30.1.客戶交付第一期樓款的同時,必須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合同須按公司確認的版本簽署,原則上不能修改合同內容,如特殊情況修改條款需公司確認可后方修改。買賣合同需認真填寫,字跡清晰整齊。經業主簽署后銷售部要認真核對,確保各項條款準確無誤。

  30.2.合同簽署時,銷售部必須提供鑒證所需的相關資料。買賣合同簽署后,在該商品房涂銷抵押手續按時完成情況下,銷售部部門將買賣合同移交銷售部門內的售后服務組,在合同簽署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買賣合同送房管局交易所辦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30.3.如果按規定需要贈品發送給客戶,則銷售部門應實行登記制度《贈品發放登記表》。

  31.客戶特殊要求

  31.1.特殊優惠折扣:銷售部在其權利范圍內給予客戶優惠折扣的,則銷售部門直接在相關文件上簽署。對于授權以外的優惠折扣,則由銷售部門填寫《特別優惠銷售價格申請表》按審批程序逐級申報審批后,銷售部方可承諾買家。

  31.2.滯納金,客戶可到銷售部填寫《客戶延期付款報審表》。對于沒有正常理由的,營銷部門應下達《催款通知單》。

  31.3.發票:財務部門在收取定金與進度款時出具收據,房款全部收齊后出具發票,購房人應直接與銷售部門的售后服務組聯系。

  32.客戶投訴管理

  32.1.銷售人員接收客戶的投訴,并進行投訴記錄登記,盡可能處理,如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逐級向上反映;銷售部及時將客戶投訴情況上報公司,由公司統籌安排處理。

  32.2.銷售現場設置客戶投訴意見箱,凡客戶需對現場相關問題進行投訴時,可直接到客戶投訴意見箱處投遞意見。《客戶投訴問題處理表》

  33.傭金計取

  33.1.關于銷售的傭金計取,另行制訂辦法

  34.樣板房的管理

  34.1.樣板房的規劃方案

  34.2.營銷主管部門應根據市場情況與銷售的需要,提出樣板房的要求對樣板房的選址、戶型、提出樣板房規劃方案。

  35.設計單位的選擇

  35.1.營銷主管部門應與設計主管部門共同選擇室內裝修設計單位,設計承包方式有二種,一種為單一設計單位承包模式,另一種為設計施工一體化模式,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同主管部門主辦簽訂《樣板房室內裝修設計合同》、《樣板房施工合同》。

  36.物料供應商的選擇

  36.1.營銷主管部門應與合同主管部門、預算主管部門共同確討論樣板房物料供應方式,預算主管部門計算出樣板房物料總清單并分離出《樣板房甲供物料清單》、《甲指乙購物料清單》。由合同主管部門按合同管理辦法選定樣板房供應商并與之簽訂《樣板房物料采購合同》。

  37.樣板房的施工過程管理

  37.1.工程主管部門應對整個施工質量與工期進行管理,設計主管部門與營銷主管部門完成對樣板的確認與對板。

  38.樣板房的驗收與移交

  38.1.樣板房全面完工后,應由工程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并辦理相關手續,在移交時,應辦理資產盤點登記造冊后,移交物業公司管理。

  38.2.營銷主管部門為樣板房的使用部門,應對樣板房在展示過程中進行日常管理。

  39.樣板房的銷售

  39.1.根據實際的銷售進度,如果需要對樣板房進行銷售,對樣板房的定價、裝修款的確定,由營銷主管部門填報《樣板房銷售方案》報公司審批后執行。

  40.樣板房的交樓

  40.1.營銷主管部門應根據購房合同,通知客戶收樓,物業公司負責小業主的收樓工作。對于收樓過程小業主提出的問題,按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41.營銷資料的管理

  41.1.營銷電子檔案庫的建立和分工

  41.2.銷售部負責建立營銷電子檔案庫,包括項目營銷電子檔案的匯總、分類、編號和按要求格式存儲。銷售部負責確認的銷售面積數據、銷售圖紙、項目介紹說明、裝修標準等原始資料,完成項目售前的各項銷售資料的準備和制作,并確保其準確、完整和統一。

  41.3.因項目發展、市場和銷售等方面的策略、資料發生變更,由公司及時以書面形式下達通知,銷售部必須自收到變更文件通知之日起執行,確保按更新文件依據進行銷售。

  41.4.銷售部負責收集每季各類營銷宣傳資料,并按地產公司檔案管理實施細則具體執行,并向檔案室移交。項目的廣告創意成果(影視廣告過程稿及正稿、平面報廣創意過程稿及正稿、刊登稿、樓書、宣傳單張、平面圖等)由銷售部廣告管理人員負責整理。

  41.5.按時將整理好的資料分類分期移交至檔案室統一管理,其中平面創意部分要求不少于一式二份,并要求廣告公司提供蘋果格式的光盤,影視創意廣告要求保存專業Beta帶和DVD光盤。

  42.資料存檔要求

  42.1.檔案內容包括文檔和圖檔兩類,為方便儲存、管理和利 用。均需使用電子文檔或圖檔。

  42.2.圖檔質量要求:以滿足專業印刷為標準,統一由專業公司按標準拷盤或刻錄。以TIF格式為主.JPG格式為輔。精度分為A、B、C三級,其中A級圖檔文件大小為2M以下(JPG格式)(供一般查找索引用),B級圖檔為2-20M,C級圖檔為20M以上(注供戶外展板用的圖檔要求大于40M)。

  43.銷售資料的管理

  43.1.銷售部負責銷售數據及客戶資料的收集和錄入,并確保有關客戶資料的準確性;

  43.2.銷售資料陳列管理:樓書、價格表等平面宣傳品日常所用的樓書、平面圖、價格表、認購須知由銷售部負責存放,并保證存放資料整齊統一。

  43.3.銷售部負責宣傳海報、樓書等宣傳品的庫存與使用,并確保各種宣傳品的充足供應,但應杜絕浪費現象;模型、展板等立體宣傳品售樓部內的模型、展板等宣傳品必須合理布置;集中銷售期或公關活動期間所用的宣傳品在擺放到位;

  43.4.集中銷售期或公關活動結束后,已收回的宣傳品并進行交接登記,登記后放回售樓部指定的倉庫。

  44.資料的調用管理

  44.1.檔案庫資料實行動態管理,隨時更新和補充,并及時向上級領導傳遞。營銷電子檔案庫屬于保密資料,由專人制作、更新、管理。利用和拷貝資料應事先進行審批和登記,說明利用目的、方式。項目營銷電子檔案由銷售部負責管理。

  45.營銷的流程管理

  45.1.銷售過程作業流程

  46.管理表格

  46.1.營銷活動的管理

  46.2.使用說明

  46.3.營銷費用的預算、申請、審核是營銷部門的日常工作。

  47.執行程序

  序號 管理表格 執行人 執行時效 執行內容

  101樓盤整體營銷方案營銷部門在取得樓盤預售證之前對整體樓盤的銷售指導性文件

  102分期銷售營銷方案營銷部門當期銷售之前一個月對當期銷售進行指導性文件

  103營銷費用年度預算表營銷部門上年年底完成預算對每個年度的費用控制

  104營銷費用月度預算表營銷部門上月月未完成預算對每個月度費用進行控制

  105營銷活動費用申請表營銷部門每次活動之前5天對活動經費進行預算申請

  106營銷活動日程表營銷部門每次活動之前5天對活動日程進行計劃

  107營銷活動預算清單營銷部門每次活動之前5天對每一次活動進行預算

  108營銷活動評審表營銷部門每次活動結束5天內對每一次活動進行總結分析

  109營銷活動效果評估統計營銷部門每次活動結束5天內對每一次活動進行總結分析

  48.廣告商的管理

  49.使用說明

  49.1.營銷部對每一次營銷活動的效果進行總結評估,以利于下次活動類型的選擇。

  50.執行程序

  序號 管理表格 主辦人 執行時效 執行內容

  201推廣合作商選擇報審表 營銷部 選擇廣告商之前按規定進行審批

  202宣傳物料合作商選擇報審表 營銷部 選擇合作商之前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203合同會審表-雙面版 營銷部 在合同會審過程中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204營銷類合同執行表 營銷部 合同完成后進行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205宣傳物料使用記錄統計表 營銷部 使用過程中同步登錄進行臺賬登錄

  51.客戶的管理

  52.使用說明 52.1.對小業主和購房客進行管理

  53.執行程序

  序號 管理表格 主辦人 執行時效 執行內容

  301介紹購房獎勵報審表營銷部成功購房之后按規定進行審批費用

  302特別優惠銷售價格申請表營銷部客戶購房之前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303客戶延期付款報審表營銷部客戶提出需求時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304購房變更協議書營銷部客戶進行購房變更時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304贈品發放登記表營銷部在發放時進行登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年11月28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20**年11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六條修改為:“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并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二)有十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三)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0**年12月1日寧復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1.將第三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征收補償的落實情況”;

  2.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項目的立項計劃、規劃、建設用地等審批文件”;

  3.刪去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四)項;

  4.條文順序作相應訓整。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并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二)有十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三)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

  第九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初審;經初審合格的,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一年。開發項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核定資質等級申請;經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暫定資質證書;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資產負債表和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及聘用合同;

  (六)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執行情況報告;

  (七)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級資質、二級資質、三級資質、四級資質,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一)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不受限制;

  (二)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

  (三)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十萬平方米;

  (四)四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三萬平方米。

  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據資質證書的要求承擔相應規模的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其建筑面積按總規模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越級承擔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核定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按照下列規定核定:

  (一)一級資質,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二)二級資質、三級資質、四級資質,由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并,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營業執照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對資質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有不良經營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未經年度檢驗或者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承擔新的開發項目,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自治區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當持資質證書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接受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及管理,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向企業收取費用,不得無償占用或者強迫壓價購買開發企業的商品房。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的行為。

  第十九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控制零星項目建設,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城市危(舊)房屋改造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未列入規劃的,不得進行開發建設。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拍賣。確實不能采用招標、拍賣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采用協議方式的,必須進行地價評估,集體審核確定協議價格,并向社會公布協議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制度。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資本金投入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收到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并依法辦理其他手續后,方可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審查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每半年向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記錄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評定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施工單位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中,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下列內容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征收補償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收集、整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項目檔案,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移交房地產開發項目檔案。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商品房依法轉讓或者銷售、出租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于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項目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項目所獲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三十五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并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

  (二)項目的立項計劃、規劃、建設用地等審批文件;

  (三)項目的立項計劃、規劃、建設用地、拆遷等審批文件;

  (四)項目進展情況的證明材料;

  (五)雙方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證書;

  (六)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銷售商品房,包括預售商品房和現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具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七條 預售商品房,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有任何性質預售行為,不得向預購人收取任何預定性質的費用。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第三十八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工程施工進度計算,地上建筑設計層數三層以下的建筑主體完工,地上建筑設計層數四層以上七層以下的完成建筑主體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設計層數八層以上的完成建筑主體的二分之一,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現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六)前期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四十條 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購買人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并將商品房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商品房銷售合同應當載明所售商品房的位置、結構、建筑面積、分攤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前期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文號。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按期交付購買人。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確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知購買人。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對商品房面積實施測繪,并將測繪結果及有關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并向購買人出示測繪結果。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對所銷售的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造成房屋原有功能的損害,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購買人應當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商品房質量保修期從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房購買人認為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核驗;經核驗,原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購買人購買商品房后,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5日起施行。

篇3:吉林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2012)

  吉林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20**)

  (20**年7月29日吉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批準20**年10月9日吉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交易管理,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含商品房銷售)、房屋租賃、房地產抵押及房地產中介服務。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交易及其管理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工商、公安、稅務、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房地產轉讓(含商品房銷售)、租賃、抵押等,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

  第五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依法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買賣、拍賣;

  (二)繼承、贈與、交換;

  (三)抵債;

  (四)以房地產合資合作、作價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并、解散、分立、收購或者兼并等改變房屋所有權歸屬;

  (六)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調解等改變房屋所有權歸屬。

  第六條 房地產轉讓,交易當事人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稅費,不得瞞報或者不實申報。

  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后,交易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八條 集體土地上住宅所有權轉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交易當事人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讓的證明材料。

  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房屋所有權轉讓,交易當事人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商品房銷售

  第九條 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

  本條例所稱的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根據建設工程規劃開發建設并用于交易的房屋。

  商品房預售,是指開發企業將其建設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前依法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房屋竣工驗收后,開發企業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商品房的行為。

  商品房現售,是指開發企業將已竣工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記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

  開發企業取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商品房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禁止進行商品房預售或者收取定金及具有預售款性質的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進度說明;

  (四)開發建設項目工程進度的有關資料(高層建筑已達到主體2/3層數以上、非高層建筑已達到最高層數;或者工程建設進度達到標準層且高層建筑達到主體2/3層數、非高層建筑達到最高層數所需建設資金已存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存入的監管賬戶證明);

  (五)商品房銷售方案;

  (六)前期物業服務及物業管理用房已落實的證明;

  (七)廉租住房配建已落實的證明;

  (八)預售商品房測繪資料;

  (九)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書。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并現場查勘,符合規定的,10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款實行監管制度。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與預售款開戶銀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并在銀行設立預售款監管賬戶,商品房預售款必須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存入監管賬戶。

  解除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前,商品房預售款專項用于購買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的款項和支付施工進度款。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將商品房預售款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商品房預售時,承購人應當將購房款直接存入預售款監管賬戶,憑銀行出具的存款憑證向開發企業換領交款憑證。

  開發企業不得在沒有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的商業銀行為承購人辦理商品房貸款(含公積金貸款)。

  商業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按揭商品房貸款(含公積金貸款)必須全部劃入預售款監管賬戶內,不得直接支付給開發企業。

  第十四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開發企業提出的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申請,撥付預售款。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開發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并核定用款額度。符合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劃款意見,并以書面形式通知開戶銀行;不符合劃款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進度,核定預售款監管賬戶預留資金監管金額和預留初始登記所需資金。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核準撥付商品房預售款:

  (一)無正當理由超出用款額度的;

  (二)實際用途、收款單位與申請不符的;

  (三)已撥款項未按照規定使用的。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時,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中工程建設進度達到標準層且高層建筑達到主體2/3層數、非高層建筑達到最高層數所需建設資金已存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存入的監管帳戶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建設項目用款時,只核撥開發企業繳存的建設資金,達到規定層數后,方可撥付商品房預售款。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解除預售款監管,并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開戶銀行。

  第十八條 商品房現售實行備案制度。

  開發企業取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后,方可進行商品房現售。

  開發企業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繼續開發建設達到商品房現售條件的,必須及時申請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

  第十九條 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二)房屋權屬登記證明材料;

  (三)商品房銷售方案;

  (四)物業管理落實證明;

  (五)廉租住房配建已落實的證明;

  (六)銷售商品房測繪資料。

  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還需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商品房現售資料進行審查,并現場查勘,符合規定的,自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發《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不符合規定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銷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進度安排、銷售(預售)房屋套數、銷售價格、面積測繪(預測)及分攤情況、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的具體范圍等。

  開發企業必須按照商品房銷售方案進行銷售;在商品房銷售方案內已確定不用于商品房銷售的房地產,禁止按照商品房形式銷售。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開發項目,因土地、規劃等相關批件內容已變更或者商品房實測面積與預測面積不符等,導致商品房銷售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變更商品房銷售方案的,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變更程序辦理,并公示。

  已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的,不得變更商品房銷售方案。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銷售,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并向買受人(承購人)明示下列材料:

  (一)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二)銷售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

  (三)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小區配套設施平面圖;

  (四)樓盤銷控表;

  (五)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六)收費清單;

  (七)商品房面積測繪報告;

  (八)《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法律文本、《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法律文本;《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

  (九)《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合同備案網上查詢地址;

  (十)商品房的結構、戶型、裝修標準;

  (十一)實施物業管理的證明;

  (十二)銷售價格和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

  (十三)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時間。

  代理銷售的,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并向買受人(承購人)明示代理銷售機構的營業執照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明》。

  本條第一款所列材料,開發企業無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與買受人(承購人)按照規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明確銷售價格、交付時間、建筑面積、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開發企業必須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等通過各種媒介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的,應當載明開發企業名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的證號,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的,不得含有表示銷售商品房意思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預售的商品房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后,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承購人提供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相關文件或者依法代辦房屋權屬登記。

  第四章 房屋租賃

  第二十八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含柜臺、攤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書面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合同終止事宜等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每兩年分區域公布市場指導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轉租房屋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非住宅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件、資料到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同時繳納房屋租賃相關稅費: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權屬相關證明;

  (三)當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

  出租共有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轉租房屋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住宅房屋租賃當事人持上述證件、資料,到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同時繳納房屋租賃相關稅費。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房屋。

  承租人需要拆改、裝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屬設施、設備的,必須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人口登記及暫住證明時,應當查驗《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的,應當書面通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抵押權人和承租人。抵押期間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章 房地產抵押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將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合法的房地產、在建工程及預購的商品房可以設立抵押。

  依法以集體土地上建筑物設立抵押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以房屋申請抵押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以在建工程抵押或者以預購的商品房申請抵押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抵押權人發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或者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證明。

  在建工程和預購的商品房在抵押期間內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該房屋初始登記的同時,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或者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后,該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設立抵押,再次抵押額度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第三十八條 已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開發企業不得申請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已設立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的房屋不得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

  第六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房地產咨詢等。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第四十條 新設立的或者申請資質升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必須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相關標準。

  房地產估價當事人對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有異議的,可委托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作出鑒定。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拍賣、典當、置業擔保等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按照規定持有關資料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未辦理備案的,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

  第四十三條 外埠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應當到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信用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必須經統一考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

  注冊登記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必須進入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禁止以個人名義執業,禁止跨機構同時從業。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人員在中介服務活動中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二)直接或者間接幫助他人從事房地產違法交易;

  (三)泄露委托人的秘密;

  (四)允許他人以自已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

  (五)隱瞞價格信息賺取差價;

  (六)超越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開發企業將商品房預售款挪作他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挪用數額1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預售行為。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在沒有簽訂監管協議的商業銀行辦理貸款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對每筆交易處以30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八條規定,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擅自現售商品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0元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開發企業未按照商品房銷售方案銷售商品房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0元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合同備案的,責令其補辦,并對每筆交易處以3000元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開發企業未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向買受人提供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相關文件或者未依法代辦房屋權屬登記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住宅每筆交易處以20000元罰款;對非住宅每筆交易處以50000元罰款。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按時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辦理的,對住宅出租當事人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對非住宅出租當事人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九)違反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明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0元罰款。

  (十)違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的,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業、跨機構同時從業的,或者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違法交易、泄露委托人秘密的,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并可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十一)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違法交易、泄露委托人秘密、允許他人以自已的名義從事中介服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原審批機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四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關稅費的,由稅務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件、資料或者以欺詐手段辦理交易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交易中涉及土地交易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吉林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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