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VK房地產銷售部違紀處罰辦法
1、目的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是對公司相關違紀處罰制度和精神的補充和落實。對公司已有明確規定的,依公司規定執行;對沒有規定或沒有執行細節的使用本部門規定。
2、違紀種類:
1)一般性違紀指危害性教小,情節較輕微的違紀行為;
2)嚴重違紀指危害較大、情節惡劣、累犯、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
3、處罰方式:
1)對一般性違紀的處罰方式有:口頭警告、"部門服務令"。
2)對嚴重違紀的處罰方式視其情況嚴重性有:通報批評、罰款、辭退。
注:部門服務令指責令被處罰員工為部門提供:值日、加班、非正常值班等常規工作之外的服務。其目的是在對違紀進行懲戒和教育同時,對部門工作帶來有益的幫助。部門服務令的發出應根據當時的工作需要,如暫時無此工作需要,則可換用其它處罰方式。
4、處罰權限:
1)由上一級主管負責對違紀行為的檢查和核實
2)對一般性違紀行為由上一級主管根據公司及部門規定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3)對嚴重違紀的處罰必須要上報項目銷售經理級以上主管作出處理決定。
5、具體權限分配如下:
職務口頭警告部門服務令通報批評罰款辭退
經理助理決定權決定權提議權提議權提議權
項目銷售經理決定權決定權決定權對200元以下的罰款有決定權
對超過200元的罰款有提議權提議權
集團銷售總監決定權決定權決定權決定權決定權
6、處罰的程序:(詳見圖表)
一般性違紀嚴重違紀
對事實和處罰無異議有異議
超出超出權限范圍
4)正常程序
A.主任對違紀行為的處理必須先經過調查核實,確保事實清晰,定性準確無誤。
B.項目經理開處罰通知書,必須填寫處罰的事由(盡量提供證明人名單),及處罰的依據。
C.處罰通知書必須先交由被處罰員工簽名,被處罰員工可就事實是否準確、處罰是否合理提出辯駁意見,再提交銷售總監。如被處罰員工既不簽名又不提出辯駁意見,則視為漠認。
D.銷售總監最終確認處罰事實及依據,并作出最終處罰決定。
5)簡易程序
對于一般性違紀的處理,如售樓員對處罰事由和處理結果并無異議,可適用簡易程序。銷售經理可不必填寫處罰通知書,而直接將處罰決定告知當事人,并在售樓員考核資料上進行記錄。
6)申述程序
對項目經理的處理不服,可在被要求簽署處罰通知書時直接在該通知書寫明申述理由,由銷售經理查證后作出處理。對銷售經理的處理決定不服的還可向集團銷售總監申述。
7、處罰細則:
1)違反著裝及其它禮儀管理規定的處:警告、通報批評
2)違反工作現場紀律的處:警告、通報批評、200元以下罰款
3)違反考勤管理制度的處:警告、部門服務令、通報批評、2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嚴重或以曠工論處的,處500元以下罰款或開除。
4)對違反工作流程的處:警告、通報批評、200元以下罰款;對惡意違規或后果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5)對玩忽職守,有失職行為的處:警告、通報批評、2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予以開除。
6)對拒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或工作指令的處:通報批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予以開除。
7)對違反職業操守的處:通報批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予以開除。
8)對有越級行為的處:通報批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予以開除。
9)對有造謠生事、破壞團結的處通報批評、2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予以開除。
10)六大紀律:對有以下情形的,一經查實一律作開除處理:
A.散布謠言,惡意中傷,造成不良后果的
B.泄露公司機密,造成嚴重后果的
C.營私舞弊,謀取不當利益的
D.公然對抗公司或部門管理,拒不執行上級決定或命令,情形惡劣的
E.違反對客管理制度,欺瞞客戶或與客戶爭吵,造成不良影響的
F.從事第二職業的
G.對有偷盜、詐騙等違法行徑的
8、處罰的執行
6)處罰決定經有權上級批準后即為生效,被罰員工如有異議,可依程序進行申述,但申述不阻礙執行。
7)口頭警告、"部門服務令"、通報批評由項目銷售經理直接執行。
8)罰款的處罰單經有權上級批準后交人事部執行,直接在被處罰員工的下月工資中扣除。所扣罰款納入該項目銷售部公傭,用作部門激勵或活動開支。
9)開除處罰經有權上級批準后交人事部執行。
篇2:某廠職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罰和行政處理條例
廠職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罰和行政處理條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使國有資產和職工人身安全受危害或損失的,尚不足以刑事、治安處罰的,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50-200元;情節較重的,給予調離原崗位、降職使用,經濟處罰200-5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處罰500-10000元。觸犯刑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法移交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1、尋釁滋事,無理取鬧,不服從上級指示、命令,干擾他人工作、生活秩序;
2、盜竊企業或他人財物;
3、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4、侮辱他人,打架斗毆、賭博;
5、傳播、觀看淫穢錄像、書畫;
6、調戲、侮辱婦女等流氓行為;
7、隱慝、毀壞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
8、造謠惑眾,煽動他人故意違反廠規廠紀、法律法規;
9、張貼*標語,散發*傳單或參與*活動;
10、擅自在計算機上安裝游戲軟件或上網訪問與工作無關的網址、網頁;
11、現場值班人員發現可疑的人或事,不制止、不報告,
12、違反財物安全管理制度,對責任范圍內經管的財物不按規定落實防盜措施;
13、違反重點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規定;
14、違反用電,明火作業及易燃易爆、劇毒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15、故意損壞,擅自移動路牌、路標等公共設施;
16、攀折廠區內花木、樹木,破壞草坪、綠化;
17、違反內部治安管理標準,擅自留宿外來人員未經登記批準;
18、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標準、消防安全管理標準的其它違章行為;
19、騎自行車進出廠區大門,不下車推行;
20、機動車、非機動車、人員強闖門崗逃避檢查的;
21、在廠區內不按m.dewk.cn指定地點,停放自行車;
22、職工私自帶無關人員進入生產區域或攜帶寵物進入廠區;
23、出入廠區不服從門衛、巡邏人員管理;
24、基層治安秩序混亂且管理不力,致使案件、治安災害性事故發生或職工有違法犯罪等問題;
25、發生刑事案件、治安災害性事故隱瞞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弄虛作假;
26、為犯罪分子窩贓或銷贓,隱匿包庇犯罪分子,知情不報或作偽證;
27、違反保密法規,對秘密級以上的文件、圖紙、資料等保管不嚴,發生丟失、被盜或口頭泄密;
28、拒絕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活動,情節輕微的。
29、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篇3:學生公寓違紀處罰條例細則(2)
> 大學學生公寓違紀處罰條例細則(二)凡違紀者,除在宿舍文明狀況等評定中給予相應的降級外,還將按以下細則執行:
(一)不服從統一安排,私自調換宿舍或床鋪者,令其搬回原處,并給予通報批評。
(二)在宿舍內打麻將者,沒收麻將并給嚴重警告處分;有賭博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沒收賭具、賭資。
(三)非規定時間在宿舍內打撲克、下棋者,沒收其用品并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四)宿舍內自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五)在宿舍內私拉電線,接燈、接插座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六)存放或使用電爐子、電熱器、電熱杯、電褥子、電熨斗等電器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七)在公寓區內打架、斗毆者,按《學生手冊》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理。
(八)在宿舍內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者,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九)平時在宿舍內聚餐喝酒者,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十)隨地小便,將垃圾放在樓道或其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仍果皮、雜物,亂倒臟水者,將給予通報批評。
(十一)未經批準,在公寓內從事盈利為目的的營銷活動(如:宣傳、散發、張貼廣告、啟事者,代理、招攬生意者,上門推銷、擺攤設點、銷售貨物、從事傳銷活動等)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在公寓樓內焚燒垃圾、物品者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者,從重處罰。
(十三)刻畫、涂抹、粘貼、弄臟室內外墻壁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交納維修金。
(十四)在公寓內燃放鞭炮、朝樓下投擲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追究責任。
(十五)自行車入樓、不按規定排放者,給予通報批評。
(十六)破壞水電設施或公共物品者,除加倍賠償外,按《學生手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酌情給予紀律處分破壞消防器材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十七)擅自移動、挪用、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因移動、挪用、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八)未經公寓中心允許私換門鎖者,給予通報批評。
(十九)晚歸者,必須出示學生證,說明原因登記后方可進入公寓,給予通報批評;爬門跳墻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無故晚歸或擅自通宵不歸,經勸阻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十)未經公寓中心允許,私自留宿外來人員,將給予通報批評;
(二十一)在異性宿舍過夜或留宿異性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本宿舍人留宿異性不制止不反對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十二)假期無住宿證者,每天按實際住宿標準的3-5倍繳住宿費,情節嚴重者,不予安排住宿并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二十三)未經允許,私入女生宿舍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加重處分。
(二十四)不服從公寓管理人員管理,尋釁滋事、無理取鬧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十五)凡有盜竊和詐騙行為者,酌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嚴重者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十六)在宿舍內觀看、傳播*、淫穢書刊或音像制品者,除給予以沒收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十七)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十八)已被學校安排住宿,未經批準擅自在校內外租房、借住居住,經教育批評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十九)對嚴重或屢次違反宿舍管理條例者,除按規定處罰外,并令其搬出學生公寓住招待所,按規定收費,待其認識錯誤、愿意改正后,經學生處批準,方可回宿舍住宿。
(三十)對于不負責任的舍長和值日生,酌情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三十一)其他違紀和不文明行為根據學生手冊及國家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