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城的效益
蒙特利爾地下城建設完善后,有無數的各種各樣的受益者。首先獲益的是那些在地鐵開放時間里在地鐵網絡里隨意漫游的商業區用戶,這里無須費用、安全,并且可以避免地面嚴寒的天氣。對蒙特利爾的大部分居民而言,無論清晨還是夜晚,也無論地面的天氣如何寒冷或者陰雨,他們都能通過地下城找到一條快捷、直接的位于辦公室和地鐵或者短途火車車站之間的線路,路上輕松而舒適。
對于地鐵系統的管理者而言,與系統相聯系的60座建筑物和到達地下城的150個出口,為城市中使用和樂于使用這一系統的不斷增長的人群做出了貢獻。另一方面,作為地下城構成基礎的地下室內通道起到了緩沖器作用,特別是在繁忙的車站能夠減輕高峰時期的交通,像地鐵乘客就可以趁機利用下班之后的時間逛逛地下城的商店,極大地提高了地鐵的整體運輸效率,提高了城市中心區土地集約化利用的水平。
對于房地產開發商和房產業主而言,因為能從由地鐵造成的免費行人通道獲利,所以那些與地鐵網絡連通的建筑物業其獲利是顯而易見的好處的,不管他是否直接為連通道投過資,作為回報這些業主也就能夠向他們的租客收取合適的租金。
對于城市的發展而言,地下城有助于減輕主要交叉路段汽車與行人的交通沖突,減少了停車需求,也減少了空氣污染。由于地下城和商業街之間的積極合作,城市中心區的商業一直保留著其活力,也成為了一個對于使用商業街和公共空間的人們和私人項目都有益的繁忙且充滿生機的地區。同時地下城也已經成為了蒙特利爾城市旅游觀光的最主要的地區。
篇2:撫順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2002)
撫順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防
空地下室)工程建設的管理,提高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質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撫順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
門,負責全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h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館學校教學樓和辦公樓、科研、醫療用房等。招待所、商店
第四條 凡在撫順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民用建筑,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建設單位負責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資金列入工程建設成本。修建防空地下室,應當平戰結合,在符合戰時防空要求的前提下,盡量滿足平時使用需要,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
第六條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堅持“以建為主”的原則,按《撫順市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總體規劃》和《撫順市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和利用規劃》組織實施。
第二章 標準及審批程序
第七條 市區、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域新建民用建筑,十層(含十層)以上的,必須修建與建筑底層同等面積的防空地下室;九層以下的,按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并與地面民用建筑同步配套建設。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位可申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
室空間凈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規定標準的新建十層以上民用建筑;
(二)因建設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網較多,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技術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三)按規定標準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
用建筑;
(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質條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易地修建確有困難的,可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交納易地建設費,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繳納,每平方米1750元。九層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總建筑面積繳納,每平方米35元。
對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應適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
(二)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p>
?。ㄈ┡R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ㄋ模┮蛟馐芩疄摹⒒馂幕蚱渌豢煽咕艿臑暮υ斐蓳p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按下列審批程序辦理手續:
(一)建設單位憑土地使用證書、詳細規劃圖和規劃會簽單辦理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項審批或繳納易地建設費審批手續;繳納易地建設的建設項目,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后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批。
(二)確需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防空地下室立項審批前提出,并出具易地建設的相關資料。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批準后方可實施。
?。ㄈ┍慌鷾市藿ǚ揽盏叵率业慕ㄔO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監理、質量監督手續。
(四)被批準交納易地建設費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到市建筑市場收費部門交納易地建設費。
?。ㄎ澹┤缬刑厥馇闆r,確需減免易地建設費的,由建設單位提請,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陆裼媒ㄖ璨鸪腥朔拦こ毯腿朔涝O施的,必須向所在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按現行造價補償。補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設單位負責,列入工程建設成本。
第十二條 易地建設費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收繳,納入預算外資金人防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 報批的民用建筑面積與竣工的建筑面積不相等
時,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補交或者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退還易地建設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建設的民用建筑項目,不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交納易地建設費的,建設管理部門對地上建筑設計不予審批,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須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和有關規范標準。其防護等級和戰時使用意圖,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意見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三章 規劃設計及施工管理
第十六條 防空地下室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按規定程序報批。規劃部門在編制地面建筑詳細規劃時,同步編制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定。
第十七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人防專業設計院或建筑甲級設計院承擔,擴初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必須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防空地下室的施工監理必須由取得人防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或具有甲級工程監理資質等級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防空地下室設計管理、施工與竣工驗收按《遼寧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時,必須備齊竣上圖紙和有關資料,交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存檔。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防空地下室達不到設計標準的民用建筑不得投入使用。對擅自使用的建設單位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直至罰款,并按現行造價補交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一條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應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而不繳納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按現行造價補交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未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意見設計防空地下室而擅自出圖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交,并對建設單位土管負責人和當事人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防空地下室使用與維護管理按《撫順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撫順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實施。
篇3:山西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1997)
政府令第85號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本省城市和主要經濟目標的防空襲能力,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結建)是指:在修建民用建筑時,同時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條 結建工作應遵循合理規劃,就近掩蔽,質量第一的原則,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四條 本規定違用于本省縣級以上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建設項目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結建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其職責是:
(一)制定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
(二)審核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部分;
(三)審查防空地下室設計圖紙,監督施工質量和竣工驗收;
(四)防空地下室平時管理和戰時規劃使用;
(五)收取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結建工作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基本建設規劃,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條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范圍是:
(一)縣級以上城市的新建民用建筑;
(二)重要經濟目標區的新建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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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第八條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必須修建與建筑底層同等建筑面積的防空地下室:
(一)十層以上(含十層)民用建筑;
(二)基礎開挖深度達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
第九條 以下工程項目按不低于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居民區、住宅小區、統建住宅;
(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民用建筑;
(三)單體工程建筑項目總面積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單體工程建筑項目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150平方米修建防空地下空,另加窒外出入口。
第十條 因地質、地形、結構、規模和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須按規定,根據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造價交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建設人民防空工程。
易地建設費的收費標準、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物價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修建下列民用建筑可免建防空地下室,免交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
(一)用于為殘疾人生產服務的建筑,中小學教學與辦公用房;
(二)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住宅項目;
(三)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
第十二條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必須在工程項目方案確定時,持項目批準文件和有關資料,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后出具審核文件;
(三)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審核文件向城建、規劃部門申領建筑工程開工批準文件。
第十三條 各地、市、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征收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10%上交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平衡使用;其余部分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列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安排使用。
第十四條 建成后的防空地下室納入城市防空體系,平時由建設單位使用維護,戰時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建設單位平時不使用的,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第三章 設計
第十五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持有相應級別的防空地下室設計資格證的單位承擔。結建防空地下室的設計資格由省人民防
空主管部門和省建設主管部門共同審核。
第十六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符合《人民防空戰術技術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的規定。小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圖紙必須報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圖紙必須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圖紙,建設單位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的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面積;
(二)平時戰時用途;
(三)防護等級;
(四)工程造價、效益預測。
第四章 施工
第十八條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單位應嚴格按設計圖紙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技術要求施工。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對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大型人民防空工程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施工質量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負責修補或返工,修補或返工后仍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補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條 防空地下室的質量根據《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評定。
第五章 獎罰
第二十一條 在結建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及軍事機關批準后予以表彰和獎勵。結建工程質量被評為優良的,按國家規定,從工程項目總投資經費中提出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凡不按本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交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按批準的圖紙施工或擅自更改設計圖紙,以及使用未經批準的圖紙施工的,或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防空地下室工程監督不力,致使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驗收投入使用的,應追究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民用建筑是指:住宅和非生產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住宅建筑包括:各類住宿房舍、旅館、(來自:m.dewk.cn)招待所;非生產性建筑包括:科研、教學、醫療、商貿用房,各種辦公用房,文化體育活動場館以及車站侯車室、機場候機摟等。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重要經濟目標,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扭、水庫、橋梁、倉庫、電站等。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