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政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z省關于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建立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進一步加強學校的黨風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設,現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事項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
第二條、要帶頭遵紀守法,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按規定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條、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帶頭同各種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作斗爭,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敢抓敢管。
第四條、不利用職權違規插手建設工程,大宗物資設備采購招投標。
第五條、不接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第六條、不準配偶、子女、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干部職務的影響謀取私利。
第七條、堅持“兩個務必”,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要帶頭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不準用公款吃喝玩樂,游山玩水。
第八條、不準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嫁娶等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第九條、不準利用職權拖欠公款。
第十條、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不得設立“小金庫”,不得私自將學校的資金轉移到校外建立帳戶,謀取個人和小團體的利益。
第十一條、不得擅自將學校的財產、房地產等向外出租、轉讓、投資,禁止私自將歸學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和其他形式的名譽權、知識產權向外界泄露盜賣。
第十二條、在職稱評聘、工資調整、提職晉升、干部選拔、人事調動、課題申報等方面,都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不得以權謀私。
第十三條、要嚴格執行《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中紀發〔20**〕7號)文件規定,廉潔自律,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直接或變相搞權錢交易。
第十四條、要自覺按照規定使用公車。凡私人用車應自覺按規定自付費用。
第十五條、不準違反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房改政策多占住房。
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
篇2: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章程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理論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謙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領導班子的正職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第六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 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 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三) 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四)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并組織實施;
(五) 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 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 依法領導、組織并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七條 黨委(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各級黨委(黨組)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報上級黨委、紀委。
第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和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第九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 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責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 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m.dewk.cn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 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風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 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
(五) 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搞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 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其他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筆重要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于各級黨的相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基建規劃處工作人員勤政廉政規定
基建規劃處工作人員勤政廉政暫行規定
為加強全體工作人員勤政廉政建設,提高隊伍素質,促進服務質量,推動基建工作的改革和發展,根據我處基建工作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一、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z醫學院機關各部門工作人員勤政廉政暫行規定》
二、處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對全處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責任,其他處領導對分管科室的廉政建設負責,各科室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廉政建設負責,并制定適合本部門實際的勤政廉政具體規定。
三、全體工作人員要克己奉公,秉公辦事,不徇私情,正確行使權力,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特殊利益,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四、全體工作人員要加強學習,鉆研業務,愛崗敬業,務實工作,努力做到全心全意為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服務,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
五、嚴格執行*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和學院有關規定,牢記“兩個務必”,全體工作人員要克勤克儉,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崇尚儉樸,厲行節約,勤儉辦學,艱苦創業,自覺當好學院的家。嚴禁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等不良現象。
六、廉潔自律,反對腐敗,不準以任何形式收受各種回扣,不準收受、索取或變相索取服務對象的錢物,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須如實登記上交。如發現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七、處、科級黨員干部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增強自律意識,以身作則,帶頭奉公守法。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z醫學院基建規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