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督促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創造一個舒適、整潔的學習生活環境,同時也教育學生對安全的重視,加強與各個學院的溝通,宿舍管理中心每周將宿舍衛生、紀律檢查、夜不歸寢情況公布在學生宿舍管理中心網頁上。
1、每周的宿舍衛生、紀律檢查通報:
帶樓老師每周對所分管的學生宿舍進行衛生、紀律檢查,宿舍管理中心每周五下午將各個帶樓老師的檢查情況匯總,公布在宿舍管理中心的主頁上,各個學院可到網頁上查閱;
2、每日夜不歸寢的檢查、通報:
宿舍管理中心組織門衛及樓管會成員周日至周四晚上10:00以后檢查學生夜不歸寢情況,次日上午將檢查情況以學院為單位匯總公布在學生宿舍管理中心網頁上。
篇2:第二中學黨內情況通報制度
第二中學黨內情況通報制度
1、黨總支(黨支部)要充分發揚民主,做到重要情況黨內先知道,重大問題的決定黨內先討論,保證黨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
2、各級黨組織的重要決議、決定和重要情況,應通過各種黨內會議、文件、通知、報告等,向黨的下級組織和全體黨員通報,并根據需要視情向全校公開。
3、通報內容一般包括:
(1)貫徹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情況。
(2)責任區域范圍、工作目標、任務和舉措,重大經濟開支項目。
(3)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事項。
(4)對干部選拔任用、考核情況及后備干部、黨代表的推薦產生情況。
(5)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名單,黨組織、黨員的表彰,黨員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等情況。
(6)黨員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
(7)當地發生的影響較大事件的處理情況,以及黨員普遍關心的事項。
(8)應當通報的其它事項。
4、各級黨組織每年應以通報會形式向黨內離退休老干部通報年度工作情況和重大事項。
5、凡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機密的內容,不得通報。對有專門要求的決議、決定、會議內容應掌握在不同層次、不同范圍內通報。
6、對會議討論的涉及機密的問題,不宜立即公開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大案件等應根據需要在適當的時機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篇3:物管案例:緊急情況下物業管理人員是否有權破門而入
雷小姐住在二樓,三樓的鄰居國慶期間外出。有一天,雷小姐發現天花板開始 滴水,意識到三樓鄰居家可能漏水了。她向該樓宇的物業管理公司反映情況,公司稱:三樓住戶不在家,不能入室檢修。結果情形越來越糟,雷小姐的屋子里像下雨。 天花板、家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其中一些物品受損相當嚴重, 而物業管理公司仍然不來維修。雷小姐沒有辦法,打110電話,在巡警的要求下,物業管理公司砸開三樓房門入內維修,發現屋內的東西也被泡得不成樣子。
對此,雷小姐極為不滿,斥責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盡到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則稱, 住戶不在家,公司無權破門而入。后三樓住戶回來后,對于他們破門而入的行為感 到很惱火,三方矛盾很大。
[案例提示]
這是一個典型的物業管理公司緊急避險及免責問題。物業管理人員破門而入的行為是否合法,應否對三樓損失進行賠償,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確定。
[案例分析]
緊急情況下物業管理人員是否有權破門而入?則要看這是否是緊急避險行為,是否是為了避免相關連單元的人身及財產的更大損失。。。。。。
緊急避險就是為了使第三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財產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發生的、實際存在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種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由于其所保護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損害,具有正義合理性,因而我國《民法通則》對此予以認可。因此根據本案例的實際情形,物業管理公司和二樓住戶,都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對于責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6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本案中,三樓的住戶受到了一些財產損失,作為受益人,雷小姐應當給予其適當的補償。但該緊急避險的行為減少了積水對三樓住戶家私的損害,所以該住戶實際上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三樓住戶也應當承擔一部分損失。
對于物業管理公司而言,工作中必然會由于特殊原因而對業主造成一些損害而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否則誰也干不下去。因此,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將相關的免責條款盡可能詳盡地寫在物業管理合同中以維護自己的利益,但又不能走向什么責任都不承擔的另一極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