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案例--流浪狗竄入小區傷人誰賠?
流浪狗沒有主人,可一旦被其咬傷該誰賠償,這確實是困擾受害人的一道難題。最近,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運用危險責任的歸責原則,審理了一起流浪狗在居民小區內咬傷人的索賠官司,終審判決小區物業管理者為流浪狗傷人買單。
流浪狗竄入小區咬傷老太太
68歲的張老太家住鎮江市某花園小區。20**年10月21日8時許,張老太從菜市場買菜回到小區,當她進入大門一拐彎處時,腳下一滑不慎摔倒在地。可偏偏在這時,一條惡狗突然撲了過來,先是咬住了張老太的右手,接著又朝她的左眼咬去。張老太嚇得大呼“救命”,小區保安聞訊匆匆趕來將惡狗攆走。
由于張老太傷得不輕,誰也不敢幫忙送她上醫院,小區保安打電話與其家人聯系,1個小時后,張老太的女兒才趕到將母親送進醫院治療。經診斷,張老太構成輕微傷。
事發第二天,張老太的女兒和女婿在小區里四處打聽傷人的惡狗到底為誰所養,但沒人承認自己是狗的主人。后來,通過警方調查發現,這是一條竄進小區的流浪狗。
張老太認為自己是在小區里被狗咬傷的,物業公司應該為此擔責,在出院后她多次找物業管理公司索賠醫療費、醫藥費、護理費。但物業公司的負責人卻說:“誰養的狗傷了你,你就找誰索賠去。我們沒有責任和義務替狗主人賠償你的損失。”
起訴物業要求賠償
由于索賠不成,20**年12月25日,張老太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了鎮江市開發區人民法院,向其索賠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9743.72元。
法院開庭審理時,張老太認為,自己及時足額繳納了物業管理費,與物業服務公司形成了法律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公司有責任和義務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而她在封閉管理的小區里被流浪狗所傷,物業公司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理應賠償損失。
物業公司則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果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是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張老太與物業管理部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并沒有驅逐流浪動物這一項,那么就不應當認為張老太被狗咬傷是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張老太認為,物業服務合同中雖然沒有約定物業公司驅逐流浪動物這一項,但約定了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公共安全承擔物業管理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封閉小區的物業服務提供商,在發現小區內有流浪狗后,為了業主的人身安全,應及時驅趕或抓捕。然而,正因為物業公司未采取措施,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才導致她被流浪狗咬傷。
“流浪狗是從小區柵欄縫隙中鉆進來的,由于該流浪狗的體型較小,身體靈活,來無影去無蹤,物業公司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屬不可抗力,如果一味地將流浪狗咬人的責任歸責物業公司,超過了物業服務的管理能力范圍。安全保障義務要有一定的限度,要和所管理的物業服務設施和服務層次等級相適應,并非無限制的安全保障義務。”物業公司認為,流浪狗傷人,事實上是一種侵權賠償責任。而侵權責任賠償的前提是被告要有過錯,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而此案中,物業公司不是流浪狗的飼養人,也不是流浪狗的管理人,而且也沒有失職,所以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定:物業有責任賠償四成
20**年5月,鎮江市開發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張老太和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物業公司對小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約定,由于物業公司未盡到這一義務,故應對張老太受傷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并認定張老太因被狗咬傷遭受的各項經濟損失為9743元,因此物業公司應賠償張老太3897.2元。
物業公司不服,以自己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中院審理后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依照這條規定,對于動物傷人,法律規定的是危險責任,即無過錯責任,這是由動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潛在危險性決定的。為加強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社會責任心,以及充分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不管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無過錯,對動物致害均應承擔民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本身具有過錯(如主動挑逗或攻擊動物)或者損害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因此,所有對動物管理的人,都應有管理動物不得傷人的義務,只有盡到了沒有傷人這個義務,才能推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沒有過錯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中院認為,由于咬傷張老太的惡狗是一條流浪狗,它沒有自己的主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的管理者,可以推定物業公司為管理者,負有對小區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障義務。張老太在小區內正常行走時突遭飛來橫禍,其本身根本不可能存在過錯,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流浪狗是從小區柵欄縫隙鉆進來的,但小區保安未及時發現和處置,導致狗咬傷張老太的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
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的規定,因物業公司對安全保障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義務,導致流浪狗咬傷業主張老太,且無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因此一審判決物業公司酌情承擔40%的補充賠償責任是合理的。物業公司上訴理由不足,不予支持。20**年11月10日,鎮江市中級法院作出了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的終審判決。
中院判決后,鎮江市開發區法院向物業管理公司發出了司法建議,建議物業服務公司扎緊小區柵欄的縫隙,防止流浪狗再次進入小區;加強對小區的保衛、巡邏,以杜絕再次發生此類事件。
專家分析:判決有法律依據
南京大學有關民法專家對法院運用危險責任歸責原則解決被流浪動物所傷賠償難題,給予了高度評價。
專家認為,目前我國民法中雖然沒有使用“危險責任”這個法律概念,但《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的“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是危險責任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從事高壓、高空、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確立了高度危險作業的危險責任。危險責任并不要求受害人就侵害人的過錯舉證,只要能夠證明損害與侵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受害人就可以獲得賠償。危險責任改變了過錯責任的歸責方式,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同時也體現了社會的正義。
專家認為,實行危險責任歸責原則,將有效解決目前愈演愈烈的街頭流浪狗傷人事件。可以推定有關部門為流浪動物的管理者,一旦發生流浪動物公共場合傷人事件,除非是由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否則,這些無主動物的管理人就要承擔民事責任。這將迫使有關管理部門加強對流浪動物的防范和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流浪動物傷人事件的發生。
專家也提出,目前我國法律對危險責任的規定過于籠統和面窄,除了需要進一步完善危險責任制度外,還需要通過社會安全制度或綜合性救濟制度為受害人提供及時全面的救濟。目前,多數的地方法規規定,城市的養狗人每年都要交納一定的管理費,政府部門完全可以依靠所收取的管理費,建立流浪動物傷害基金,以解決流浪動物在公共區域傷人后對被害人補償的問題。
篇2:校園內寵物流浪狗管理溫馨提示
關于校園內寵物及流浪狗管理的溫馨提示
各位老師、家屬及校內住戶:
近期發現有幾只狗經常在校園亂串,甚至跑到教學區,不僅影響了教學秩序和校園環境,更多的是給師生安全帶來一定的危險,尤其是目前正值高考和招生季節,所以為了創造一個良好的校園環境,根據校長室要求請各位老師、家屬及校內住戶配合做好如下事項:
1、請您將自家飼養的寵物圈養好,不要放養在室外.即使有主人牽養著散步,也請從西大門出入,不要帶到教學區域。
2、遇有校外流浪狗串入校內,也請幫助驅趕出校,或打電話告知保衛科(****),千萬不要喂養食物或帶到家中飼養。同時根據校長室要求對進入校內的流浪狗、無主狗學校將請專業人士進行捕捉。
上述事項請各位老師、家屬及校內常住戶給予理解、支持。謝謝!
EE一中保衛科
2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