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對房屋使用應禁止哪些行為?
答:(1)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nèi)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
(2)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3)將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生產(chǎn)、餐飲、娛樂、洗浴等經(jīng)營性用房。
(4)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5)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2.房屋業(yè)主想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的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根據(jù)《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經(jīng)批準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后方可設置和安裝。
3.我是一個住戶如果要裝飾裝修房屋,應當告知哪些房屋管理服務單位?
答:(1)實行物業(yè)管理的,告知物業(yè)管理服務企業(yè);
(2)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經(jīng)營管理人。
注: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書面告知裝飾裝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yè)。
4.什么情況下應該進行房屋修繕?
答: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應當向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書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組織施工的專業(yè)經(jīng)營單位應予以修繕。
5.房屋業(yè)主懷疑房屋出現(xiàn)安全隱患時,應采取的措施?
答:房屋所有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沒有安全隱患的,方可繼續(xù)使用。
6.經(jīng)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業(yè)主應當采取的措施?
答:(1)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解除危險的,可以繼續(xù)使用;
(2)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能夠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3)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停止使用;
(4)無修繕價值,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立即拆除。
7.什么叫危險房屋?
答: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jīng)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篇2: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2012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20**修正)
(20**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公布 根據(jù)20**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條 使用房屋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及時修繕、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qū)、縣房地產(chǎn)管理局是本轄區(qū)內(nèi)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業(yè)務上受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導。
規(guī)劃、建設、市容、環(huán)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為:
(一)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nèi)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
(二)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三)將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生產(chǎn)、餐飲、娛樂、洗浴等經(jīng)營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經(jīng)批準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jīng)加固后方可設置和安裝。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整幢樓房用途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guī)劃審核意見。
(二)自用房屋的,提交房地權屬證書;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變用途的證明。
(三)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四)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區(qū)范圍內(nèi)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歷史風貌建筑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房屋所有權人在備案后,應當?shù)椒课菟诘氐膮^(qū)、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第三章 房屋裝飾裝修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修繕。
危險房屋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險的,不得裝飾裝修。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務單位:
(一)實行物業(yè)管理的,告知物業(yè)管理服務企業(yè);
(二)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經(jīng)營管理人。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書面告知裝飾裝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yè)。
第十條 裝飾裝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jīng)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xiàn)場巡查,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勸阻,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qū)、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房屋管理服務單位報告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guī)定裝飾裝修房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guī)定裝飾裝修房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規(guī)定或者約定承擔房屋修繕責任。
第十三條 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應當向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書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組織施工的專業(yè)經(jīng)營單位應當予以修繕。
第十四條 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損壞及時修繕,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經(jīng)營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從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繕資金,專款用于房屋修繕,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資金,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從繳存的維修基金中提取。
第十六條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繕責任人應當委托監(jiān)理單位實施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jiān)理。
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后,修繕責任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因修繕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裝飾裝修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應當給予修復或者合理補償。
第五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查勘,為政府處理事故提供依據(jù)。相關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項目的施工可能影響施工區(qū)域相鄰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區(qū)域相鄰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修復或者賠償,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沒有安全隱患的,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接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的委托后,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和標準對房屋進行查勘、檢測、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安全進行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房屋安全鑒定費。
第六章 危險房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經(jīng)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鑒定委托人,并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jīng)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解除危險的,可以繼續(xù)使用;
(二)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能夠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三)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停止使用;
(四)無修繕價值,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二十七條 異產(chǎn)毗連房屋自然損壞,經(jīng)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由相關房屋所有人共同采取處理措施解除危險,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八條 經(jīng)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需要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告知使用人及時遷出,并妥善安排臨時避險場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實。房屋使用人拒不遷出的,由區(qū)、縣人民政府組織遷出。
第二十九條 房屋發(fā)生倒塌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立即搶險,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搶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發(fā)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guī)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guī)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guī)定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guī)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裝飾裝修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鑒定;逾期不鑒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jīng)鑒定影響房屋安全而繼續(xù)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對正在進行的違法拆改房屋、裝飾裝修等行為,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違法施工的設備、工具和材料。
第三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jīng)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年6月30日發(fā)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篇3: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12修正)
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
(20**年1月11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制定 20**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jù)20**年10月28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20**年12月15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20**年1月12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無錫市鹽業(yè)管理條例》、《無錫市公路條例》和《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三、《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7.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限期申請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可以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nèi)從事涉及房屋安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但農(nóng)村宅基地房屋除外。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guī)范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不設區(qū)的市、區(qū)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qū)內(nèi)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不設區(qū)的市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nèi)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規(guī)劃、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應當保證房屋結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安全性,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與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實施涉及房屋安全行為的單位、個人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排除危險。
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房屋結構安全
第六條 有下列房屋結構改造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改造前向市或者不設區(qū)的市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載作用的房屋基礎、柱、梁、板、墻等構件的;
(二)在柱、梁、樓板上開設洞口或者擴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三)在承重墻體上增開、擴大門、窗、洞口或者變更位置的;
(四)增大荷載,超出房屋原設計承載力的;
(五)在建成房屋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標高的;
(六)拆改學校、商場、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結構的。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條 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結構改造申請;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確認其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四)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請的,除應當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書面材料。
第八條 市、不設區(qū)的市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辦理許可手續(xù)不得收費。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應當按照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實施結構改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能提供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的,施工者不得施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施工者應當在施工現(xiàn)場醒目位置公示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
第十條 房地產(chǎn)開發(fā)單位應當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
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改造等事項,在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結構改造前,有權向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城建檔案機構、出售人或者出租人查詢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被查詢?nèi)擞辛x務配合查詢。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告知物業(yè)服務企業(yè)。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按照規(guī)定實施裝飾裝修登記制度。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單位,發(fā)現(xiàn)有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對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xù)使用的;
(二)遭受地面沉陷、地震、臺風、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而損壞,需繼續(xù)使用的;
(三)無報建手續(xù)或者無施工許可證已投入使用,未確定其安全性的;
(四)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裝大型廣告牌,新增水箱、鐵塔等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因施工、堆物、撞擊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導致房屋出現(xiàn)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現(xiàn)象的;
(六)不符合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條件,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請;第(二)項、第(六)項的鑒定由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第(四)項、第(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或者行為實施人申請。
第十三條 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安全加強日常監(jiān)督和檢查,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超過結構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xù)使用的學校、商場、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中的建筑,每三年鑒定一次。
第十四條 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申請;
(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確認其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確定鑒定的內(nèi)容和范圍;
(二)初始調查,收集調查房屋原始資料及歷史狀況,并進行現(xiàn)場查勘,制定檢測鑒定方案;
(三)現(xiàn)場詳細檢查、檢測,進行結構復核驗算;
(四)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房屋安全等級;
(五)作出反映房屋安全狀況的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的建議;
(六)出具鑒定文書。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專業(yè)鑒定人員參加,也可以聘請專家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鑒定文書;結構特殊、環(huán)境復雜的鑒定項目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經(jīng)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經(jīng)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文書中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第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照省、市物價部門核定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四章 危險房屋防治
第十九條 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檔案,定期組織房屋安全檢查。
在遭遇臺風、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時,當?shù)厝嗣裾畱敯凑諔睋岆U預案統(tǒng)一領導和指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及時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定期修繕養(yǎng)護。
第二十一條 經(jīng)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的下列意見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棟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經(jīng)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時修繕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發(fā)生的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予以救助補貼。
第五章 白蟻防治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和需要裝飾裝修的非住宅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鼓勵住宅房屋裝飾裝修時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白蟻預防費適當減收。
白蟻預防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chǎn)開發(fā)建設單位在辦理所建商品房的預(銷)售和房屋初始登記手續(xù)時,應當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當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nèi)容。
非房地產(chǎn)開發(fā)建設單位在辦理所建房屋的權屬登記手續(xù)時,應當向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機構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市、不設區(qū)的市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白蟻預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白蟻滅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三年,包治期限內(nèi)發(fā)現(xiàn)蟻害應當無償滅治。
超過包治期限的房屋發(fā)現(xiàn)蟻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及時委托專業(yè)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滅治。滅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予以救助補貼。
第二十七條 白蟻防治機構防治白蟻應當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藥物,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技術規(guī)范進行。
在本市開展業(yè)務的白蟻防治機構應當向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經(jīng)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的,由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許可手續(xù),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條件的,還應當責令采取加固、修復等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擅自改變許可的項目或者超越許可的范圍,進行房屋結構改造的,或者施工者未取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改造批準方案,仍進行施工的,由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房地產(chǎn)開發(fā)單位未將房屋的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的,由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未告知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由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實施裝飾裝修登記制度的,由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發(fā)現(xiàn)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未報告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的,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限期申請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可以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拖延或者拒絕履行危險房屋治理責任的,由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消除危險,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包治期限未及時委托滅治的,由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責任人員提供虛假鑒定報告的,由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白蟻防治機構不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藥物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技術規(guī)范進行白蟻預防滅治的,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白蟻防治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軍隊、宗教團體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