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學院車輛與校園交通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校園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預防各類交通事故,營造良好育人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XX學院校園(含南校區)內通行的各類機動車、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代步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車)以及其他非人力車輛及其駕駛員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后勤處是校園車輛登記管理的責任部門,總體負責校園車輛信息審核、登記、收費、制證等工作;保衛處是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校園道路交通安全、門禁管理、車輛停放、違規查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車輛登記
第四條 學校對校內車輛實行校園通行證制度。經車輛信息審核登記的車輛,可以取得校園通行證(或系統信息通行許可或通行牌,下同)。取得校園通行證后享受校園免費通行和停車。
第五條 辦理校園通行證的范圍
(一)教職工可申請辦理機動車及電動車各1輛/人。
(二)學校公用車輛按實際數量辦理。
(三)執行任務的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運鈔車、工程搶險車、垃圾清運車、郵政專用車等特種車輛,免收停車費,由保衛處做好車輛登記。
(四)校內住戶、經營戶可申請辦理機動車或電動車校園通行證,原則上1人1輛。
第六條 車輛信息審核登記
申請車輛信息登記,須由車輛申請人填寫《武漢東湖學院車輛信息審批表》(附表2),學校指定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申請人須對信息真實性及其在校園通行行為負責,審核人員需對審核結果負責。
(一)教職工車輛由人事處審查。如登記為教職工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機動車輛,除按規定提供車輛行駛證外,還需提供戶口本等能證明與教職工合法關系的有效材料。
(二)學校公用機動車輛,校內經營戶、各類服務人員及校內居住人員車輛由后勤處審查。
所有申請登記的車輛經審查后統一交由后勤處辦理信息錄入手續,發放校園通行證。
第七條 錄入信息系統的車輛應在每年12月進行年審。逾期未年審的按臨時車輛收取停車費。通過年審的車輛不得轉接他人進出校園,如車輛出售、報廢應及時辦理信息注銷手續。
第八條 電動車在校園通行實行“人車證合一”管理。在校內行駛時,須將通行證懸掛在醒目位置,接受學校查驗。電動車年檢應提供上一年度的通行證。
第三章 車輛進出
第九條 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崗值班人員的檢查登記,繳納停車(通行)費。無牌無證和報廢車輛禁止進入校園。
第十條 機動車經車輛通道進出,實行“一車一桿”管理。
(一)持有校園通行證或按年度收費的車輛,進出校園時,門禁系統自動識別、抬桿放行。
(二)臨時通行的機動車實行電子計時收費,繳費放行。
(三)運送貨物車輛出門時還須出示相關部門開具的運送貨物證明及《武漢東湖學院貨物出門審批表》(附表1),經門崗檢核貨物后回收審批表,方可放行。
(四)臨時來校公務機動車輛憑《公務車輛接待票》(或臨時電子通行碼)放行。《公務車輛接待票》(或臨時電子通行碼)每張限使用1次,當天使用。在接待中心短期學習、培訓和消費的校外車輛,由接待中心提供免費證明。
第十一條 電動車及其他非人力車輛經人臉識別人行通道進出,進出時須出示校園通行證。
第十二條 接待部門在領用《公務車輛接待票》(或臨時電子通行碼)時,應詳細填寫領用數量、上次領用票使用情況,由后勤處核定。
第四章 車輛通行
第十三條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均應服從校園車輛管理(安保)人員疏導指揮,確保暢通,禮讓行人,禁止鳴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在校園內不得使用警報器。車輛在校園內啟動前,駕駛員應檢視車輛四周,確定無安全隱患后方可啟動。
第十四條 車輛在教學區和學校劃定的禁行區以外的校園道路通行,限速30公里/小時。特種車輛(環衛車、考務工作車、參觀車等)因工作需要,經報保衛處批準可限速駛入教學區和禁行區作業或通行,在教學區和禁行區內限速10公里/小時。
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十五條 非機動車(含自行車、電動平板車等)須保證車況良好,不得擅自改裝(如加裝電瓶、遮陽傘等),駕駛員應按要求佩戴頭盔。嚴禁在校園內騎車帶人、酒后騎車、雙手離把、騎飛車、互相追逐、曲線競駛,騎車時不得攀扶他人或其他有礙交通安全的動作。
第五章 車輛停放
第十六條 機動車輛必須停放在施劃的停車位內,嚴禁在消防通道、綠化帶、道路出入口和行車道亂停亂放,嚴禁在施劃的停車位內私自安裝地鎖、擺放雜物強占車位,非充電車輛不得長時間占用充電車位。
第十七條 電動車、自行車應按施劃的非機動車停車區、車棚、地樁等區域整齊停放。本校學生的自行車應停放在本人居住的宿舍樓前鎖車樁上或指定區域。
第十八條 未錄入車輛信息系統的機動車和電動車(非人力車)一律收取停車費(通行費)。停車費(通行費)繳費標準為:
(一)按年繳費,標準為1000元/年。每年12月31日需繳納完下一年度的費用。辦理對象限在校園居住的教職工家屬、校內經營戶的機動車。
(二)按月繳費,標準為120元/月。不足1個月按1個月計算。
(三)按小時繳費,標準為:5座以下小型車3元/小時,全天(24小時)20元封頂;中大型車輛5元/小時,全天30元封頂。30分鐘及以內,免收停車費;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按1小時收費;長期停車,累計收費。
(四)非電動車及其他非人力車,標準為:25元/年。
第六章 違規處罰與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申請人、審查工作人員提供虛假信息、違規使用(辦理)校園通行證、騙取免費通行證資格的,收回校園通行證,教職工還應按《武漢東湖學院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通過年審的車輛轉借他人進出校園,或出售、報廢后不及時注銷信息的,納入校園車輛管理黑名單系統,教職工還應按《武漢東湖學院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取得校園通行證的車輛違?;虺?,每次處以50元罰款。一年內違?;虺?次(不含)以上,收回校園通行證,按社會車輛收費。
第二十二條 校外人員車輛違停或超速,第一次由保衛處抄錄車牌號、張貼《違規停車通知單》;第二次納入車輛管理系統黑名單,永久禁入校園。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通行或停車的行為,任何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十四條 車輛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員(非機動車騎行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及時通知保衛處并報警。保衛處接到交通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協助公安機關開展事故情況調查和處理,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維護現場秩序。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保衛處現場勘驗、調解,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拍照留有證據材料后,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二十五條 造成道路、供電、供水、通訊、交通指示信號等設施毀損的,相關部門應及時進行責任認定,修繕恢復,并由當事責任人承擔相關損失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后勤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學院車輛管理辦法(試行)》(武東院?!?023〕13號)同時廢止。附表1
XX學院貨物出門審批表
承運人 | 車牌號 | ||
貨物來源 | 貨物去向 | ||
貨物名稱 | 規格 | 數量 | 備注 |
經辦單位 | 負責人(簽字) | ||
經辦人 | 聯系電話 | ||
門崗核查人 | 出門時間 |
篇2:某幼兒園車輛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幼兒園車輛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做好師生交通安全事故防范處置工作,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師生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幼兒園正常的教學工作,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現結合我園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原則:
1,統一指揮原則;
2,緊急處置原則;
3,協調一致原則;
4,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原則.
二,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指揮體系:
1,成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領導小組.
組 長:**(園長)
副組長:****
組 員:全體教職工
2,領導小組職責:領導小組主要是對全園人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指揮.小組成員將分別擔任應急預案中各工作組負責人或成員,上一級行政因外出公干等特殊情況無法達到現場或不能履行職責,經授權由下一級行政(副組長)代履行職責.
園長是應急預案的總指揮,根據事故等級啟動應急預案和發布解除救援行動的信息,各小組按統一指揮,分級響應,崗位責任,互相配合的運行原則,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組織各方面力量全面進行救護工作,把事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做好穩定教育教學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對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向當地上級或當地有關部門通報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并提出要求支援的具體事宜,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各項工作.
當救援過程中,上級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幼兒園的指揮系統應主動成為聯合指揮中的一員.幼兒園的應急指揮主要任務是提供救援所需的幼兒園信息,配合其他部門開展應急救援.
三,應急響應過程和應急處理程序:
(一)接警與通知:
事故發生后,在場人員(包括行政,教職工等)必須立即將所發生的事故的情況報告園長室,園長和領導小組人員必須掌握的情況有:事故發生的時間與地點,種類,強度,危害;在基本掌握事故情況后,領導小組應立即向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同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并配合公安部門開展工作,還應根據需要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部門參與現場救護.
(二)現場應急搶救,現場保護: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門房,值班教師,校醫等.
1,在場人員(包括行政,教師,職工)應首先檢查師生受傷情況.如果有師生受傷,根據先重后輕的原則立即對受傷師生進行應急救護處置.同時,叫旁邊教師或門房聯系園長和總務主任,園長和總務主任接到報警后,立即向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同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并配合公安部門開展工作,還應根據需要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部門參與現場救護.
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后,應馬上接替在場行政,教師對受傷師生進行救護處置,盡快確認傷者中哪些需要送醫院救治.如需送醫院救治,應確定送到哪一所醫院,搶救小組組長馬上通知司機或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受傷人員較多時,可租車運送傷者.在急救車到達前,幼兒園保健醫生負責受傷學生救護處置.組長通知幼兒園門衛要確保急救車,交警車輛進校園后有人引導.急救車到達后,組長應立刻向急救人員報告情況,派班主任和保健醫生隨車參與救治(教師受傷送院要派工會委員).
2,班主任及時通知家長事故情況和幼兒被送往的醫院地址,請家長到醫院,工會通知教師家屬發生什么事故和被送往的醫院地址,請家屬到醫院.
3,園長及分管領導應組織在場行政,組織事發現場人員簡單調查事件發生的過程,用分隔調查形式,不誘導;并實事求是做好書面記錄,被調查人員要簽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待公安交警部門趕到后及時移交現場保護.
(三)聯絡,教育: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行政,值班教師,保健醫生等.
1,接到園長通知啟動預案后,行政辦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事故報告部門,部門負責人和報告人.報告內容經園長審查同意后送交教育局.屬園方責任保險事故還要及時報知保險公司.之后隨時將事故應急處理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
2,行政和班主任分m.dewk.cn別做好教職工和幼兒的教育工作,穩定師生情緒,要求各類人員絕對不能以個人名義向外擴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對情緒反應較大者安排心理教師進行輔導;如有新聞媒體要求采訪,必須經過園長或上級部門同意,由小組統一對外發布消息.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采訪,以避免報道失實.
3,行政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寫出書面報告.
(四)家長接待和后勤支援:
組 長:**
成 員:年級組長 ,門衛等
1,組長根據園長通知啟動本組工作及通知門衛防止肇事車輛逃逸.
2,看望,援助,救助傷亡師生家庭.如有個別家長來訪,行政領導,班主任做好家長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根據幼兒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條款規定,總務主任,工會小組長分別協助處理傷亡幼兒和教師的善后工作,安排住院師生的家屬的食宿.
3,要依法調解安撫,不要信口開河,隨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則.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決.幼兒園在無力調解幼兒意外傷害事故處理時,組長報請上級部門介入調解解決.
4,事故處理結尾階段,行政辦起草《協議書》,并交教育局法律援助中心審核.《協議書》要寫清協議雙方的身份;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事發時間,地點,雙方達成的補償協議;雙方簽名等內容.整理病歷卡復印件,醫藥費發票原件和復印件報保險公司理賠.
5,安保
人員嚴格核查外來人員身份,不準非當事人家長和閑人進入校園,保證校園的治安秩序的穩定.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有關條款規定,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幼兒園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幼兒園,幼兒園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權益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事故調查:
組 長:**
成 員:上級指派的領導,及相關各線領導.
1,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及調查工作.調查事故原因,整理事故記錄,形成書面報告.
2,并向教育局報告事故處理結果.對違反本預案,不履行應急救援工作的,發布假消息的,不服從應急救援指揮的人員進行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總結經驗教訓,查找制度,政策,設施等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措施.
篇3:科院校園機動車輛交通管理辦法
> 科技學院校園機動車輛交通管理辦法為了加強校園機動車輛的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創建安全、文明、有序、和諧的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科技職業學院校園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機動車輛進出校園采取驗證制度,院機動車輛出入證由保衛科統一制發。
二、凡來我校辦事的非營業性車輛(除禮遇車輛外)統一實行換證登記制度,否則拒絕入院,入院車輛須按規定停放,車輛出院憑我院臨時出入證換取車主有效證件。
三、營業性車輛不準進入學校,如遇特殊情況(病人、乘車人攜帶較重物品等)應憑有效證件辦理登記手續,方可進入校園。
四、如有禮遇車輛(外賓、來賓,上級領導乘車)入校,接待部門應事先通知保衛科。
五、停車場地安排:接送校領導的車輛在綜合辦公樓地下車庫停放,學校車隊中巴、大巴車輛在主校區原籃球場停放,教職工車輛分別停放在食堂地下車庫、圖書館地下車庫,其他車輛由保衛科指定的臨時停車點停放。
六、機動車載物出門,必須憑有關部門蓋有印章的出門證明(需有物品名稱、數量),方可出門。
七、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嚴禁鳴笛,行駛速度應在10公里/小時以內;嚴禁在校園內酒后駕駛、無證駕駛、學車。
八、**科技職業學院車輛出入證在校只限本車使用,不能轉借他人。
九、正常情況下,主校區車輛進出學院一律由學院正門(南大門)進出,東、北門原則上不許車輛通行。
十、校內施工車輛,應由施工單位提供有關方面的證明提前在保衛科登記,履行有關手續后進入校內施工,并嚴格遵守校內有關規定。
十一、凡進入校園的車輛不按要求停放者,首次發現由保衛科發放書面整改通知,屢次者上報院紀委給予全校通報及移交交警處理。
十二、特種車輛(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不受以上條款限制。
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由保衛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