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李*,身份證號碼:,電話:
委托代理人:顏宇丹,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卓越大廈8樓,電話:***********
被告:深圳市**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區**路**大廈**室,法定代表人:,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首期款叁拾陸萬貳仟肆佰元人民幣整(小寫¥362400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原告于20**年4月13日與被告簽訂了《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位于深圳市**區**街道**花園*區*棟*層**號房,總價款為人民幣貳佰捌拾壹萬貳仟元人民幣(小寫¥2812000元),并約定買方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簽訂本合同之日起0日內首期支付本房地產總價款的20%,即人民幣叁拾陸萬貳仟肆佰元整(小寫¥362400元)。其余價款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銀行貸款支付。”原告依約于20**年4月13日向被告支付首期款(20**年4月7日支付的定金拾萬元人民幣轉為首期款)。
20**年4月17日,國家頒布了“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的房貸政策。原告非深圳戶籍,未在深圳市繳納社會保險,也不能提供深圳市納稅證明。由于國家政策變動,銀行不能向原告提供貸款。現原告無力全額支付涉案房屋預計貸款額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原被告約定原告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由于出現不可歸責于原被告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涉案《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不能繼續履行,原告依法請求解除合同,被告將原告支付的首期款人民幣叁拾陸萬貳仟肆佰元整(小寫¥362400元)返還原告,但遭到被告拒絕。
原告經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深圳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年 月 日
篇2:大酒店消費合同糾紛起訴狀(餐飲消費欠款追訴)
大酒店消費合同糾紛起訴狀(餐飲消費欠款追訴)
原告:**長升大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彭總
被告一:**市**測量有限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Z總
被告二:Z總
地址:**市**區長青路**號
訴訟請求:
1、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酒店消費款項計56789元。
2、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 20**年1月11日起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3、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年8月31日至20**年11月31日期間,被告在原告之**GG大酒店累計消費56789元人民幣。被告在賬單上簽字對全部消費欠款予以確認。雙方口頭約定定期結算。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并于20**年1月6日以律師函的形式向被告發出書面的催款通知。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
被告的上述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向貴法院提起訴訟,請判如所請。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大酒店有限公司
20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