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房屋租金起訴狀樣本
原告姓名、自然信息、身份證號及住所
被告:姓名、自然信息、身份證號、住所及聯系方式
訴訟請求:
1、確認原告與被告簽署的編號的《房屋租賃合同》已于年月日終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租金從20**年2月15日計至20**年9月15日為元,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20**年2月15日為元(每天按逾期額的千分之一計算)、應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從年月至年月的物業管理費 元及公共維修基金 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年 月 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 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規定:原告將自有的**市**區路5、7、9、11、13、15號六套房產出租給被告;租期從20**年8月26日至20**年8月26日;租賃期間,被告應承擔與該房屋有關的包括物業費等在內的各項費用;租金標準為元每月,按月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每延期一日按月租金金額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20**年9月15日,被告交還房屋,提前退租,上述租賃合同已經終止。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20**年2月15日以來的租金,并拖欠從20**年7月至20**年9月15日的上述房產物業管理費元及公共維修基金共計 元,已經構成違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判如所訴。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
(簽字)
20年月日
篇2:廈門市公有住房租金減免暫行規定(1999年)
廈門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8.5
實施日期:1999.8.5
廈府(1999)綜094號
第一條 根據國發[1998]2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廈門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實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減免對象
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租住本市公有住房,因提高房租而增加較多支出的下列人員:
(一)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職工和已故離休干部、職工的配偶;
(二)享受撫恤待遇的烈軍屬,無穩定收入的殘廢軍人;
(三)單獨居住、無穩定收入、無子女贍養的,享受撫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職工的配偶;
(四)社會孤老和民政部門確認的社會救濟戶;
(五)職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難的。
第三條 減免標準
住房面積在廈府[1995]綜139號和廈府[1998]綜084號文規定標準內的下列情況實行租金減免:
(一)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職工和已故離休干部、職工的配偶的租金減免(以1992年5月1日)前租金標準為基準計算增支部分)。
1、1937年7月6日(含6日)前參加革命、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職工和已故離休干部、職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同住成員住房補貼相抵(來自:m.dewk.cn),每戶每月凈增支出,給予全額減免;
2、1937年7月6日以后至1945年9月2日(含2日)以前參加革命、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職工和已故離休干部、職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同住成員住房補貼相抵,每戶每月凈增支出超過10元的部分,給予減免;
3、1945年9月2日以后至1949年9月30日(含30日)以前參加革命、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職工和已故離休干部、職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同住成員住房補貼相抵,每戶每月凈增支出超過15元的部分,給予減免。
(二)對享受撫恤待遇的烈軍屬,無穩定收入的殘疾軍人提租的增支部分給予全額減免。
(三)單獨居住、無穩定收入、無子女贍養的,享受撫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職工的配偶提租的增支部分給予全額減免。
(四)社會孤老和民政部門確認的社會救濟戶提租的增支部分給予全額減免。
(五)職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難的實行廉租辦法: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元(含230元)以內的,按現有租金的60%繳交;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300元(含300元)以內的,按現有租金的75%繳交;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350元(含350元)以內的,提租的增支部門給予全額減免。
4、上述家庭人均月收入標準原則上每年度調整一次。
本條(一)、(二)、(三)、(四)款符合(五)款規定的按(五)款執行。
第四條 辦理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減免申請;
(二)有工作單位的,本人及同住成員的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三)無工作單位的,居委會和區民政局出具證明;
(四)到公有住房的產權單位辦理減免手續。
第五條 本規定由廈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廈門市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租金計算辦法(2007試行)
廈國土房[20**]35號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物價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第一條 為做好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租金管理工作,依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租金標準(以下簡稱租金標準)的測算和社會保障性租賃房房屋租金(以下簡稱房屋租金)的計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租金標準指社會保障性租賃房按市場租金行情進行測算的房屋建筑面積租金單價,單位為元/平方米;房屋租金指社會保障性租賃房按房屋建筑面積和房屋所處不同樓層(來自:m.dewk.cn)、舒適度進行計算的房屋應付租金總額,單位為元。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負責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租金標準的測算工作,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擔社會保障性租賃房房屋租金計算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租金標準根據本市同等住宅房屋市場租金行情定期測算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租金標準可按單棟樓房、項目、區域或全市的范圍,采用市場租金評估法、成本計算法等方法,以市場租金評估法為主進行測算和制定。
第七條 評估測算法指按同類型、同檔次房屋的市場租金行情,由具備相關資質的評估或專業機構評估和確定租金標準的方法。
成本計算法指按市場租金構成要素進行計算租金標準的方法。成本租金構成要素包括折舊費、修繕費、管理費、利息、地租等。
第八條 社會保障性租賃房房屋租金計算公式:
房屋租金=房屋標準租金+調節租金
房屋標準租金=租金標準×房屋面積
調節租金=樓層調節租金+舒適度調節租金
樓層調節租金=(承租房屋樓層-標準樓層)×樓層調節系數×租金標準×房屋面積
舒適度調節租金=舒適度調節系數×租金標準×房屋面積
第九條 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樓層調節租金主要考慮樓層高低因素確定。高層(小高層)建筑以住宅部分的第3層作為標準層,多層建筑以第2層作為標準層。樓層調節系數0.002,多層建筑的頂樓按一樓樓層計算。
第十條 社會保障性租賃房舒適度調節租金根據該套房屋的朝向、通風、采光等因素確定。房屋有一面朝南的舒適度調節系數為0.03,其它房型的舒適度調節系數為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房屋租金按簽訂合同時公布的租金標準進行計算,在租賃合同期內租金標準不調整。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