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執行異議書(夫妻共有房產抵押權糾紛)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以對外抵押擔保等方式處分房產應由夫妻二人共同進行。如辦理抵押登記疏漏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則抵押權不成立。債權人提起抵押權之訴,法院判決、調解法律文書忽略了這一事實的,一方可以案外第三人身份就法院強制執行措施提出異議。
異議人:Y女士 (被執行人的妻子,身份證號)
地址:*市**區**路**號
被異議人:*門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住所:*門市zz區zz路**號之**號店面
負責人:z行長
異議事項:
(20**)*執行字第號案件,被異議人無權處置*門市思明區中山路336號及*門市思明區嘉禾路341號兩套房產,無權以處置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被異議人以20***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依據不充分,貴院應依法中止對上述兩套房產的執行程序。
事實與理由:
上述兩套房產并非被執行人個人財產,被異議人對其不享有抵押權,無權處置及以所得優先受償,該兩套房產亦不應在強制執行的財產范圍之內,被異議人藉20***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其依據不充分。下詳述之。
一、上述兩套房產系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而非被執行人個人財產。
20**年10月,異議人與被執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登記號為閩湖民婚結字第(20**)號,依法結為夫妻。依照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房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上述兩套房產,其中*門市思明區中山路336號為20**年06月受讓,*門市思明區嘉禾路341號為20**年11月受讓,此均由土地房屋所有權證為證。雖然,該兩套房產均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但并不妨礙其系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
二、被異議人對上述兩套房產并不享有抵押權,無權處置或以所得優先受償。
如前所述,上述兩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據物權法第95條、97條及103條之規定,異議人與被執行人共同共有上述兩套房產,對其進行任何處分亦應由共有人共同作出。被執行人其個人在抵押合同或法院的調解協議上簽字,構成合同法第51條所指的無權處分,因此該兩種協議均系效力待定合同。異議人此前并不知曉該兩種協議的存在,現在對該兩種協議亦不認可。因此該兩種協議均系無效。
被異議人作為專業的信貸機構,諳熟于對信貸項目的風險控制和審查,居然在未經房產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簽署抵押合同,其主觀上是有過錯的,絕非善意的相對人,無權依物權法有關規定主張善意取得。
綜上,被異議人并不對上述兩套房產享有抵押權,無權處置或以所得優先受償。
三、上述兩套房產不應在此次強制執行的范圍之內。
如前所述,該兩套房產均系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房屋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強制執行之則必然損害案外人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該兩套房產不應在此次強制執行的范圍之內。
四、被異議人藉20***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依據不充分。
首先,因上述兩套房產涉及對異議人財產的處分,而20***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并未就異議人的權責問題作出任何處置。因此,被異議人無權依據該調解書提出強制執行該兩套房產的申請,貴院亦沒有相應的強制執行該兩套房產的依據。
其次,異議人作為上述兩套房產的共同共有人,法庭應依法將異議人追加為20***民初字第號案件的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以維護司法公正、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但是,該案中在異議人未參與訴訟的情況之下,就以異議人的房產為他人設置抵押權,嚴重損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的審理程序嚴重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所作出的上述調解書應予撤銷。
總之,被異議人藉20***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依據不充分。
基于上述事由,異議人對(20**)*執行字第號執行案件提出執行異議,請貴院依法中止對上述兩套房產的執行程序。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異議人:y女士
(簽字)
20年月日
篇2:代書執行異議書樣本5
代書的執行異議書樣本5
案 外 人:黃岡市黃州**陶瓷設備維修店
法定代表人:孫**,男,漢族,1951年10月11日出生,現住黃州開發區新港大道益民路**號,聯系電話:135********
案外人就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在受理(20**)洪法執字第179號凍結案外人所有位于**市農行**支行賬號(17-63**00027**)上的18萬元整存款提出異議如下:
異議請求:
請求法院解除對案外人所有的位于**市農行**支行賬號(17-63**00027**)上的18萬元的凍結。
請求理由:
貴院于20**年2月11日凍結案外人所有位于黃岡市農行寶塔支行賬號(17-63020**400027**)上的18萬元整存款,該案件不具有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應當解除保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5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0條、第71條、7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16條的規定,案外人對法院執行其財產有異議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其理由有三:
1、本案中凍結黃岡市農行寶塔支行賬號(17-630***0027**)系案外人掛靠湖北zz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公司時所用,20**年12月30日案外人已脫離掛靠關系,成立以孫宇階為法人的黃岡市黃州**陶瓷設備維修店(以下簡稱**陶瓷設備維修店)并獨立經營,已經有自己在銀行開設的新賬戶(中國農業銀行黃岡市分行營業室,賬號:6306**039**),但因工作疏忽未及時注銷原來的老賬號:(黃岡市農行寶塔支行賬號17-6**0027**)。20**年5月5日東莞市厚街美風陶瓷店與黃岡市黃州**陶瓷設備維修店簽訂的年終改造工程合同書中約定的匯款賬戶:(中國農業銀行黃岡市分行營業室,賬號6306010400039**)中匯工程款時,因財務人員操作失誤匯入老賬號,致使所匯21.14萬元款中有18萬元被誤當作湖北zz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財產被予以凍結。
2、誤匯款中的18萬元根據情況介紹以及《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實際上已經成為zz公司的不當得利,依法應當返還給案外人黃岡市黃州**陶瓷設備維修店。
3、該案所凍結案外人18萬元純粹是黃岡市黃州**陶瓷設備維修店準備發放給農民工20**年1月至2月份維修改造工程的工資款,直到20**年5月5日建設單位才付款,完全與被申請人湖北zz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純粹由于財務疏忽才出現了這種情況,一旦這18萬元工資款出現狀況,其后果就不堪設想。
綜上,案外人認為18萬元的凍結款項不屬于(20**)洪法執字第179號民事裁定書及所依附的判決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特請求貴院停止執行該筆款項,解除對18萬元款項的凍結措施。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黃岡市黃州**陶瓷設備維修店
日期: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此執行異議書現存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仲裁辦。此案經5個月協調,18萬元已經全部解凍退還!)[作者:宋飛 ]
篇3:執行異議訴訟二審答辯狀范本(2)
執行異議訴訟二審答辯狀范本2
答辯人:** 公司
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公司與上訴人執行異議糾紛案,一審受理及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正確,其判決結果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答辯人現針對上訴請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 一審受理及審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辯人以上訴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合乎民事訴訟法律規范,不需分別起訴。
首先,本案為執行異議訴訟,訴訟是針對執行裁定。正是因為一審法院裁定中止對本案爭議車輛的執行,答辯人才就執行裁定訴請許可執行。
其次,本案當事人間之爭議法律關系為執行裁定的效力爭議而不是爭議車輛的物權關系爭議,因此提起執行異議訴訟不會違背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再者,本案起訴并未實際損害上訴人的程序權利,上訴人的執行異議在同一份裁定書中出現,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別起訴有悖于訴訟效率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訴累,缺乏起碼的必要性。
總之,本案起訴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被上訴人未能充分理解何為執行異議訴訟之訴訟標的,其上訴狀中所稱之相關理由毫無法律依據。
二、 一審認定“被告(上訴人)對申請執行事項提出異議,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查原告(答辯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是否正確”完全正確。
一審判決作出此項認定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案訴爭車輛同為原判決之訴訟標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如何處理呢?自然是“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這可由民訴法意見第258條印證:執行員“……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準,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法院執行局無權徑行改變原判決,否則,上級法院判決的既判力何在?
上訴人不認可原判決,則依法應提起針對原判決的再審申請。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否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賦予的執行法院審查執行異議的司法裁判權,實屬混淆視聽、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辯人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20**年6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