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儲存安全管理
1、目的:旨在構建一套全面且嚴格的倉儲、儲罐區安全規定,從各個關鍵環節和細節入手,涵蓋建筑設計、消防配備、人員管理、物品出入庫及日常巡查等方面,全方位確保物資儲存過程中的安全性,有效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物資存儲環境的穩定與安全 。
2、范圍:明確適用范圍為倉儲科,包括倉儲科所負責的所有庫房及相關物資儲存區域 。
3、責任者:涉及倉儲科,其需全面負責日常物資儲存管理工作;安全部,承擔監督與指導安全工作的重要職責;儲罐使用單位,對儲罐的使用及相關維護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
4、程序:基本要求
4.1 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必須嚴格符合現行有效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 - 87 雖有更新版本,但需結合實際說明沿用原因,此處假設因特定情況仍遵循此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 - 92)的各項規定。從建筑的結構布局、防火分區設置、安全疏散通道設計等多方面,為物資安全儲存提供堅實的建筑基礎 。
4.2 物資儲存場所應依據所儲存物品的性質,精準且足量地配備與之相適應的消防器材。例如,對于儲存易燃液體的場所,需配備泡沫滅火器等;對于儲存可燃氣體的場所,應配備二氧化碳滅火器等。同時,必須裝設性能良好的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以確保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及時傳遞信息并報警 。
4.3 必須大力加強管理工作,建立起一套完整且細致的崗位防火責任制。明確每個崗位人員在防火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做到責任到人。制定嚴格的火源、電器管理制度,對火源的使用和管理以及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進行規范。建立門衛值班巡查制度,安排專人值班并定時巡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完善各項操作制度,涵蓋物資的搬運、存儲、出入庫等所有操作環節,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多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 。
4.4 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置醒目且清晰的防火等級標志,讓所有人員一目了然。同時,確保通道、出入口的道路時刻保持暢通無阻,以便在緊急情況下人員能夠迅速疏散,消防車輛等救援設備能夠順利進入 。 倉庫安全防火管理
4.5 倉庫應精心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在物品入庫時,必須仔細核對、全面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是否符合要求、質量是否達標、數量是否準確。對于沒有明確產地、缺少標牌、未附帶檢驗合格證的物品,堅決禁止入庫,從源頭上保障倉庫物資的安全性 。
4.6 物品的發放環節,應嚴格履行規范的發放手續。工作人員需認真核對領取人員信息、物品信息等,確保發放的物品準確無誤,避免因錯發、漏發等問題引發安全隱患或其他不良后果 。
4.7 危險品倉管員必須深入熟知所管物品的名稱、詳細的理化性能,以及對應的防火、防爆、防毒害的具體措施。同時,倉庫應為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如防護手套、護目鏡、防毒面具等,確保倉管員在工作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
4.8 危險物品的安全儲存嚴格按照危險品儲存管理規定執行。從儲存方式、儲存環境條件(溫度、濕度等)、儲存間距等多方面進行嚴格把控,確保危險物品儲存的安全性 。
4.9 做好每日的巡查工作,并認真做好記錄。倉管員在巡查過程中,仔細檢查物品的包裝、容器是否存在破損、殘缺、變形等情況,同時關注物品是否出現變質、分解等異常現象。一旦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按照相關安全規定進行妥善處理 。
4.10 庫內嚴禁煙火,任何形式的明火都絕對不允許出現。嚴禁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操作,如在庫內進行金屬切割、打磨等作業。不準穿鞋底附鐵的鞋入庫,因為這種鞋在行走過程中可能與地面摩擦產生火花。庫內嚴禁穿、脫尼龍等高電阻率服裝,防止因靜電產生引發危險 。
4.11 危險品裝卸、使用操作必須嚴格符合危險品裝卸運輸安全管理、化學危險品使用有關規定。在裝卸過程中,要采用合適的裝卸工具和方法,防止物品受到碰撞、擠壓等損壞。在使用過程中,操作人員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保安全 。
4.12 危險品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更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倉管員應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門窗是否關閉完好、電器設備是否斷電、物品擺放是否合規等。確認無誤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
4.13 氣瓶貯存,必須嚴格按《氣瓶貯存運輸和使用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從氣瓶的擺放方式、儲存環境溫度限制、與其他物品的安全間距等方面進行規范管理 。 儲罐區管理
4.14 原料貯槽及卸料管日常檢查由倉庫保管員負責,倉庫保管員需按照規定的檢查流程和標準,每日對原料貯槽及卸料管的外觀、密封性等進行檢查。維修由各使用單位負責,當發現問題時,使用單位應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維修,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
4.15 易燃、可燃液體和壓縮氣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筑。這樣可以有效降低火災發生時的火勢蔓延風險,保障儲罐區的安全 。
4.16 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 28℃,沸點低于 85℃的易燃液體儲罐,若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因為在高溫環境下,此類易燃液體的危險性會顯著增加。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防止因開關產生的電火花引發危險 。
4.17 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這樣可以減少因管道、電纜故障引發火災的風險,同時保證防火(護)堤的防火性能 。
4.18 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這是為了防止罐區內的易燃、可燃液體等通過排水管流出,引發外部火災等安全事故 。
4.19 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 - 84 雖有更新版本,假設因特定情況仍遵循此版)等有關規定執行。通過合理設置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有效預防雷擊和靜電引發的火災、爆炸等事故 。
4.20 儲罐區間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設施等應按《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執行。從儲罐之間的安全距離設置,到事故存液池的容量設計、消防設施的配備等方面,全面保障儲罐區的安全 。
篇2:物流公司物資儲存保管條例
物流公司物資儲存保管條例
第一條 物資的儲存保管原則上應以物資的屬性特點和用途規劃設置倉庫并根據倉庫的條件考慮劃區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轉量小的用貨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類和規格的資序排列編號上架的以分類四號定位編號
第二條 物資堆放的原則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據貨物特點必須做到過目有數檢點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齊
第三條 倉庫保管員對庫存代保管待驗材料以及設備容器和工具等負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因此堅決做到人各有責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倉庫物資如有損失貶值報廢盤盈盤虧等保管員應及時報告上級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責任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一律不準擅自處理保管員不得采取盈時多送虧時克扣的違紀做法。
第四條 保管物資要根據其屬性考慮儲存的場所和保管常識處理加強保管措施達到十不要求務使企業財產不發生保管責任損失同類物資堆放要考慮先進先出發貨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第五條 保管物資未經主管同意一律不準擅自借出配套物資一律不準拆件零發特殊情況應經主管批準。
第六條 倉庫要嚴格保衛制度禁止非本庫人員擅自入庫倉庫嚴禁煙火明火作業需經保衛部門批準保管員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識。
篇3:化工集團物資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集團物資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基本要求
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等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資儲存場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根據物資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二)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三)要配備熟悉現場情況的義務消防組織。
(四)要制訂有關應急預案,并責任到人。
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盜等工作。
第二節 倉庫管理
企業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
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
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一)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二)炸藥不能與起爆器材同存一庫。
(三)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四)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五)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不準同存一庫。
(六)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劇毒、炸藥、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的管理辦法。使用單位必須憑保衛部門批準的“危險物品領(退)單”由兩人領取。
儲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有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企業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甲、乙類物品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三節 儲罐區管理
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好。
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罐體外部宜涂刷防止熱輻射材料,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置在防火(護)堤內。
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有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
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 氣(液)瓶的安全儲存管理
對氣瓶的儲存管理必須遵循
下述原則:
(一)應設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二)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三)氣瓶進庫一律不得用電磁起動機械搬運,氣瓶應旋緊瓶帽,套上兩個防震圈,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
(四)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分解反應或有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執行先進先出的原則。
(五)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開存放,并在現場設置防毒用具和滅火器材。
(六)氣瓶放置應整齊,并戴好瓶帽,橫放時,頭部朝同一個方向,垛高不宜超過5層,特殊物質氣瓶,如液氯鋼瓶最高2層。
(七)退庫的空瓶,應留有余壓,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氣瓶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對于退庫空瓶應逐個檢查瓶閥,旋緊后再旋上瓶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