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某物業維修資金代管協議
甲方(物業管理公司):
乙方(購房人,業主):________棟______單元(鋪)______(先生/女士)
第一條 為建立住宅物業維修保障機制,維護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違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佛山市順德區《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順建發[20**]31號)、順德區《關于加強我區商品住房物業管理維修資金監管的通知》(順建發[20**]26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也結合本物業實際,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頂、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區單棟物業內,建筑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電線路、照明用具、消防設施、道路、路燈、溝、渠、地漏和共用的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包括:配電房、電壓房、電表房、水泵房、消防泵房、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三條 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儲存、業主決策、專款專用、政府監管、按棟建賬、核算到戶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首期維修資金按國家規定,由購房人(業主)繳交。不可超過購房款的2%。本司根據業主的實際情況,首期物業維修資金按八個月的物業管理費收取(約為購房款的0.0015-0.002)。
第五條 本物業公司負責前期物業維修資金的收集和代管責任。
第六條 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可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將物業維修資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決定委托的其它單位代管。
第七條 本司代管的物業維修資金將按期向業主明示,同時接受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全體業主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 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活期利率計息,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物業保修期內不得使用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和方案,經業主委員會或60%業主簽字審議批準后方可使用。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出現需緊急維修的情況時,不及時維修將嚴重影響業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本司可及時組織維修,所發生費用可在維修資金中列支,同時向全體業主匯報維修情況和賬目情況。
第十條 本司代管維修資金期內,如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維修資金余額隨著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原業主交納的維修資金剩余款,由物業受讓人向原業主支付,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拆遷或其它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本司將維修資金賬面余額退還給業主,同時本協議自行廢除。
第十一條 如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更時,本司將所代管的物業維修資金交業主委員會或全體業主審核后,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或業主委任的新物業管理企業,同時作好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 本司將嚴格按國家規定的制度和要求代管《俊興樓》前期物業維修資金,不得在物業保修期內提前使用和挪用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本司如違反本協議擅自挪用維修資金或造成維修資金損失的,由區財政部門、房地產行政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司負責將收取的維修資金上報區房管局綜合管理科,并負責完成《俊興樓》物業維修資金的備案工作。
第十五條 本協議的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六條 本協議主要用于《俊興樓》物業維修資金的代管和使用而制定。
第十七條 如維修資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或業主委托的其它企業管理時,此協議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5)
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
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自該《辦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照該辦法執行,已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不做修改。
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暫行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暫行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全市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各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住宅業主、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業主、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或者具有共有設施設備的非住宅業主,均應按規定交存維修資金。但住宅只屬于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第七條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首期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5%。
現行市區內(含桃城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湖新區)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為:設有電梯房屋90元/平方米;未設有電梯房屋(含別墅)60元/平方米(含車庫、儲藏間)。
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應由房產部門合理確定,適時調整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應交存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
尚未出售的房屋,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代交該部分維修資金,待房屋出售后,由開發建設單位足額扣回。
第八條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于售房單位所有。
第九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物業所在地屬市區的由市住建局代管,屬各縣(市)的由當地房產部門代管;已售公有住房歸集的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市)房產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條 市、縣房產部門、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的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出售的公有住房開立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房屋銷售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嚴格按規定交納維修資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一)業主或業主委托代辦的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到房屋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辦理維修資金交存額核定登記;
(二)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對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區(項目)名稱、地址、幢號、房號、建筑面積及交存款額等進行核定后,就上述事項進行登記,向交存人開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審核告知書》;
(三)業主或業主委托的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核定單》到開戶銀行交存維修資金。
(四)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開戶銀行收款后,應當分別按戶向交存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作為房屋權屬登記的憑據。
第十二條 應交存維修資金的住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前,應當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未按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得予以確權登記。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的管理,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決定。經業主大會依法討論決定劃轉的,按照下列程序劃轉:
(一)業主大會向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應當附具有關劃轉維修資金的決定、維修資金管理方案等有關證明、材料。
(二)業主大會應當開立維修資金專戶,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三)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未依法討論決定劃轉或經依法討論決定繼續由市、縣房產部門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繼續履行維修資金管理的相應職責,管理費用按照委托賬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賬目管理單位及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資質和專業素質。業主大會應當建立維修資金管理制度。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賬目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業主應當在收到通知后60日內續交,續交后的維修資金金額應不少于首期交存額。
第十六條 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應當補交,業主委員會有向業主催交維修資金的義務。補交的具體辦法由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更新的工程費用,由相關業主按所擁有建筑物專有部分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條 凡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相關單位承擔維修工程費用。
第二十一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根據需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情況提出使用建議。建議內容包括:房屋坐落、維修項目概況、維修理由、工程造價、涉及業主戶數等。
(二)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的使用建議,并確定具體辦理的委托代理人。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制定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資金支取;
1、使用維修資金申請;
2、專有部分占相關房屋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相關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決議;
3、委托辦理維修資金使用事宜的委托證明、辦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工程預算和維修施工合同;
5、維修費用分戶分攤明細表。
(五)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六)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二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項目類別、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由業主大會、相關業主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列支維修資金申請,同意后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還應當經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持市、縣房產部門備案證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維修資金:
(一)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大會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房屋安全或設施設備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3、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4、維修完畢,應當依法履行有關程序或在相關范圍內公告。
(二)維修資金已劃轉業主大會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房屋安全或設施設備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業主委員會依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列支維修資金申請,同意后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經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3、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持市、縣房產部門備案證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4、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未按照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縣房產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列支。
由市、縣房產部門組織代修的,市、縣房產部門可以安排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維修應急施工隊進行緊急維修施工,組織協調解決維修中的有關事宜。維修費用在相關業主的維修資金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分攤列支。項目維修資料應予保存。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將閑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
利用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禁止利用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當地房產部門及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八條 房屋滅失的,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應當返還業主。其中,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九條 市、縣房產部門,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與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維修資金賬目核對、公布和查詢制度,每年至少核對、公布一次。公布內容應當包括:
(一)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市、縣房產部門,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賬面余額及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可以隨時查詢。
第三十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由房產和財政主管部門核定,并與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有關規定,接受財政部門對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維修資金專用票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由財政部門監制,其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專戶管理銀行加快建設與完善維修資金信息化系統,實現資源共享,便于管理,方便查詢。
第三十四條 市、縣房產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公有住房出售單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違反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按建設部、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市住建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暫行辦法制定相應繳存、使用、管理實施程序。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自該《辦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照該辦法執行,已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不做修改。
篇3: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1)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216號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唐良智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4號令)、《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承擔。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也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結構與之相連的非住宅,下同)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總規模建安造價的1.5%(配置有電梯的按照2.5%)交存;
(二)購房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金額為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確定、公布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準,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 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購房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金額為本市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商業銀行的服務質量等因素,確定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并向社會公布。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在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
第十條 商品住宅的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時間和方式由購房人與開發建設單位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項目初始登記前按照物業總規模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初始登記時尚未售出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還應當作為業主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售出后,購房人應當向開發建設單位交納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一條 售后公有住房的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改手續時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委托售房單位交存。
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二條 購房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
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雖已成立但未要求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銀行專戶進行代管,實行專款專用。
開立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開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四條 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使用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要求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并同時對以下事項進行表決: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的選定;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賬目管理辦法;
(三)確定業主委員會主任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責任人的決議;
(四)應急維修授權協議書;
(五)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由業主大會確定的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的其他事項。
業主大會通過關于上述事項的決議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到選定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業主大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通過劃轉決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并提交業主大會關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事項的決議及專戶管理銀行開戶證明。
申請材料齊全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告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有關賬目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 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開戶銀行、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緊急情況時,同意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修并從維修工程涉及的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相應費用的授權協議書。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通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用于支付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費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只能支付到約定的施工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賬戶中;用于支付評估、監理等費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只能支付到約定的評估、監理單位賬戶中。
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變更開戶銀行,確需變更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決定,注銷原銀行專戶,開立新專戶,并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業主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應交存額30%的,應當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的續交方案及時續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業主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包括:
(一)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二)樓房外墻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墻內表面浸濕;
(三)樓房外墻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準、規范的規定值;
(四)建筑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者脫落,或者建筑保溫不良引起外墻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者霉變;
(五)外墻及樓梯間、公共走廊涂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
(六)公共區域窗臺、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墻、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七)公共區域門窗或者窗紗破損的;
(八)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包括:
(一)電梯及主要部件的維修或者更換;
(二)避雷設施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
(三)監控設施、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的;
(四)樓內排水(排污)設備出現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銹蝕嚴重,排污泵銹蝕或者其他設備損壞的;
(五)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設施損壞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應當由供水企業承擔的除外;
(六)住宅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屬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屬單幢房屋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三)屬一個單元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屬單元內一側房屋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側房屋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四)相鄰業主共有部位的維修,由相鄰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五)與房屋結構相連的汽車車庫的維修,由車庫共用關系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車位的比例共同承擔。
業主個人維修資金分戶賬金額不夠支付所分攤維修工程費用的,差額部分由該業主承擔。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方案,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原因,維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費用及組織方式等內容;
(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該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對使用方案進行表決,表決前應當將使用方案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三)使用方案通過后,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相關業主表決結果及其證明、使用方案及預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申請;
(四)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使用條件的,報告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五)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使用方案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六)工程驗收合格后,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持下列材料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撥付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余額:
1.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單;
2.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單;
3.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發票;
4.其他相關材料。
(七)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告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內日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余額的通知。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業主委員會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使用方案及預算等有關材料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
(四)業主委員會按照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使用方案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五)工程竣工后,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和維修費用決算情況。
第二十六條 鼓勵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通過招投標選擇施工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及工程監理機構對工程預算進行評估及對工程進行監理,相關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共同承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可以推薦代表或者聘請專業人員參與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方案制訂、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的規定辦理。
前款所稱緊急情況包括: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
(三)樓體單側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脫落危險;
(四)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
(五)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緊急情況。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發生緊急情況且危及公共安全,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一)組織相關專業部門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
(二)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就工程事項出具相關證明;
(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制作工程預算并經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定;
(四)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施工單位進行搶修;
(五)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業主對維修工程進行驗收后,將工程費用分攤至相關業主,并在該物業區域內公示7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發生緊急情況且危及公共安全,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應急維修授權協議書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組織代修,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三十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三十一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購買國債。
不得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抵押、質押等擔保行為。
第三十二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受讓方應當持相關材料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應交存額30%的,受讓方應當在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時按照規定續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四條 房屋滅失的,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按照下列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五條 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前的代管期間,業主委員會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后的自主管理期間,應當每年與專戶管理銀行至少核對1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
第三十六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定期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七條 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業主委員會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應當每年至少1次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劃轉業主大會前代管期間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經業主大會投票通過,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和監督,審計監督費用可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逐步規范和完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每套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專戶管理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向繳存人出具維修資金繳存憑證,或者未履行資金支出規定程序而支出資金的,或者發現資金支出違反本辦法規定而未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報告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單方取消與專戶管理銀行的資金代管協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專戶管理銀行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