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小區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為確保本小區車輛安全,為住戶提供良好的車輛保管服務,特制訂本規定。
(一)本小區停車場實行日夜24時值班制度,由本小區保安部負責管理,車輛隨時可以進出、停放。
(二)本小區停車場實行有償使用,車主須憑車輛出入證進入停車場。
(三)本地下車庫分固定車位和臨時停車位,固定車位是向本住宅區業主提供,臨時停車位是供非本住宅區車輛停泊使用。
(四)固定車位按市物價局規定的封閉停車庫價格收取車位費,臨時停車位按市政府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收費。
(五)車輛進入:車輛進入停車場應一停二慢,必須服從管理員的指揮和安排,征得管理員同意后方可進入,司機須向管理人員交驗該車的有效證件,由管理人員發給停車證,并登記停車牌號、車輛牌號、進入時間、外表配件是否齊全,以備停車場查閱之需。
(六)車輛停放:車輛停放時必須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安全,在規定位置上停放,并與周圍車輛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對其它車輛的進出和其他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車主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到警備狀態,車內物品及停車證必須隨身帶走,車主停好車輛后須立即離開停車場,不得在他人車輛旁停留。
管理員應指揮車輛停放,察看車輛有無上鎖、有無破損,如有破損,應知會車主并登記,不服從指揮、亂停放車輛的按照交通法規中亂停車輛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七)駛離: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注意周圍車輛的安全,緩慢駛離,并在出口處向管理員交回停車證,管理員核對牌號后,收回停車證,車輛方可駛離。
(八)管理中值班期間應認真負責,熱情服務,不得會客、喝酒、睡覺、不得離開停車場,不得讓親朋好友和其他無關人員進入停車場,嚴格核對駛離車輛的牌號,對車主的合理要求給予滿足。
篇2:大學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大學)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中心車輛由中心辦公室統一管理,做好機動車輛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2、建立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嚴格執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定人定車;
3、機動車輛在校內應限速行駛,特別是冬季路滑車速要慢;
4、車上各種備件、工具、滅火器等物品,應配備齊全。車輛鑰匙要妥善保管,如有丟失或需要復制車輛鑰匙,必須向辦公室報告;
5、中心機動車輛只能用于垃圾清運和裝運貨物,不得作為載人交通工具;
6、駕駛員要認真學習和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交通違章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務必做到安全駕駛、文明行車,出車時證件齊全有效;
7、駕駛員不得將車輛私自交于他人駕駛,嚴禁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和私自出車等違章行為。否則,后果由責任人承擔,同時駕駛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8、車輛一律停放在指定的固定場所,任何人不得私自將車輛開回家或隨意停放在其它地方;
9、要定期對車輛進行的安全檢查、保養。嚴格執行車輛維修制度,對有制動器、轉向器、燈光等故障的機動車輛未經修復嚴禁投入運行。對長期停用的車輛要搞好封存保養工作,已報經上級部門批準報廢的車輛,不得再行使用;
10、發生事故,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報警,同時向單位報告、嚴禁逃逸;
11、加強對機動車輛的車籍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私車掛靠或以單位名義為辦理各種車籍證明、證件。
篇3:學校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校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4
目前,由于我校校內通道狹窄,在校內通行的機動車輛及人員較多,為校內交通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壓力。為了確保廣大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及校園設施不受損害,規范校園內交通秩序,營造良好的教學環境,本著“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原則,經學校研究,現就校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1、教師上下班騎車、駕車須遵守交通規則。
2、出、入校門時,遇學生上下學要讓學生先行,騎非機動車的教職工要下車推行,機動車輛要減速慢行,進入校園嚴禁鳴號。
3、教師車輛進入校園須停在指定位置,不得亂停亂放。
4、無駕駛證者不得駕駛機動車。
5、上班時間內不得擦洗車輛。
6、機動車工作日內一般不得進入教學區。
7、如在校園內造成學生傷害、公物損害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8、非校內車輛,禁止入校。
9、學生參加校園內體育課或其他文體活動時,車輛禁止該活動場所行使。(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10、駕駛車輛進出校園應盡量避開學生流動高峰時段
11、校園內限速行駛,時速不準超過5公里,謹防碰撞到學生。
12、車輛攜帶物品出校門須由保衛處開出門證。
13、駕駛人員應增強防盜意識,車況應保持完好。
14、因工作需要而經常進出校區的非本校機動車輛(含本校師生員工的私家車),均需到保衛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領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汽車通行證,并按規定進出校區,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
15、所有機動車輛均應按指定地點以不堵塞通道、不影響其它車輛的通行、不損壞道路、花草、公物為前提有序停放。嚴禁在行政樓、藝術樓、實驗樓等樓前停放車輛。
16、出租車原則上不得進入校園,特殊情況需經門衛值班人員或保衛處同意方可駛入。
17、機動車輛停放安全問題由車主負責,本校對車輛及車輛上的物資損壞、丟失概不負責。
18、各單位要舉辦活動時,要事先將來校人員及機動車輛等情況報保衛部門,以便做好服務工作。
19、門衛人員應嚴格門衛制度,對進出校門的機動車輛既文明禮貌又嚴格認真按章管理,切實履行檢查登記制度,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
20、機動車輛在校內損壞公物一律照價賠償,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罰款。
21、校長辦公室、保衛處將根據校內各部門的特殊情況,對此規定限制的條款進行臨時特例變更。
22、對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23、以上條款至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