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和停車服務收費的通知
各區(縣)經發委、規劃房產局(建設局):
根據《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2755號)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住建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新發改法規〔20**〕1189號)規定,結合我市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現狀,經20**年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烏魯木齊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和停車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
?。ㄒ唬┪闯闪I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普通住宅(指除別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根據物業服務質量等級由低到高(從一級到四級)對應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分別為:
1、多層不帶電梯普通住宅:一級服務0.5元/月·平方米、二級服務0.6元/月·平方米、三級服務0.7元/月·平方米、四級服務0.8元/月·平方米。
2、高層或帶電梯普通住宅:一級服務0.8元/月·平方米、二級服務1.1元/月·平方米、三級服務1.5元/月·平方米、四級服務2.0元/月·平方米。
住宅物業服務質量等級按照自治區住建廳《關于批準發布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住宅物業服務標準〉(*JJ056-20**)》(新建標函〔20**〕14號)執行。每個物業服務質量等級對應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為基準價格,具體收費標準可上下浮動10%。
(二)已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質量等級標準協商確定。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自主協商確定。
二、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
?。ㄒ唬┪飿I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70元/車·月。臨時進入居民住宅小區的社會車輛,首小時以內不收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ú蛔?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
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或車庫內的車位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含車庫公共照明用電費用)。其中:1、多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多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高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3、多層、高層混合住宅小區共用地下車庫(車位)的,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對住宅業主按照該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對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
以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適用于前期物業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實行市場調節價。
?。ǘ┳庥玫叵萝噹欤ㄜ囄唬┖蜋C械化立體停車庫(車位)的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已購買小區內建設的機械化立體停車庫(車位)或機械臺板式停車庫的停車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ㄋ模┰谑紫缺WC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小區內經相關部門批準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按不超過同類地段的占道停車收費標準,即《關于調整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服務差別化收費標準的通知》(烏發改費〔20**〕1093號)和《關于調整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服務差別化收費標準的補充通知》(烏發改費〔20**〕478號)執行。
?。ㄎ澹┌凑找巹澰O計要求有供暖設施設備并按設計溫度正常供暖的地下車庫(車位),其熱費的收繳應按照《烏魯木齊市供熱管理條例》執行。
三、嚴格執行公共收益收支公示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要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每半年(當年7月31日之前,次年1月31日之前)公示一次小區公共收益收支情況,接受所在社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監督。
四、嚴格執行物業服務收費公示制度
物業服務收費必須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依據、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物業服務等級標準、服務內容、服務項目等,要嚴格按照自治區住建廳《關于批準發布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住宅物業服務標準〉(*JJ056-20**)》(新建標函〔20**〕14號)進行公示。
五、加強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和停車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
各級價格監督檢查部門和物業監管部門要對居民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停車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和物業企業公共收益收支公示的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物業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六、凡涉及20**年度期間的物業服務和停車服務等方面的費用,仍按《關于烏魯木齊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和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烏發改醫價〔20**〕1108號)和《關于烏魯木齊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和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補充說明的通知》(烏發改醫價〔20**〕1214號)執行。
七、本通知由烏魯木齊市發展和改革
委員會會同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八、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原《關于轉發〈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烏發改房〔20**〕18號)、《關于烏魯木齊地區物業服務收費價格管理的相關規定的通知》(烏發改房〔20**〕72號)、《關于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批復》(烏發改醫價〔20**〕140號)、《關于烏魯木齊市住宅小區物業收費和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烏發改醫價〔20**〕1108號)和《關于烏魯木齊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和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補充說明的通知》(烏發改醫價〔20**〕1214號)同時廢止。
篇2:商務大廈友情提示:停車服務
商務大廈友情提示:停車服務
尊敬的各位業主朋友們,在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商務大廈得到了社會的認可,現入住公司較多,停車位成了我們共同觀注的問題,以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們基本能滿足您的停車需要,但隨著公司入住數量的增加,不得不讓我們提前考慮這個問題,物業服務中心友情提示您,在停車的時候請控制好車距,以免讓車位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商務大廈的發展離不開您的支持!
篇3:園區停車服務管理方案
園區停車服務管理方案
·管理內容
1、保持良好的秩序,明確園區內車輛停放區域;
2、地面及地下停車庫設立完善的車輛行駛標識和警示牌(含:行駛方向、行駛路線、限速、限高、禁鳴、禁煙火標識等);
3、對地下停車庫中業主專用的車位,車場管理員應做好相關標識,阻止和勸誡其它車輛不得占用此車位。
·管理措施
1、建立地面、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2、設置車輛管理員(地面泊位由巡邏保安兼管);
3、做好園區車輛停放管理宣傳工作。
·車輛損壞設施設備事故處理措施
1、應立即通報秩序維護部主管,并記錄駕駛人的姓名、駕駛執照號碼、身份證號碼、住址及車牌號碼。
2、記錄旁證人姓名、住址及聯系方式。如有條件可拍照留證。
3、詳細記錄駕駛人損壞設施設備的經過。
4、通知工程維修人員到場結算修復受損設施設備所需資金的數額。
5、讓駕駛人書面確認責任及承諾賠償的方式及預付保證金。
6、如有必要,經領導同意后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