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大
20**年4月2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提高農業資源開發利用整體效益,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業資源,是指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相關的土地、水、氣候、生物等自然資源。
第三條 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堅持因地適宜、統籌規劃,開發與保護并重的原則。在城市規劃區內,農業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工作。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劃、林業、土地、水利、環保、氣候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農業資源專業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的規定,負責農業資源的專業管理與保護工作。
第六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業資源綜合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調、監督、檢查農業綜合規劃、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的實施;
(二)監督、檢查重大開發項目、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內容的實施情況,并進行后期評估;
(三)協調在農業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方面的爭議,并向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業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農業資源的行為有權報告和檢舉。
第八條
篇2:太原市農業資源綜合管理條例
太原市人大
20**年4月2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提高農業資源開發利用整體效益,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業資源,是指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相關的土地、水、氣候、生物等自然資源。
第三條 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堅持因地適宜、統籌規劃,開發與保護并重的原則。在城市規劃區內,農業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工作。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劃、林業、土地、水利、環保、氣候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農業資源專業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的規定,負責農業資源的專業管理與保護工作。
第六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業資源綜合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調、監督、檢查農業綜合規劃、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的實施;
(二)監督、檢查重大開發項目、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內容的實施情況,并進行后期評估;
(三)協調在農業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方面的爭議,并向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業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農業資源的行為有權報告和檢舉。
第八條
篇3:小區物業綜合管理部主管崗位職責
小區物業綜合管理部主管崗位職責
1、負責接待業主(住戶)和來訪客人,對業主(住戶)的投訴耐心聽取,耐心解釋,并在《顧客投訴/請求記錄表》上予以記錄。在本部門范圍內的及時處理,不在本部門范圍內的要及時填寫《投訴處理表》交相關部門處理,并跟蹤處理結果。
2、負責業主(住戶)的入伙接待及相關手續的辦理。
3、負責業主(住戶)的報修處理。
4、負責物業小區的房屋本體控制、公用設施及小區的巡查,及時填寫(綜合管理部)《日巡查表》。
5、負責業主(住戶)的裝修初審、監管、驗收,并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理。
6、負責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7、負責小區的社區文化活動,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8、負責管理費及其它各項費用的催繳。
9、負責對服務質量進行統計,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0、負責管理處日常行政事務及對外協調工作。
11、負責向業主(住戶)傳達國家方針政策,及時傳達政府和公司的各項通知規定,配合公安、居委會做好人口管理和計生工作。
12、負責對管理處各項工作進行每天巡查。
13、負責有關車輛(如住戶專車等)的管理。
14、負責組織對業主(住戶)進行回訪以及業主(住戶)的請求處理,及時填寫《回訪記錄》。
15、負責對空置房的管理。
16、負責對食堂的衛生、飯菜質量、服務質量等事務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