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橋梁管理條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太原市城市橋梁管理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年1月23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2月2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責任,加強管理,確保城市橋梁通暢和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橋梁,是指連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車輛、行人通行,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跨河橋、立交橋、高架橋、涵洞、地下通道、人行天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橋梁的移交備案、養護維修、檢測評估、使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城市橋梁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管理與養護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是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城市橋梁管理機構負責其職責范圍內城市橋梁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城市橋梁的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橋梁的管理工作。
不需進行移交的城市橋梁由其管理單位,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管理的城市橋梁的養護維修、檢測評估等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其他城市橋梁的養護維修、檢測評估等管理所需經費由管理單位予以保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橋梁科學技術應用,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城市橋梁的管理水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侵占等危害城市橋梁安全和干擾城市橋梁正常使用的行為,均有權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章 移交與備案
第九條 城市橋梁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城市橋梁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由建設單位在六個月內移交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移交城市橋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審查文件等城市橋梁建設前期有關檔案;
(二)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質監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合格文件;
(三)工程質量保修書;
(四)城市橋梁檢測評估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五)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移交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出具接收通知書;經審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接收的書面意見。
不予接收的書面意見應當注明不予接收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要求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后應當依程序重新申報移交。
第十二條 下列城市橋梁不需進行移交的,其管理單位應當在城市橋梁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管理。
(一)具有城市橋梁功能的人防設施;
(二)鐵道橋梁;
(三)主要用于架設供水、供氣、供熱等管道的城市橋梁;
(四)公園、工廠、學校、大型商務區、建筑小區、村莊等相對封閉管理區域內的城市橋梁。
第十三條 管理單位不明確的城市橋梁,由所在地轄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并向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移交橋梁和備案橋梁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城市橋梁管理機構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符合下列規定的信息檔案:
(一)城市橋梁信息檔案應當以一座橋梁為單位建檔;
(二)信息檔案應當包括城市橋梁主要技術資料,施工、竣工資料,養護技術文件,巡檢、檢測資料,橋上架設管線等技術文件及相關資料;
(三)信息檔案管理工作應當利用多媒體技術,逐步實行電子化、數據化,建立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
(四)根據城市橋梁運行期間的各種檢測數據,及時更新城市橋梁檔案信息,實現城市橋梁信息數據的動態更新與管理。
第三章 養護維修與檢測評估
第十六條 城市橋梁管理機構和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的城市橋梁制定年度養護維修和檢測評
估計劃。
第十七條 城市橋梁管理機構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橋梁養護技術規范規定的養護類別,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并根據城市橋梁技術狀況、完好程度,對不同養護類別的城市橋梁,進行完好狀態等級劃分及養護維修。
第十八條 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具有與養護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養護維修隊伍,配備專用養護維修車輛和機械設備。
(二)養護維修人員進行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識服,按照規定設置作業現場標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車輛、行人交通安全。
(三)用于搶修城市橋梁的專用車輛和現場指揮車輛可申請辦理工程救險車登記手續,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警示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
第十九條 城市橋梁的檢測評估分為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測、特殊檢測。
經常性檢查是指對城市橋梁的技術狀況進行日常巡檢。
定期檢測是指對城市橋梁的可靠性等進行定期檢查評估,分為常規定期檢測和結構定期檢測。常規定期檢測一般為每年一次。結構定期檢測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一類養護的城市橋梁為一至二年,關鍵部位可以設儀器監控測試;二至五類養護的城市橋梁間隔為六至十年。
特殊檢測是指當城市橋梁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者撞擊等人為事故后所進行的可靠性檢測評估。
第二十條 城市橋梁的定期檢測和特殊檢測可以對城市橋梁進行整體檢測,也可以進行特定部位檢測。
第二十一條 城市橋梁的定期檢測和特殊檢測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或者委托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橋梁檢測評估機構檢測。
城市橋梁檢測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技術規范,提供真實、準確的檢測數據和評估結論,評定橋梁的技術等級,出具橋梁定期檢測、特殊檢測技術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經過檢測評估,確定城市橋梁的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城市橋梁管理機構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的,城市橋梁管理機構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并限期排除危險;在危險排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橋梁安全保護范圍為:
(一)跨越汾河橋梁的安全保護范圍為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及兩側各五十米范圍內的區域,引橋垂直投影面及兩側各三十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跨越汾河以外水域橋梁的安全保護范圍為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及兩側各三十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人行天橋的安全保護范圍為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及兩側各五米范圍內的區域;
(四)涵洞、地下通道和跨越城市道路的橋梁、立交橋、高架橋的安全保護范圍為相關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的區域。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施工作業的,應當事先征得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市政管線、電力線、電信線等,應當先由城市橋梁原設計單位提出技術安全意見,并報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橋梁上設置廣告牌和其他掛浮物的,設置單位應當出具相應的風載、荷載實驗報告以及橋梁原設計單位的技術安全意見,并報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城市橋梁管理機構和管理單位應當在城市橋梁明顯部位設置限載、限高等標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其他特種車輛需要在城市橋梁上行駛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報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城市橋梁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城市橋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鐵路和道路以外的空間及場地為橋下空間。
使用橋下空間,應當經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橋下空間。
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橋下空間,可以按照市政特許經營相關法律、法規實施。
第二十九條 在不影響安全的情況下,橋下空間可以用于停放車輛、設置道班房或者城市綠化。
第三十條 使用橋下空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約定的期限、面積和用途使用;
(二)配合城市橋梁管理機構進行城市橋梁日常養護維修、檢測評估;
(三)橋下空間安裝照明、給排水、護欄、崗亭等必要設施的,其設計方案應當事先經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四)橋下空間需要修建為道路或者有特殊養護、維修、建設需要的,橋下空間使用者應當配合;
(五)定期對橋下空間使用情況進行自查,維護城市橋梁安全。發現城市橋梁設施受損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城市橋梁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因城市橋梁管理需要,對城市橋梁安全保護范圍內和城市橋梁上的設施進行移動、拆除的,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配合。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橋梁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橋面;
(二)擅自建設建(構)筑物;
(三)架設壓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四)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過城市橋梁限載標準的車輛等擅自通行;
(五)擅自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六)其他損害、侵占城市橋梁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范圍內和橋下空間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搭建建(構)筑物、封閉橋下空間;
(二)堆放或者加工生產易燃、易爆、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有害物品或者明火作業;
(三)擅自轉讓、出租橋下空間使用權;
(四)擅自改變橋下空間用途;
(五)擅自架設各類管線等設施;
(六)其他損害、侵占城市橋梁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城市橋梁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并及時制止影響城市橋梁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橋梁管理機構和管理單位以及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建立預警和應急機制,制定城市橋梁安全應急處置預案。
城市橋梁出現塌陷、斷裂等突發情形時,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橋梁管理機構和管理單位以及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禁止車輛、行人通行,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情況危急時,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橋梁管理機構和管理單位以及市轄區人民政府,可先行采取封橋等緊急措施。
城市橋梁遭遇自然災害或者人為事故造成損壞時,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橋梁管理機構和管理單位以及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迅速組織搶修,防止損失擴大。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由城市橋梁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的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過城市橋梁限載標準的車輛等,擅自經過城市橋梁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范圍內和橋下空間實施違法行為的,由城市橋梁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橋梁檢測評估機構出具虛假檢測技術評估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給城市橋梁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盜竊、損毀城市橋梁設施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縣(市)橋梁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公路管理局橋梁養護工程師崗位工作職責
公路管理局橋梁養護工程師崗位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在公路養護、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局各項規章制度及工作要求。
二、具體實施橋梁日常養護及大、中修、加固改造工程的技術管理及質量監督工作。
三、參與完成橋梁的定期檢查和橋梁技術狀況評定工作;根據定期檢查結果,初步擬定橋梁養護、維修方案和對策措施。
四、負責擬定管養路段橋梁小修保養年度作業計劃,審核養護單位月度作業計劃,并督促落實。
五、參與審查大、中、小橋的加固、改造設計方案;參與橋梁大、中修、改造工程的中間檢查以及橋梁大、中修和加固改造工程的(交)竣工驗收,并負責(交)竣工驗收結果資料的整理及上報工作。
六、具體負責橋梁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工作,定期對橋梁技術狀況做出綜合評價與分析。
七、負責完成橋梁管理系統的數據采集、更新、系統維護、系統運行及橋梁養護報告的編寫等工作。
八、完成其它各項工作。
篇3:高速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
高速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和規范高速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保證公路暢通和橋梁運行安全,高度重視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橋梁養護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對所管轄的公路橋梁及時組織實施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確保公路暢通和橋梁安全。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zz高速公路全線所有橋涵養護管理工作。
3職責
高速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具體職責如下:
3.1貫徹執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和省高管局(集團)有關橋梁等構造物養護管理的政策、法規;
3.2負責制定管轄路段高速公路橋梁等構造物管理規章制度;
3.3負責高速公路橋梁等構造物養護技術檔案、日常管理和統計工作;
3.4負責管轄路段高速公路橋梁等構造物養護技術狀況評定工作;
3.5參與編制上報高速公路橋梁等構造物日常養護和專項工程計劃,并按批準的計劃具體組織實施;
3.6負責制定和組織公路橋梁等構造物養護工程方案、設計文件初審工作;
3.7組織本路段橋梁等構造物專項養護工程的交(竣)工驗收工作,參加省高管局(集團)組織的專項工程交(竣)工驗收工作;
3.8負責高速公路橋梁等構造物的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工作,組織橋梁應急搶險和保暢工作;
3.9組織、參加橋梁養護工程師技術培訓工作;
3.10負責橋梁養護方面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研發和推廣應用工作;
3.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4 檢查與評定
4.1橋梁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經常檢查主要對橋面設施、上部結構、下部結構和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日常巡視檢查。
定期檢查是指按照規定周期,對橋梁主體結構及其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定期跟蹤的全面檢查,評定橋梁技術狀況等級。
特殊檢查指在特定情況下對橋梁技術狀況進行鑒定,以查清橋梁的病害成因、破損程度、承載能力或抗災能力等。
經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應符合現行的《公路橋涵養護技術規范》的規定。
4.2經常檢查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檢查周期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應增加檢查頻率。對經常檢查中發現重要部(構)件明顯達到三、四、五類技術狀況的橋梁,應立即上報情況和安排特殊檢查,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確保橋梁和交通安全。
經常檢查過程中應填寫“橋梁經常檢查記錄表”,現場登記所檢查的項目和缺損類型,估計缺損范圍和養護工程量,提出相應的小修保養措施,為編制小修保養計劃提供依據,經常檢查中發現橋梁重要部件存在明顯缺損時,應立即向省高管局(集團)提交專項報告。
檢查結束后要及時調整橋梁養護管理系統數據。
4.3橋梁定期檢查主要以目測結合儀器檢查方式進行。新建橋梁交付使用一年后,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通車運營三年后,橋梁定期檢查每年一次,以確保及時發現橋梁病害。
4.4特殊檢查分為專門檢查和應急檢查,特殊檢查應委托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承擔。
當經常檢查和定期檢查中發現三、四、五類或重要部(構)件達到三類橋梁時應立即進行特殊檢查。特殊檢查應采用儀器設備,通過檢測或試驗的方法,并結合理論分析,對橋梁的缺損狀況、病害成因、承載能力或抗災能力作出科學明確的鑒定,并出具橋梁特殊檢查報告。
橋梁的特殊檢查評定應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特殊檢查結束后要及時更新橋梁養護管理系統數據。
4.5依據檢查結果,橋梁技術狀況等級評定分為一至五類。
4.6公路橋梁技術狀況由管理處橋梁辦公室負責組織評定。評定為四類和五類的橋梁由省高管局(集團)橋梁養護工程師組織進行復核,各工區應采取應急保障和交通管制措施,保證橋梁運營安全。
4.7特大橋、特殊結構橋梁和單孔跨徑60米及以上大橋的檢測評定工作應符合以下規定:
4.7.1在橋梁上下部結構的必要部位埋設永久性位移觀測點,并定期進行觀測,特殊情況時應加大觀測密度。
4.7.2應安排專項經費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特殊檢查,根據橋梁技術狀況加大定期檢查頻率。
4.7.3對特別重要的特大橋及鋼管拱橋、鋼箱梁橋、剛構橋、異型構造等特殊結構大橋,應根據使用年限及技術狀況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養護管理系統和健康監測系統。
5養護管理規定
5.1橋梁養護工程分為日常養護、專項工程和改建。
對技術狀況為一、二類的橋梁應加強日常養護,安排必要的專項工程,防止出現明顯病害。對技術狀況為三類的橋梁應及時進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擴展,影響橋梁安全運營。
對技術狀況為四類和五類的橋梁,應及時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保證安全。并依據橋梁特殊檢查結果和技術論證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根據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明確警示標志的設置位置、型式、數量,并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以確保橋梁安全。
對荷載等級、寬度、抗災能力、安全防護標準等技術指標低于所在公路技術標準的橋梁,應有計劃地進行技術改造。
5.2橋梁養護工程由管理處組織實施,并按規定組織招投標。
5.3管理處工程養護科應加強對橋梁檢測、加固設計、施工、監理等監管,確保工程質量。
5.4橋梁專項工程完工后,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工程實施后的橋梁技術狀況必須恢復至一、二類。
5.5管理處下設橋梁辦公室為橋梁養護施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施工安全、保暢工作。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橋梁養護工程的施工管理,加強施工現場交通組織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確保橋梁養護工程質量和施工區域的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對需要封閉交通或長時間占用行車道施工的橋梁養護工程,除緊急情況外應在項目開工前15天,發布相關信息。高速公路的斷交施工信息應及時按規定向高管局(集團)備案。
5.6橋梁養護工程施工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合理布設施工作業區,設置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保證施工車輛、人員和過往車輛的安全,必要時還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6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6.1建立健全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應用好公路橋梁管理系統CBMS,及時更新橋梁技術數據,保證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真實完整,實現電子化管理。
對特別重要的特大型橋梁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和養護管理系統。
6.2公路橋梁技術檔案應包括橋梁基礎資料、管理資料、檢查資料、養護維修資料、特殊情況資料等。
6.3橋梁基礎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6.3.1橋梁設計施工圖及竣工圖,結構計算分析報告;
6.3.2施工過程中的試驗檢測及科研資料;
6.3.3工程事故處理資料;
6.3.4施工全過程的結構位移或變形測試資料;
6.3.5觀測或監測點(部件)資料;
6.3.6交(竣)工驗收資料。
6.4橋梁管理資料包括橋梁管養單位、監管單位,及其分管領導、橋梁養護工程師等基本資料。
管理資料中對橋梁養護工程師除應歸檔個人基本資料外,還應歸檔其業務考核情況和年度主要工作情況。
6.5橋梁檢查資料包括橋梁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結果、養護對策建議、特殊檢查建議報告、養護建議計劃等技術資料,以及檢查的時間、實施人員等基本資料。
特殊檢查還應包括檢測(試驗)方案、檢測(試驗)報告、照片及多媒體材料,檢測(試驗)方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業績證明(復印件)以及主要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等。
6.6 橋梁養護維修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6.6.1小修保養工程的實施技術資料和養護質量評定結果,以及工程實施的時間、組織實施人員等;
6.6.2橋梁專項工程的設計圖紙、竣工圖紙、施工資料、監理資料、監控(監測)資料、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交(竣)工驗收等技術資料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控(監測)等各方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業績證明(復印件)及其主要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等。
6.7橋梁特殊情況資料主要包括地質災害、氣象災害、超限運輸等特殊事件的具體情況、損害程度、處治方案等。
6.8基本資料缺失的橋梁,應根據歷年檢查、養護資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術檔案。必要時,可專門安排有針對性的檢測、試驗或特殊檢查,補充、完善橋梁技術資料。
6.9及時向省高管局(集團)提供橋梁技術資料。
7 應急處置管理規定
7.1根據高管局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信息上報、分級響應、交通保障與恢復、事故調查等工作的職責和程序。單獨制定針對重要和特大型橋梁的應急預案。對技術狀況為四、五類的橋梁,以及超過使用年限的危舊橋梁,除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外,還應分別制定應急交通組織方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交通組織工作井然有序。
7.2發生以下突發事件,立即上報省高管局(集團)、省交通運輸廳:
7.2.1橋梁損毀中斷交通的;
7.2.2大型、特大型橋梁出現嚴重病害危及橋梁安全的;
7.2.3車輛或船舶與橋梁設施相撞,造成嚴重后果的;
7.3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橋梁突發事件的人員、物資、資金保障工作,確保應急工作正常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