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20**)
晉政辦發〔20**〕123號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及我省電動汽車產業及推廣應用有關戰略部署,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73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20**年)》(發改能源〔20**〕1454號)及《山西省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晉政辦發〔20**〕77號)、《山西省關于加快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15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應遵循“統籌規劃、科學布局,適度超前、有序建設,統一標準、通用開放,依托市場、創新機制”的基本原則,以公交車、出租車、公務車、專用車充電設施建設為突破口,科學確定充電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分布。
第三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行屬地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條 充電設施建設要符合規劃、環保、供電、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設區的市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速度。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鄉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具備能源監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資質;
(三)具備與項目建設標準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四)一年內有較好的安全記錄,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按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和規范要求。由項目審批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充電基礎設施驗收。
第八條 供電企業給予電網接入支持,居民在住宅小區內自有固定車位加裝充電設施用電,由居民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報裝手續,小區業委會、物業應該支持和配合建設,物業不得借機收取費用;非居民充電設施用電,由產權單位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報裝手續。山西能源監管辦要督促電網企業加強充電配套的電力設施建設,提升充電設施的供電保障水平。
第九條 充電設施應單獨分表計量,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
第十條 設區的市要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有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并加強消防監督檢查。設區的市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加強充電安全和配套電網設施服務的監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在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或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應當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工程竣工圖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供電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查、施工。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現場秩序維護、環境衛生等服務。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要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供應模式,根據可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供應新建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筑物、停車場、公交站場、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當地人民政府應協調有關單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對所有充電設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均應給予補貼,補貼資金從市本級財政和中央財政對示范城市給予綜合獎勵資金中籌措,按充電設施的類型和能力進行補貼。
第十四條 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其中,電費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充電服務費用于彌補充換電設施運營成本。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充電服務費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需經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
(二)需設置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控,并對充電和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和存儲,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
(三)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從事充電設施進網作業的技術人員應當取得山西能源監管辦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四)具備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保證設施運營安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7日起實施。
篇2: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2016)
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20**)
晉政辦發〔20**〕123號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及我省電動汽車產業及推廣應用有關戰略部署,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73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20**年)》(發改能源〔20**〕1454號)及《山西省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晉政辦發〔20**〕77號)、《山西省關于加快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15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應遵循“統籌規劃、科學布局,適度超前、有序建設,統一標準、通用開放,依托市場、創新機制”的基本原則,以公交車、出租車、公務車、專用車充電設施建設為突破口,科學確定充電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分布。
第三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行屬地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條 充電設施建設要符合規劃、環保、供電、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設區的市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速度。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鄉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具備能源監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資質;
(三)具備與項目建設標準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四)一年內有較好的安全記錄,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按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和規范要求。由項目審批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充電基礎設施驗收。
第八條 供電企業給予電網接入支持,居民在住宅小區內自有固定車位加裝充電設施用電,由居民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報裝手續,小區業委會、物業應該支持和配合建設,物業不得借機收取費用;非居民充電設施用電,由產權單位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報裝手續。山西能源監管辦要督促電網企業加強充電配套的電力設施建設,提升充電設施的供電保障水平。
第九條 充電設施應單獨分表計量,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
第十條 設區的市要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有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并加強消防監督檢查。設區的市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加強充電安全和配套電網設施服務的監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在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或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應當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工程竣工圖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供電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查、施工。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現場秩序維護、環境衛生等服務。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要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供應模式,根據可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供應新建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筑物、停車場、公交站場、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當地人民政府應協調有關單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對所有充電設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均應給予補貼,補貼資金從市本級財政和中央財政對示范城市給予綜合獎勵資金中籌措,按充電設施的類型和能力進行補貼。
第十四條 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其中,電費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充電服務費用于彌補充換電設施運營成本。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充電服務費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
(二)需設置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控,并對充電和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和存儲,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
(三)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從事充電設施進網作業的技術人員應當取得山西能源監管辦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四)具備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保證設施運營安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7日起實施。
篇3: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2015年)
關于印發《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來源:上海市交通委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有序發展,經報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市交通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經濟信息化委 市消防局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
市國資委 市機管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為促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提供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法人單位及其職工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住宅小區內為全體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公用充電設施,指服務于社會電動車輛的充電設施,包括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包含生產企業授權經營的整車銷售機構(4S店)。
本規定所稱的充電設施是指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四條 按照“自(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慢結合、分類落實”的原則,逐步在市域范圍內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自用、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位、道路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公用充電設施為輔的充電服務網絡,在對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狀城際高速公路為主要軸線的公用充電設施服務走廊。
(一)在住宅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
(二)在辦公場所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旁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用充電設施。
第五條 新建建筑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換乘(P+R)停車場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
(二)鼓勵根據實際條件在以上規定基礎上增建充電設施。
第六條 鼓勵已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建設充電設施,可以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實施。
第七條 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和本市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
第八條 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充電設施安裝基層應為不燃構件。
第三章 建設主體
第九條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將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與私人用戶簽訂銷售車輛合同之前,必須自行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用戶在住宅小區或辦公場所落實一處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第十條 用戶可通過購買或租用充電設施等方式獲得充電服務,購買即獲得充電設施的所有權,租用即擁有充電設施的使用權。對專用、公用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與物業所有權人或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的所有權。
第十一條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負責為用戶提供設備安裝、調試、維護、運營、管理等一系列服務,保證用戶正常充電、安全充電。
第十二條 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具有相應的機電安裝資質,應向用戶提供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通用充電設備。
第十三條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建設電動汽車充電數據采集與監測系統,并將相關數據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市級監測平臺。數據監測過程中,一旦發現充電數據異常,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在第一時間告知用戶。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應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通過開辟綠色服務窗口,簡化辦事程序,利用企業營業窗口和95598供電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宣傳、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應當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工程竣工圖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電網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查、施工。
充電設施建設企業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現場秩序維護、清潔衛生等服務的,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約定各自職責、服務內容等事項。
第十六條 充電設施只能用于向電動汽車供電,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
車位租賃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轉讓或拆除充電設施;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獨立報裝的充電設施如不再使用,應當向電力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后拆除充電設施。
第四章 建設辦法
第十七條 充電設施建設規劃預留納入建設項目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審核工作,由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參與新建、改擴建項目設計方案、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征詢意見時提出設置充電設施建設或安裝條件預留的審核意見,規劃管理部門對停車場(庫)進行規劃驗收時,應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停車場(庫)竣工時對充電設施安裝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鼓勵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電池制造商、第三方運營商等單位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組建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
第十九條 電動汽車用戶在住宅小區有自有產權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為用戶協調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力企業等單位組織,落實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等事宜。
鼓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與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合作,在住宅小區公共停車位上建設充電設施為業主提供服務,建立社區充電服務共享模式。
第二十條 鼓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在商業、辦公、娛樂、體育設施等公共服務類設施或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建設公用充電設施。建筑物業業主也可通過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設專用、公用充電設施。
第二十一條 專用、公用充電設施應將充電信息數據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市級監測平臺,鼓勵自用充電設施逐步接入。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 對于符合《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扶持條件建設的充電設施,按照《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本市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按照第二十四條相應電價水平執行)及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充電服務費用于彌補充電設施運營成本。20**年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暫定為每千瓦時不超過1.6元,試行一年,試行期滿后,結合《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修訂并予以明確。今后將結合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
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將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明碼標價。
第二十四條 (一)本市向電力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本市電價目錄中兩部制“工商業及其他”電價類別中的“鐵合金、燒堿(含離子膜)用電”價格。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國家相關政策出臺后,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向電力企業報裝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平均電價水平(居民階梯電價三檔加權平均價格)。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設置的充電設施,執行 “工商業及其他”電價類別中相應電價。
(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第二十五條 電力企業負責充電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充電設施不占用住宅小區自用的公共電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區路燈、電梯、水泵等公用設施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供電的電力容量)。對單獨報裝、獨立掛表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電力企業免收業擴費。
第二十六條 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充電樁原則上不征用土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鼓勵采用合建方式建設充電設施,可結合原規劃的加油加氣站進行選址安排,對合建的充電設施,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將在規劃參數確定、土地供應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對經論證確需以單建方式建設的充電設施示范項目,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將按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原則,在土地供應上予以支持。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七條 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委負責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統籌協調與推進工作;負責制定本市充電設施設計和建設標準;負責編制本市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組織制訂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協調實施;負責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配建充電設施方案審核、審批、規劃驗收工作。
(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本市充電設施建設支持政策,負責本市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及充電服務費管理。
(三)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制定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產品技術標準,負責監督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為用戶履行購車建樁義務。
(四)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涉及的住宅和辦公樓宇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負責新建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建設和充電設施的規劃落地工作。
(六)市機管局負責本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事宜。
(七)市國資委負責本市國有企業辦公場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推進工作。
(八)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推進工作,依托住宅小區綜合治理工作機制,確定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工作平臺,并明確相應職責,通過建立工作平臺,由居委會或街道層面協調處理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具體事宜。
(九)華東能源監管局、市消防局、市財政局、市建設管理委、市科委、市環保局、市質量技監局、市綠化市容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附件1
住宅小區私人用戶自用充電設施建設流程
住宅小區私人用戶申請自用充電設施建設流程應包括達成購車意向、用電申請、建設施工、安裝驗收、運營維護等五個階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主動幫助用戶在住宅小區安裝一臺自用充電設施,并負責后期維護、管理等一系列服務。
一、達成購車意向
(一)由業主與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達成初步購車意向。
(二)業主在住宅小區有自有產權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依用戶申請為用戶登記充電樁安裝事項,并在登記證明(見附件4)上蓋章;無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在登記證明上蓋章。
二、用電申請
(一)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持購車意向協議、申請人身份證明、停車位平面圖或現場環境照片、小區車位產權或一年以上長期使用權證明、充電樁安裝登記證明文件向所在區(縣)電力企業提出用電申請。
(二)電力企業會同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到現場進行用電、施工可行性勘察。對于符合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電力企業在7個工作日內正式答復供電方案,用戶應在有效期內辦理確認手續。
三、建設施工
對于具有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為用戶制定充電設施建設方案,并安排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充電設施工程建設,如在施工過程中對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造成損壞的,應負責相關設施的修復,不含土建工程的施工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為施工提供便利。
四、設備安裝與驗收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完成工程施工并驗收合格后,由電力企業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裝表接電。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會同電力企業幫助用戶完成試充電確認。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完成登記證明(附件4)確認和相關程序后,向用戶交付電動車輛。
五、運營維護
充電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維護保養的責任。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在協議期內為用戶提供充電設施維護保養,也可與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協議,由物業服務企業協助建設、管理、維護充電設施,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附件2
住宅小區專用充電設施建設流程
(適用范圍:住宅小區內部公共停車位申請安裝充電設施的情況)
一、用戶申請
住宅小區具備專用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結合實際需求自行建設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為其制定小區公共停車位充電樁建設方案,并向所在地區(縣)電力企業提出申請。
二、供電方案確認
電力企業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到現場進行用電、施工可行性勘察,對于符合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電力企業在7個工作日內正式答復供電方案,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在有效期內辦理確認手續。由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制定合理的充電設施建設方案。
三、建設施工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安排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充電設施工程建設,如在施工過程中對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造成損壞的,應負責相關設施的修復,不含土建工程的施工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設備安裝與驗收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向所在區(縣)電力企業提出驗收申請,工程檢驗合格后由電力企業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裝表接電。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會同電力企業幫助用戶完成試充電確認,充電設施正式投入使用。
五、運營維護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與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協商設備購買、使用、維護事宜。
附件3
非住宅小區專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流程
(適用范圍:適用于辦公樓宇、商場、零售商、超市、餐飲、娛樂、體育設施、加油站、公共停車場及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公共場所有電動汽車充電需求的建筑業主以及政府辦公大樓、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用戶。)
一、用戶申請
用戶可結合實際需求自行建設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為其制定停車場充電樁建設方案。
二、供電方案確認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會同電力企業為用戶提出該建筑停車場充電樁安裝方案,對于不涉及電力增容的,可自行組織建設;對于確需涉及電力增容的,電力企業應予以支持;對于單獨報裝、獨立掛表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電力企業免收業擴費。
三、建設施工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安排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充電設施工程建設,并負責相關設施的修復。
四、設備安裝與驗收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安排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為用戶安裝充電設施,并通過工程驗收,完成電動車輛試充電。
五、運營維護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建筑業主可與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協商設備購買、使用、維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