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外灘風景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
(1995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據20**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根據2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外灘風景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根據20**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線管理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外灘風景區的管理,維護外灘風景區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游覽觀光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灘風景區,是指東起黃浦江西岸、西至中山東一路和中山東二路西側人行道、南起東門路北側人行道、北至蘇州河南岸范圍內的公共區域。
第三條凡進入外灘風景區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灘風景區內的單位及所屬人員,下同),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黃浦區人民政府統一實施外灘風景區治安、交通、環境衛生、綠化、商業經營、市容景觀等公共事務的綜合管理。黃浦區人民政府所屬的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外灘風景區各類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外灘風景區治安、交通、環境衛生、綠化、商業經營、市容景觀等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進入外灘風景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
第六條進入外灘風景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外灘風景區的公共環境衛生,保持外灘風景區的環境整潔。
外灘風景區內禁止下列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亂倒廢棄物;
(三)吊掛、晾曬物品;
(四)其他有礙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七條進入外灘風景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化,保護各類綠化設施。
外灘風景區內禁止下列破壞綠化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綠地或者改變綠地用途;
(二)挖掘、折損或者刻劃樹木;
(三)采摘花卉;
(四)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樹搭棚;
(五)踐踏花壇或者封閉的綠地、草坪;
(六)其他破壞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八條進入外灘風景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完好。
外灘風景區內禁止下列損毀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行為:
(一)在建筑物、構筑物、雕塑等公共設施上涂寫、刻劃或者擅自懸掛、張貼宣傳品;
(二)損壞外灘防汛墻、黃浦江堤隔離護欄以及廢物箱、公用電話亭、路燈和其他照明設施;
(三)毀壞、污損路牌、噴水設施、公告欄和畫廊;
(四)其他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進入外灘防汛墻空廂車庫停放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車道減速慢行。除下列車輛外,其他任何車輛不得擅自進入外灘風景區:
(一)非經營性殘疾人專用車輛;
(二)正在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
(三)其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批準進入的車輛。
第十條外灘風景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擅自搭建、堆物;
(二)無證設攤經營或者兜售物品;
(三)隨地躺臥、露宿;
(四)攜犬進出;
(五)雜耍賣藝,流浪乞討;
(六)發出嚴重干擾他人的噪聲;
(七)其他有礙觀瞻或者妨礙他人游覽觀光的活動。
第十一條外灘風景區內商業經營項目的開發和布局,應當服從外灘風景區的游覽、觀光功能,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
在外灘風景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在外灘風景區內占用道路舉辦展覽、咨詢、文藝表演、體育等活動的,應當根據《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核發。
在外灘風景區內舉行*、*、*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在外灘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向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備案:
(一)懸掛、張貼宣傳品;
(二)因建設、修繕、養護等需要進行施工作業;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設置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外灘風景區內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霓虹燈、遮陽棚、招牌、畫廊、公告欄等公共設施,應當由設置單位定期進行清洗、保養和更新,保持其整潔、完好。
各有關單位在外灘風景區內對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作業時,應當自
覺遵守有關規定,文明施工,保證環境整潔、道路暢通和游客安全。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黃浦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上海市外灘風景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2014修)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外灘風景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
(1995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據20**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根據2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外灘風景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根據20**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線管理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外灘風景區的管理,維護外灘風景區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游覽觀光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灘風景區,是指東起黃浦江西岸、西至中山東一路和中山東二路西側人行道、南起東門路北側人行道、北至蘇州河南岸范圍內的公共區域。
第三條凡進入外灘風景區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灘風景區內的單位及所屬人員,下同),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黃浦區人民政府統一實施外灘風景區治安、交通、環境衛生、綠化、商業經營、市容景觀等公共事務的綜合管理。黃浦區人民政府所屬的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外灘風景區各類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外灘風景區治安、交通、環境衛生、綠化、商業經營、市容景觀等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進入外灘風景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
第六條進入外灘風景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外灘風景區的公共環境衛生,保持外灘風景區的環境整潔。
外灘風景區內禁止下列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亂倒廢棄物;
(三)吊掛、晾曬物品;
(四)其他有礙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七條進入外灘風景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化,保護各類綠化設施。
外灘風景區內禁止下列破壞綠化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綠地或者改變綠地用途;
(二)挖掘、折損或者刻劃樹木;
(三)采摘花卉;
(四)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樹搭棚;
(五)踐踏花壇或者封閉的綠地、草坪;
(六)其他破壞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八條進入外灘風景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完好。
外灘風景區內禁止下列損毀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行為:
(一)在建筑物、構筑物、雕塑等公共設施上涂寫、刻劃或者擅自懸掛、張貼宣傳品;
(二)損壞外灘防汛墻、黃浦江堤隔離護欄以及廢物箱、公用電話亭、路燈和其他照明設施;
(三)毀壞、污損路牌、噴水設施、公告欄和畫廊;
(四)其他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進入外灘防汛墻空廂車庫停放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車道減速慢行。除下列車輛外,其他任何車輛不得擅自進入外灘風景區:
(一)非經營性殘疾人專用車輛;
(二)正在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
(三)其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批準進入的車輛。
第十條外灘風景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擅自搭建、堆物;
(二)無證設攤經營或者兜售物品;
(三)隨地躺臥、露宿;
(四)攜犬進出;
(五)雜耍賣藝,流浪乞討;
(六)發出嚴重干擾他人的噪聲;
(七)其他有礙觀瞻或者妨礙他人游覽觀光的活動。
第十一條外灘風景區內商業經營項目的開發和布局,應當服從外灘風景區的游覽、觀光功能,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
在外灘風景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在外灘風景區內占用道路舉辦展覽、咨詢、文藝表演、體育等活動的,應當根據《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核發。
在外灘風景區內舉行*、*、*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在外灘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向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備案:
(一)懸掛、張貼宣傳品;
(二)因建設、修繕、養護等需要進行施工作業;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設置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外灘風景區內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霓虹燈、遮陽棚、招牌、畫廊、公告欄等公共設施,應當由設置單位定期進行清洗、保養和更新,保持其整潔、完好。
各有關單位在外灘風景區內對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作業時,應當自
覺遵守有關規定,文明施工,保證環境整潔、道路暢通和游客安全。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黃浦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小區物業綜合管理部主管崗位職責
小區物業綜合管理部主管崗位職責
1、負責接待業主(住戶)和來訪客人,對業主(住戶)的投訴耐心聽取,耐心解釋,并在《顧客投訴/請求記錄表》上予以記錄。在本部門范圍內的及時處理,不在本部門范圍內的要及時填寫《投訴處理表》交相關部門處理,并跟蹤處理結果。
2、負責業主(住戶)的入伙接待及相關手續的辦理。
3、負責業主(住戶)的報修處理。
4、負責物業小區的房屋本體控制、公用設施及小區的巡查,及時填寫(綜合管理部)《日巡查表》。
5、負責業主(住戶)的裝修初審、監管、驗收,并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理。
6、負責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7、負責小區的社區文化活動,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8、負責管理費及其它各項費用的催繳。
9、負責對服務質量進行統計,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0、負責管理處日常行政事務及對外協調工作。
11、負責向業主(住戶)傳達國家方針政策,及時傳達政府和公司的各項通知規定,配合公安、居委會做好人口管理和計生工作。
12、負責對管理處各項工作進行每天巡查。
13、負責有關車輛(如住戶專車等)的管理。
14、負責組織對業主(住戶)進行回訪以及業主(住戶)的請求處理,及時填寫《回訪記錄》。
15、負責對空置房的管理。
16、負責對食堂的衛生、飯菜質量、服務質量等事務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