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河道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128號]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道管理保護,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堅持統一規劃、綜合利用、嚴格保護、分清責任的原則,服從防洪總體安排,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第三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機關,其所屬的河道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環境保護、規劃、建設、交通、信息產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有關工作。
沿河各單位、村(居)委會應當按照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指導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的責任范圍,履行河道管護義務。
第四條 河道按以下規定實施管理:
(一)大汶河(是指汶口壩至戴村壩河段,下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管理,沿河有關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段的日常管理。
(二)牟汶河、柴汶河以及其他所有河道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縣(市、區)河道管理機構和沿河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管理分工,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流經縣(市)城區的河道管理,按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三)泰山風景名勝區、市高新區管理范圍內的河道,分別由泰山管委和市高新區管委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管理,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縣(市、區)管理責任,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流經泰安市城市市區的河道管理,(來自:m.dewk.cn)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河道建設、維護、防汛和管理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河道防洪投入的總體水平。
大汶河河道整治工程、
篇2: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12)
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
遼寧省人民政府
第263號
《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業經20**年2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提高河道防洪抗災能力,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含經營性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職工(以下統稱納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以下簡稱維護費)。
第三條 對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按下列標準征收:
(一)凡有銷售、營業收入的,按月銷售或者營業收入的1‰計征;對上一年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上,進銷差價率在10%以下的大型商業企業,按月銷售額的0.5‰計征。
(二)保險企業按月保費收入的0.5‰計征。
(三)銀行(含信用社)按月利息收入的0.5‰計征。
(四)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月業務收入的1‰計征。
維護費可以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四條 對個體工商戶按下列標準征收:
(一)能按銷售、營業收入計征的,按銷售、營業收入的1‰計征;
(二)經營規模小,不能按銷售、營業收入計征的,每年每戶30元。
第五條 有工資收入的城鎮職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單位代收代繳。
第六條 民政福利企業、監獄勞教企業、特困企業或者納費人因不可抗力,繳納維護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直接征收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緩征、減征或者免征,緩征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單次減免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重大減免事項應當報省核準。
對于按國家現行規定享受增值稅或者營業稅減免政策的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可以按前款規定申請減征或者免征維護費。
城鎮職工中離退休人員、1年累計3個月以上領取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和生活確有困難的其他職工,免征維護費。
第七條 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能按銷售、營業收入計征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月繳納貨物和勞務稅時繳納維護費;不能按銷售、營業收入計征的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職工,在每年的1月15日前繳納維護費。
納費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維護費,逾期不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第八條 維護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征手續費從維護費中列支,由省財政部門按照維護費征收額5%的比例撥付給代征的地方稅務部門,代征部門不得從代征維護費中直接提留。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以下統稱征收部門)應當及時、足額征收維護費,并向納費人出具統一印制的繳費憑據。受托代征的地方稅務部門應將維護費征收管理納入其稅收征管信息化系統,實行稅費同票。
第九條 維護費實行就地分成繳庫方式。市、縣征收的維護費按45%的比例(含代征手續費)直繳省國庫,其余部分按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分成比例直繳市、縣國庫。
大連地區征收的維護費在財政計劃單列期間暫不上繳省國庫,但大連地區從中、省直企業征收的維護費按前款規定比例上繳省國庫。
第十條 維護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維護費年度使用計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用途編制,商同級財政部門下達,上年結余部分可以結轉下年使用:
(一)政府批準的河道防洪工程規劃內的項目建設;
(二)上級補助相關水利工程的項目配套資金;
(三)政府確定的重大水利建設項目;
(四)河道綜合治理與生態建設;
(五)河道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
(六)防汛應急及水毀工程修復項目。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從維護費中安排不少于3%的比例用于水利規劃編制、勘測設計、專題研究、項目管理等支出。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納費人繳納維護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委托地方稅務部門對納費人繳納維護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納費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對拒不履行繳費義務的納費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方稅務部門查處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維護費的征收、使用管理進行財政稽查和審計監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30日不繳納維護費的,由征收部門處以拖欠款額50%以下、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納費人阻礙征收工作,抗拒繳納維護費,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擅自減免或者未按規定上繳維護費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1995年6月23日發布的《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