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旅游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旅游者的旅游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旅*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旅*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促進與發展,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以及旅游經營與服務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規劃、園林、文化、民族宗教、財政、市政公用、交通、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第四條 發展本市旅游業應當突出齊魯文化和泉城特色,堅持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領導,把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完善綜合協調機制,制定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改善旅游發展環境,促進旅游業與相關產業協調發展。
鼓勵國內、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發、利用和保護本市旅游資源。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旅游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旅游資源的保護與開發
第七條 旅*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旅*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普查、分類和評價,編制旅游資源名錄,建立旅游建設項目庫。旅游資源名錄、旅游建設項目庫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對列入旅游資源名錄的旅游資源,旅*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管理,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對列入旅游資源名錄的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新
篇2:濟南市旅游管理條例
濟南市旅游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旅游者的旅游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旅*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旅*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促進與發展,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以及旅游經營與服務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規劃、園林、文化、民族宗教、財政、市政公用、交通、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第四條 發展本市旅游業應當突出齊魯文化和泉城特色,堅持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領導,把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完善綜合協調機制,制定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改善旅游發展環境,促進旅游業與相關產業協調發展。
鼓勵國內、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發、利用和保護本市旅游資源。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旅游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旅游資源的保護與開發
第七條 旅*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旅*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普查、分類和評價,編制旅游資源名錄,建立旅游建設項目庫。旅游資源名錄、旅游建設項目庫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對列入旅游資源名錄的旅游資源,旅*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管理,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對列入旅游資源名錄的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新
篇3:小區裝修違規處置條例
小區裝修違規處置條例
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對違反規例的業主或其所雇之施工單位,將根據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1.責令停工;
2.責令恢復原狀;
3.扣留或沒收工具;
4.賠償經濟損失
5.凡裝修公司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其進場施工,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在本小區裝修資格,直至訴諸法律。
6.業主或住戶如不遵守協議,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物業客戶服務中心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違反規例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
◇施工人員不按規定佩帶出入證、衣冠不整及勸阻不聽者。
◇不遵守規定的裝修作息時間,造成其他業主投訴的,不按規定時間施工,制造噪音。
◇隨意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散裝料和超長重料)及沖洗地面將水沖向電梯,破壞電梯裝飾。
◇擅自拆裝進戶門及開戶方向。
◇擅自改裝智能化系統。
◇擅自移動電視天線插座位置和線路。
◇損壞公共設施或有不文明現象。
◇擅自在主梁和墻體剔鑿致使鋼筋裸露等。
◇過道和外墻受到損傷。
◇擅自拆除間隔墻。
◇擅自將防盜門裝出規定的位置外,將窗花裝出外墻及將防盜網裝出外墻。
◇擅自拆除室內配電箱,改動線路或加裝電表,亂拉電線,超負荷用電。
◇擅自改動供水系統,改動上下水、電線(開關盒)。
◇擅自拆改供暖管線及供暖設施,改裝地熱不符合供暖公司相關規定。
◇擅自占用公共通道、天臺、屋面及不得隨意拆掉陽臺配重墻。
◇擅自拆改煙道,堵塞排氣孔。
◇擅自移動消防設施。
◇業主未經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審批同意,私自動工裝修。
◇因裝修改造而造成樓層滲水、漏水、管道堵塞。
◇因裝修而使樓板結構面層受損。
◇因裝修而造成樓宇窗戶及窗套受損、滲水。
◇私自封陽臺、加設檐篷、裝防盜門、網、附加建筑物或伸展室外廣告及標志等。
◇進行室內間隔房間時,未按規定采用輕型材料。
◇裝修隊及施工人員未經批準私自搭接公共電路。
◇安裝空調時,空調機不按指定位置安裝
◇私自改造了燃氣管道,安裝燃氣用具等。
◇隨意改變窗臺、窗框、玻璃、陽臺、護欄、戶門顏色和格調。
◇隨意改變陽臺功能。
◇隨意拆改墻體,在承重墻、梁、柱上穿孔、削薄、挖槽。
◇填塞地漏和排水管道。
◇隨意向窗外拋扔物品,丟棄裝修垃圾,利用公共部位、場地加工裝修材料。
◇夜間隨意在業主家中留宿。
◇不得隨意安裝太陽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