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號
《濟南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代市長 王忠林
20**年1月24日
濟南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市轄區(含濟南高新區)內依法建成的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對房屋結構完損程度或者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查勘、鑒別、檢測、評定的活動。
第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一規范的原則。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機構獨立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鑒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市市轄區范圍內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六條 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的;
(四)對承重結構進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隱患需要鑒定的。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
房屋屬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
房屋存在第六條 規定情形,危及利害關系人安全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具備房屋安全鑒定專業能力且信譽良好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供申請人選擇。
申請人可以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中自主選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第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應當與承接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的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協議約定的時限組織現場查勘作業。
現場查勘作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
查勘作業結束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確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級。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危險等級分別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公章。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采取相應的維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針對可能因施工影響房屋安全的情況制定相應的工程防護預案:
(一)錘擊預制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開挖深度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一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地下管線、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處于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前款所列房屋進行跟蹤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對受到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文化體育場館、大型商業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物屬于下列情形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設計使用年限過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滿十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二)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每滿五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前款規定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物,出現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未能依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組織房
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同時,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報送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納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資料庫,供公眾查詢。
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鑒。危險房屋的復鑒工作由市房屋安全檢測鑒定中心負責。
經復鑒,屬于應當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產權人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在危險房屋現場設置警示標識,同時書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本市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采取名錄推薦方式。申請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應當向市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納入房屋安全鑒定推薦名錄的鑒定機構,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鑒定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
(四)與其業務相適應的注冊結構工程師等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名冊及相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身份證、執業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和資料復印件;
(五)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等材料。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對符合條 件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予以登記并納入推薦名錄管理。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因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資質、場所、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推薦名錄。記錄并公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基本信息以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誠信經營的情況、受表彰或者因違法被通報查處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推薦名錄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下列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情況;
(二)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房屋安全鑒定作業的技術管理和鑒定質量保證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實施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違法違規信息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予以公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將其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推薦名錄中刪除,不再列入推薦名錄,并向其上一級資質主管部門通報其違法違規情況:
(一)申請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現場查勘作業的;
(三)未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出具鑒定報告或者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四)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信息變更手續的。
第二十四條 軍產、宗教產及文物建筑的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武漢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
武房安[20**]243號
各區房地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房管辦、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市房屋安全鑒定站
為規范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加強對我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管理,現將《武漢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單位應按要求,于20**年10月20日前完成鑒定資質的申報工作。
1、《武漢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2、《武漢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資質申報表》
3、《武漢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必備鑒定儀器設備名錄》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武漢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房屋安全鑒定市場,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管理,根據《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武漢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是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資質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資質審核工作。
第三條 凡在本市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必須取得市房地局核發的《武漢市房屋安全鑒定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第四條 申請取得《資質證書》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地點;
(二)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三)自有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四)市房地產局、江岸區、江漢區、橋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房地產局所屬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具備工民建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其余行政區房地產局所屬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人員不少于3人,其中具備工民建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人;
(五)必要的房屋鑒定儀器設備。
第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在取得法人資格后10日內,向市房地局申領《資質證書》,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編委關于成立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批文;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三)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房屋安全鑒定培訓結業證》、以及身份證的復印件。
第六條 經審驗合格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由市房地局頒發《資質證書》。《資質證書》由市房地局統一印制,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八條 市房地局對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資質實行定期審驗。經審驗不合格的,收回《資質證書》;超過《資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限的,《資質證書》自動失效。
第九條 未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資質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市房地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鑒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局注銷其鑒定資質,收回《資質證書》:
(一)申領《資質證書》時,隱螨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不接受資質審驗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責任事故或給國家和他人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
(五)涂改、租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六)不及時將《房屋安全鑒定書》報送房屋所在地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未取得鑒定資質或鑒定資質被注銷的地區,其鑒定工作暫由市房地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篇3:合肥市城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規定(2008年)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20**〕134號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含縣、建制鎮)范圍內的各類房屋。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已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的結構、使用狀況、危舊程度是否危及安全進行鑒別、評定。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確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條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以下簡稱鑒定辦)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工作,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市鑒定辦對縣鑒定辦進行業務指導;鑒定難度大或結構復雜的房屋,由縣鑒定辦轉報市鑒定辦進行安全鑒定。
鑒定辦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鑒定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重點單位和大型商場、飯店、體育場館、影劇院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進行普查或抽查。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發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和治理。
第二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 房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鑒定辦進行安全鑒定: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
(二)遭受火災、爆炸等事故出現異常,仍需繼續使用的;
(三)拆改主體結構、明顯加大使用荷載、改變使用性質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四)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滿五年的;
(五)由于相鄰樁基礎、深基礎開挖等施工,可能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
前款第(一)、(四)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委托,第(二)、(三)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權人委托,第(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在施工前委托。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第一款所列房屋,應當通知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及時提出委托。
第七條 房屋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災害侵襲出現異常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指定鑒定辦進行安全鑒定。
涉及公共房屋安全鑒定及災害、重大事故、信訪等事項的房屋鑒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鑒定辦進行。
第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出現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跡象,或對房屋安全使用狀況有懷疑時,均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在審理涉及
房屋安全糾紛案件過程中,直接委托或要求當事人委托鑒定辦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辦應當及時鑒定。
第九條 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支付鑒定費。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履行職能的需要由財政部門審核列入部門預算。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條 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時,應當向鑒定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委托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或與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四)房屋設計資料、施工技術資料;
(五)地形圖、地質勘察資料;
(六)鑒定辦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委托人無法提供前款規定第(四)、(五)項資料,根據鑒定需要由委托人委托相關機構進行檢測、試驗。
第十一條 鑒定辦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結構復雜的房屋,鑒定辦可以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鑒定人員與委托人或被鑒定房屋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妨礙鑒定辦及其工作人員開展鑒定工作。
第十二條 鑒定辦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發鑒定文書。
第十三條 鑒定危險房屋,應當執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鑒定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還應當參照相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第十四條 鑒定房屋應當逐幢進行(來自:m.dewk.cn),必要情況下可以對整幢房屋的局部進行鑒定。
鑒定報告應當分幢填寫,統一編號;難以分幢的成片房屋可以適當分塊,其鑒定報告應當以塊為單位填寫或詳文下達。鑒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鑒定報告自發出之日起生效。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應當評定其安全等級,并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鑒定辦應當在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預約現場勘查時間,并在現場勘查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當立即組織鑒定;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的,應當在現場勘查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對處于觀察期的房屋鑒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第三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十六條 對被鑒定為危險的房屋,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經鑒定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須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出具鑒定報告外,鑒定辦應當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相關信息應當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責任人對被鑒定為危險的房屋必須及時解危,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當按鑒定辦意見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責任人對危險房屋進行搶險解危需辦理有關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并予以及時辦理。需拆除重建的,按危房面積計算翻建面積,并按照政府相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條 被鑒定為危險的房屋進行交易活動(出租、買賣、抵押、轉讓、投保)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向交易對方明示房屋安全狀況。
第二十一條
危險房屋修繕后經鑒定辦查驗合格予以解危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當在30日內持鑒定辦的解危證明,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規定進行治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對依法應當委托安全鑒定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委托鑒定,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鑒定辦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承擔,并可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因拒不委托鑒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絕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期限屆滿仍不治理的,對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因拒不治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鑒定為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應當限期遷出、拆除;拒不履行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拒絕采取治理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科學、公正開展鑒定工作,在鑒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1992年1月7日發布施行的《合肥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