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 1992年8月4日四川省人事廳發布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促進智力合理流動,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加速社會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兼職,是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不改變行政隸屬關系和工作崗位,在本職工作外或經批準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從事有酬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活動。
本辦法兼職活動包括:
(一)講學、著作、編輯、翻譯、設計、咨詢、課題研究等:
(二)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經營等;
(三)城鄉集體企事業和民辦科研實體及社會公益事業的領辦、聯辦、租賃、承包等;
(四)國家規定的其它科技、管理活動。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屬于事業單位的,可從事第三條規定的全部兼職活動;屬黨政機關的,可從事第三條(一)項規定的兼職活動。
第五條 兼職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于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及生產力的發展;
(二)必須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保護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
(四)不違*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
(五)量力而行,對所兼工作負責。
第六條 按是否占用本職工作時間及是否占用本單位物質、技術、資料,兼職分為:
p; (一)不占用本職工作時間(含非坐班制不減少工作任務,下同)及不占用本單位任何物質、技術、資料的純業余兼職; (二)僅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含非坐班制減少部分工作任務,下同),或僅占用本單位部分物質、技術、資料的兼職;
(三)既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又占用本單位部分物質、技術、資料的兼職。
第七條 兼職按下列方式聯系:需要兼職人員的單位和要求兼職的人員,可通過本單位或人才交流機構介紹,也可相互之間直接聯系。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要求兼職的,應經所在單位同意:
(一)擔任國家、省、市(地、州)重點建設、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干的;
(二)中小學教師進行兼職活動的;
(三)除不可抗拒原因外,不完成本職工作或不承擔本單位分配的其他應該完成的任務的;
(四)進行技術承包、技術經營和承包,領辦、租賃城鄉集體企事業的;
(五)兼職擔任行政職務、技術職務、常年技術(經濟)顧問的;
(六)需占用本職工作時間或減少本職工作任務的;
(七)需使用本單位物質、技術、資料的;
(八)需利用單位名義進行兼職活動的。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犯有嚴重錯誤正接受組織審查或尚在察看期間的,與兼職單位存在著直接領導、監督、審計,財務等關系的,病、事假期間的,不應同意兼職。
純業余兼職不具有上列兩款所列情況的,不需審批,由本人自行決定是否兼職、其他不具有上列兩款所列情況要求兼職的,所在單位應當批準。
第九條 申請兼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人書面申請。其內容包括理由、方式、服務對象、擬兼工作等。
(二)所在單位在接到個人申請后十天之內,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批,決定是否同意兼職。
(三)須簽訂或自愿簽訂合同書的,由本單位或兼職單位與兼職人員簽訂《兼職合同書》。
第十條 兼職活動屬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四)至(八)項情況之一的,須在簽訂《兼職合同書》后進行。其它兼職活動
,是否簽訂《兼職合同書》由兼職人員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 《兼職合同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兼職的具體內容、范圍;
(二)履行兼職的地點、方式、期限;
(三)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兼職收入的分配和兼職技術成果的歸屬、分享;
(五)違約責任和爭議仲裁;
(六)其他應明確事項。
第十二條 兼職各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予以規定。兼職合同的內容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兼職合同書》一經各方簽字即生效,(來自:m.dewk.cn)各方須嚴格遵守。
第十三條 兼職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轉讓、使用個人非職務技術成果和經本單位同意后轉讓、使用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利;
(二)有按協議規定分享或獨享兼職技術成果的權利;
(三)有獲得兼職報酬的權利;
(四)兼職期間因工發生傷亡事故,本人及家屬有享受有關待遇的權利。
兼職人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認真履行合同或有關協議及兼職工作中各項責任的義務;
(二)有維護本單位和兼職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義務;
(三)有向本單位匯報兼職活動情況的義務。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所在單位,對兼職有以下權利:
(一)按規定對個人“兼職申請”進行審批和組織介紹兼職;
(二)按規定對兼職收入確定個人與單位的分配比例;
(三)有權按規定,中止須簽而未簽《兼職合同書》又嚴重損害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兼職行為;
(四)有權確定本單位技術成果的轉讓、使用方式及其獲取相應收入。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兼職,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支持和鼓勵本單位個人的、聯名的兼職;
(二)按規定做好兼職申請的審批,和經批準的兼職實施管理;
(三)為兼職人員創造良好條件,確保兼職活動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 兼職中涉及技術成果使用、轉讓的,應由本單位對該技術成果的所有權進行鑒定后,再按下列原則辦
理: (一)屬單位已申請專利的,已申報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的,已轉讓或準備轉讓的,總體研究中取得階段性的科技成果,由本單位確定其是否使用、轉讓;
(二)屬個人非技術職務成果的,本人可確定是否轉讓、使用。
第十六條 兼職總收入在按標準和扣除物化成本后,由兼職人員與本單位按下列原則協商分配:
(一)純業余兼職的,全部歸個人;
(二)僅占部分工作時間或只占用本單位部分物質、技術、資料兼職的,個人所得應不低于40%;
(三)占用部分工作時間和單位物質、技術、資料兼職的,個人所得部分應不低于30%。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兼職活動中,因公發生傷亡事故,其醫療、安葬、撫恤、困難補助等費用,按國家規定標準,由兼職單位承擔;已簽《兼職合同書》的,按合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經本單同意兼職的兼職人員,在完成任務后,兼職單位對其兼職活動作出書面鑒定,送本單位作為提職、提薪和聘評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對出色完成本職工作并在兼職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對全面完成國家計劃,并積極支持和組織兼職活動,推動橫向科技與經濟聯合,有突出成績的單位,應給予獎勵。有特殊貢獻的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重獎。
兼職科技成果,符合國家獎勵標準的,由本單位或兼職單位申報相應的科技成果獎。
第二十條 個人與單位因兼職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向單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第二十一條 應經本單位審批而未經同意的兼職活動被中止后造成的損失,由兼職單位與兼職者自行負責。
第二十二條 兼職人員有違紀行為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分別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對單位或直接責任者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正當、合理兼職,打擊迫害兼職人員的;
(一)侵害其他單位或個人技術經濟權益,嚴重影響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負的本職工作或兼職工作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省上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2:五民醫院專業技術人員發表學術論文的規定
第五人民醫院關于專業技術人員發表學術論文的規定
1.向各類雜志、學術會議或參加有關征文活動的論文由醫院統一管理。
2.論文內容必須與本人專業對口,投稿前需經相關職能科室辦理登記和加蓋公章手續,由本人負責投寄。醫院不受理由個人直接處理的論文。
3.論文需交納版面費的,一律先由本人墊付,待論文發表后持相關雜志到職能科室辦理登記、報銷及獎勵等有關手續,同時交論文單印本一份存檔。
4.醫院以下列標準劃分期刊級別:按照浙江省衛生廳高級衛生資格目錄雜志的文件劃分為一級、二級雜志執行,未入名單的作為三級雜志。其中,《臨床精神醫學》、《四川精神衛生》、《山東精神醫學》、《國際精神病學》等雜志參照二級雜志執行,(職稱晉升論文按人事部門規定要求)。
5.醫院對每篇論文的版面費按下列標準規定予以報銷:
(1)"論著"目次:一級和二級期刊每篇按實報銷,三級期刊每篇限報300元。
(2)除"論著"外的其它目次:一級期刊及二級期刊的綜述每篇按實報銷;二級期刊、三級期刊每篇分別限報300元、200元;500字以下的個案報道和其它小短文,中華系列期刊上發表的每篇按實報銷,其它一律每篇限報100元。
(3)論文被"增刊"、"專輯"、"特輯"等錄用,每篇限報100元以內。
(4)凡被《科學引文索引》(SCI)及國外相關雜志收錄的學術論文,版面費全額報銷。
6.對在下列期刊相應目次發表的論文,獎勵如下:
(1)凡在《新英格蘭醫學雜志》(New England Jounral OF Medicine)、《自然》(Nature)、《科學》(Science)和《細胞》(Cell)雜志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的研究論文,每篇獎勵10萬元,并推薦為對醫院有特殊貢獻者。
(2)被《科學引文索引》(SCI)收錄的學術論文,凡影響因子(IF)<1.0者,每篇論文獎勵6000元;1≤(IF)<2.0者,每篇論文獎勵8000元;2≤(IF)<3.0者,每篇論文獎勵12000元;3≤(IF)<5.0者,每篇論文獎勵20000元;5≤(IF)<7.0者,每篇論文獎勵30000元;7≤(IF)者,每篇論文獎勵50000元。
(3)以上論文的獎勵金額不包括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對論文的獎勵。
(4)在特定的中華系列期刊(見附件)上發表的論文:"論著"目次獎勵6000元,除"論著"外的其它目次獎勵3000元,500字以下的個案報道和其它小短文獎勵500元。
(5)其它一級醫學期刊發表的論著獎勵500元,除"論著"外的其它目次獎勵200元,500字以下的個案報道和其它小短文獎勵100元。
(6)二級期刊上發表的論著,獎勵200元。
7.同一論文可參加一次學術會議,醫院負擔一次版面費并獎勵一次。凡主要內容相同,不論作者、題目、篇幅是否相同,一律視同一論文對待。
8.本規定未盡事宜,由院學術委員會討論決定。
附:
中華系列醫學期刊名錄
《中華精神科雜志》、《中華神經科雜志》、《中華內科雜志》、《中華心血管病雜志》、《中華老年醫學雜志》、《中華風濕病雜志》、《中華外科雜志》、《中華肝膽外科雜志》、《中華胸心血管外科雜志》、《中華骨科雜志》、《中華神經外科雜志》、《中華超聲影像學雜志》、《中華醫學檢驗雜志》、《中華放射學雜志》、《中華麻醉學雜志》、《中華醫院管理雜志》、《中華護理雜志》
篇3:員工聘用制度:專業技術人員職位任用辦法
十三、專業技術人員職位任用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使專業技術人員職位的任用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位設定
1.專業技工:同工務員。
2.專業技術員:同助理工程師。
3.專業技師:同副工程師。
第三條 資格
(一)專業技工
凡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可晉升為專業技工:
1.擔任同種專業技術工作的熟練工人在本職位中有四年考績甲等以上。
2.參加本企業專業技工檢定合格或取得國家乙種相同性質技術檢定合格者。
3.經直屬科長推薦者。
(二)專業技術員
凡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可晉升為專業技術員:
擔任專業技工員或工務員在本職位中有四年考績甲等以上。
2.參加本企業專業技術員檢定合格或取得國家甲種相同性質技術檢定合格者。
3.經直屬廠處長推薦者。
(三)專業技師
凡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得晉升為專業技師:
1.擔任專業技術員在本職位中有四年考績甲等以上。
2.參加本企業專業技師檢定合格者。
3.經直屬經理推薦者。
(四)新進人員具有專精熟練的特殊技術者可比照公司內相同技術及資格的人員核定其職位。
第四條 限制
(一)任用專業技術人員職位者,不得同時任用于其他職稱。
(二)從業人員在年度內受記過的處分而未抵消或上年度考績在乙等以下者,本年不得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