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1998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7日
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現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條 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第三條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四)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本解釋第三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
篇2: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1998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7日
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現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條 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第三條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四)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本解釋第三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
篇3:對搶劫盜竊兇殺綁架等刑事案件應急處理
為了使本物業內的租戶在發生各種突發事件時,能夠及時、冷靜、迅速的告知情況,減小損失、減小不安全系數,請牢記以下內容:
A、報警程序
1] 大廈警衛或員工發現搶劫、盜竊、兇殺、綁架等上述情況,或接到租戶報警電話,應立即報保安部。
2] 報警要說明報警人的身份,發案的時間、地點及案件的簡明情況,如是兇殺、搶劫案件,人是否還活著,還要說明現場狀況,如房間是否已進入其它人,是否有人圍觀。
3] 接報案后,保安部值班人員,內保人員應迅速到達現場確認。并通知保安部主管。
4] 由保安部負責向公安部門報告情況。
B、現場
1] 保安人員應攜帶電警棍、對講機、記錄本、手電筒、有關鑰匙,迅速趕到現場。
2] 確認并保護犯罪現場,禁止人員入內,維護現場秩序,疏散圍觀人員,盡快將現場與外界隔離。
3] 向當事人或報案人、知情人了解案情做訪問記錄。
4] 對現場進行拍照及記錄現場情況。
5] 協助搶救傷員,并同醫務人員一同前往醫院,并酌情向傷員了解、記錄有關案情。
6] 配合公安部門對現場進行勘察。
7] 如罪犯正在行兇或準備逃跑,應立即制止抓獲,派人嚴加看守,以待轉交公安機關處理。
8] 如有人被綁架或扣押,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采取必要措施,設法控制事態發展。
C、各部門職責:
1] 由保安部負責配合公安部門的工作,并做好各部門協調工作,向領導匯報情況,記錄整個案件發生及處理情況,處理善后工作。
2] 工程部負責提供必要的案件處理條件,如繩索、照明及必要工具。
3] 物業部負責向詢問的住客進行解答,提供搶救傷員的藥品、繃帶及辦案和搶救傷員的撤離,并在勘察現場完畢后,負責清理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