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九百七十二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九號)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辦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第三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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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九百七十二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九號)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辦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第三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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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對搶劫盜竊兇殺綁架等刑事案件應急處理
為了使本物業內的租戶在發生各種突發事件時,能夠及時、冷靜、迅速的告知情況,減小損失、減小不安全系數,請牢記以下內容:
A、報警程序
1] 大廈警衛或員工發現搶劫、盜竊、兇殺、綁架等上述情況,或接到租戶報警電話,應立即報保安部。
2] 報警要說明報警人的身份,發案的時間、地點及案件的簡明情況,如是兇殺、搶劫案件,人是否還活著,還要說明現場狀況,如房間是否已進入其它人,是否有人圍觀。
3] 接報案后,保安部值班人員,內保人員應迅速到達現場確認。并通知保安部主管。
4] 由保安部負責向公安部門報告情況。
B、現場
1] 保安人員應攜帶電警棍、對講機、記錄本、手電筒、有關鑰匙,迅速趕到現場。
2] 確認并保護犯罪現場,禁止人員入內,維護現場秩序,疏散圍觀人員,盡快將現場與外界隔離。
3] 向當事人或報案人、知情人了解案情做訪問記錄。
4] 對現場進行拍照及記錄現場情況。
5] 協助搶救傷員,并同醫務人員一同前往醫院,并酌情向傷員了解、記錄有關案情。
6] 配合公安部門對現場進行勘察。
7] 如罪犯正在行兇或準備逃跑,應立即制止抓獲,派人嚴加看守,以待轉交公安機關處理。
8] 如有人被綁架或扣押,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采取必要措施,設法控制事態發展。
C、各部門職責:
1] 由保安部負責配合公安部門的工作,并做好各部門協調工作,向領導匯報情況,記錄整個案件發生及處理情況,處理善后工作。
2] 工程部負責提供必要的案件處理條件,如繩索、照明及必要工具。
3] 物業部負責向詢問的住客進行解答,提供搶救傷員的藥品、繃帶及辦案和搶救傷員的撤離,并在勘察現場完畢后,負責清理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