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行物業管理的發展,加強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對其范圍內的房屋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以及提供其它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及企業,均須進行資質審批,遵守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四條 青海省建設廳主管全省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經資質審批后,按照《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根據其服務的具體項目、內容向省物價主管部門申請核定收費標準。
第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有單位名稱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2.有合法的經營、管理、維修、服務章程;
3.有法人代表和物業管理機構;
4.有同物業管理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及各類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第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劃分為三個等級。
一、物業管理一級企業:
1.物業管理房屋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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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2007修正)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20**修正)
《建設部關于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年10月30日經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5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
二、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20**年3月17日建設部令第125號,20**年11月26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實施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一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和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各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0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層住宅200萬平方米;
(2)高層住宅100萬平方米;
(3)獨立式住宅(別墅)15萬平方米;
(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它物業50萬平方米。
5.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有優良的經營管理業績。
(二)二級資質:
1.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層住宅100萬平方米;
(2)高層住宅50萬平方米;
(3)獨立式住宅(別墅)8萬平方米;
(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它物業20萬平方米。
5.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有良好的經營管理業績。
(三)三級資質:
1.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有委托的物業管理項目;
5.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
第六條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一)營業執照;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第七條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第八條 一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各種物業管理項目。
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3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項目和8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下住宅項目和5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第九條 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四)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五)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
(六)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第十條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企業核發資質證書;一級資質審批前,應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查,審查期限為2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批準:
(一)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二)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三)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八)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
(九)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十)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投訴較多,經查證屬實的;
(十一)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十二)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三)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新聞媒體上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十四條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1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得降低企業的資質條件,并應當接受資質審批部門的監督檢查。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根據職權可以撤銷資質證書:
(一)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審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資質審批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審批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試行辦法(2000)
建住房[1999]261號
為加強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提高物業管理水平,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建設部負責全國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企業資質等級評定。未經主管部門進行資質評定并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業務。
三、物業管理企業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資質等級和臨時資質。一級、二級、三級企業的資質標準如下:
(一)資質一級企業
1、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2、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企業經理取得建設部頒發的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崗位證書,80%以上的部門經理、管理員取得從業人員崗位證書;
3、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的物業;
4、管理各類物業的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之和不低于100%。計算基數是:
(1)多層住宅200萬平方米;
(2)高層住宅100萬平方米;
(3)獨立式住宅(別墅)15萬平方米;
(4)辦公樓宇、工業區及其他物業50萬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項目獲得建設部授予的“全國城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稱號,20%以上的管理項目獲得省級城市物為管理優秀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稱號
6、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7、建立了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制度。
(二)資質二級企業
1、注冊資本300萬元以上;
2、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企業經理取得建設部頒發的物業管理經理崗位證書,60%以上的部門經理、管理員取得從業人員崗位證書;
3、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的物業;
4、管理各類物業的建筑面積分別占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計算基數是:
(1)多層住宅80萬平方米;
(2)高層住宅40萬平方米;
(3)獨立式住宅(別墅)6萬平方米;
(4)辦公樓宇、工業區及其他物業20萬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項目獲得建設部授予的“全國城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稱號,10%以上的管理項目獲得省級城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稱號;
6、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7、建立了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制度。
(三)資質三級企業
1、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
2、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8人,經理取得建設部頒發的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崗位證書、50%以上的部門經理、管理員取得從業人員的崗位證書;
3、有委托的物業管理項目;
4、具有比較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5、建立了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制度。
四、新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臨時資質證書》。物業管理企業在領取《臨時資質證書》后(來自:m.dewk.cn),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業務。《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后,物業管理企業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三級資質的評定。未獲通過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的資格。
五、申請評定資 質等級的物業管理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建設部頒發的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崗位證書,從業人員崗位證書復印件和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4、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復印件;
5、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6、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表。
六、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一級由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建設部審批;二、三級由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審批;三級經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同意,可由地級以上城市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備案。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七、一級企業可參加全國范圍內物業管理項目的投標、議標;二級企業只限參加全國范圍內30萬平方米以下物來管理項目的投標、議標;三級企業只限參加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15萬平方米以下物業管理項目的投標、議標。
八、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核定一次。對于不符合原定資質等級標準的企業,由資質等級評定初審部門提出降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意見,報審批部門批準后執行。申請升級的物業管理企業將的需材料報初審部門,初審部門將審核意見報審批部門。資質等級升級應依次逐級上升,不得越級升級。
九、《資質證書》格式由建設部統一制定,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十、本試行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