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6日
寧政發(1994)131號
根據1998年9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政發〔1998〕73號進行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以下簡稱村鎮)規劃,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
進行的建設除外。
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并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暫不能建立管理機構的,(來自:m.dewk.cn)應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第四條 鄉級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村鎮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報批及實施;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私人建房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申請及開工申請審核和定點放線工作;
(四)依法對村鎮建設工作和房屋、公共設施及其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五)調解村鎮建設管理糾紛,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六)管理村鎮建設檔案;
(七)辦理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村鎮規劃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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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京市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2003)
南京市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和管理,保證農貿市場建設發展規劃的順利實施,促進農貿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依法開辦的、具有室內或者頂棚等固定經營設施的、經營生鮮農副產品比重不低于90%的場所。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或者改造的農貿市場(含生鮮副食品中心、超市、凈菜超市、大型超市的生鮮凈菜部),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南京市商業貿易局是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南京市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會同市規劃局制定與農貿市場建設相關的建設規劃,配合市規劃局做好農貿市場的選址工作。
市建委負責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新建農貿市場網點建設進行竣工驗收。
計劃、國土、工商、市容、交管、衛生、物價、質量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貿市場建設發展規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是農貿市場建設及其管理的責任單位。
第五條 依據國家有關“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應有7%左右的面積作為商業用房”的規定(國辦函〔1993〕33號),新建小區住宅建筑面積每5萬平方米,應當配建凈菜副食品中心(農貿市場)面積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六條 各區政府應當按規劃要求,抓緊組織實施對老城區(明城墻范圍以內)農貿市場的拾遺補缺工作,尤其是要解決好重點地區的農貿市場布點和建設。對需要改造或者調整的農貿市場進行整合或重建,全面提升檔次,使其達到
規范要求,同時抓好新建農貿市場的建設,確保年度目標的順利完成。
第七條 農貿市場建設投資必須遵循“誰投資、誰擁有、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各類經濟主體投資興辦農貿市場;鼓勵大型連鎖企業開辦生鮮副食品超市。
第八條 農貿市場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商業網點專項規劃。主城區域內建成區農貿市場建設應當根據居住人口現狀進行配套完善,因地制宜,大、中、小相結合;主城區域內新建住宅小區農貿市場的建設應與小區環境要求相一致,具備一定的規模和檔次,著重推行超市化;未來重點建設的新城區,農貿市場的建設應當高標準、高起點,可參照“鄰里中心”的模式,使農貿市場完全超市化。
第九條 新建農貿市場應當堅持超市化的發展方向。新建生鮮副食品超市經營生鮮農副產品的比重不得低于90%;經營方式以開架自選為主,由POS系統統一集中收銀;具有“放心菜”檢測點等服務功能,真正做到業態新、環境優、功能全、管理嚴、價格廉,以適應消費者的需求。
第十條 農貿市場各項收費應當嚴格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物價局、財政局、財貿委〈關于規范農貿市場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寧政發〔1998〕211號),不得變相增加新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農貿市場的各項收費中,應由市場主辦單位交納的費用有3項:市場登記注冊費、垃圾代運費、治安聯防費;應由進場經營戶交納的有7項: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費、工商年檢費、人民教育基金、衛生健康檢查費、衡器檢測費、攤位租賃費。
第十一條 農貿市場管理應當堅持“屬地管理,以區為主”的原則,工商、市容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繼續加大農貿市場的管理力度。工商部門應當按照《南京市集貿市場管理規定》,嚴格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市容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要求,加強市場外部環境的整治工作,堅持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結合,常抓不懈,堅決取締“馬路、露天市場”。市政府對因疏于管理、整治不力,導致“馬路市場”出現的區、街道,將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市政府《關于加強農貿市場監督與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寧政發〔2000〕134號文)。現有農貿市場一律不得擅自變更或者部分變更經營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或者部分變更用途的農貿市場,必須經市商貿局確認,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農貿市場,必須按規劃布點選址要求進行重建。
第十三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發展專項規劃的農貿市場項目,市計劃、建設部門不予辦理項目立項手續,市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工商局不予辦理市場登記證、營業執照等手續。
第十四條 農貿市場必須定期進行場內設施及設備的維護。經營者每年應當從總收入中提取1.5%以上的資金,用于場內設施的維護和
維修,保持良好的購物環境。
第十五條 為扶持農貿市場的建設發展,市政府每年將撥出一部分專項基金進行扶持。對經驗收符合規劃標準的新建和改造升級的室內農貿市場,將給予一定的獎勵,重點扶持能起龍頭示范作用的大型連鎖企業在社區建設發展生鮮副食品超市。
第十六條 達到規范標準的正常經營的農貿市場,其公共用水部分(單獨設表)按民用標準收費;新建農貿市場免繳二年集貿市場工商管理費,對下崗職工免繳三年個體工商管理費。
第十七條 在規劃期內新建的農貿市場,免繳市權范圍內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河西道路管網費、市權范圍內的建房教育地方附加費;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新建農貿市場全額返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來自:m.dewk.cn);協議受讓的農貿市場用地免繳土地出讓金的83%。
第十八條 成立市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市商貿、計劃、規劃、建設、國土、工商、市容、交管、衛生、物價等部門領導為小組成員。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商貿局。領導小組實行例會制度,定期研究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各區縣農貿市場建設改造項目,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奮斗目標管理,作為考核各區縣經濟工作的一項內容。每年由市商貿、計劃、規劃、工商等部門聯合下達下一年度農貿市場新建和改建的計劃。具體目標考核工作和有關扶持政策的辦理,由市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有關部門實施。
第二十條 組建成立全市農貿市場網點行業協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商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