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城市綠地保護規定(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70號
《沈陽市城市綠地保護規定》業經20**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英杰
二○○七年七月三日
沈陽市城市綠地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城市綠地,維護城市綠化、美化成果,創造更好的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沈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綠地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和規劃的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和風景名勝區綠地等。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監督轄區單位和居住區的綠地管理和責任落實工作。
城鄉建設、規劃和國土、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綠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地不得被侵占、買賣和破壞;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樹木。
城市綠地未經批準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國有土地出讓時,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不得出租或抵押。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地的行為。
第七條 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全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共同組織編制。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界定的各類綠化用地周邊線、已建成和規劃待建綠地周邊線,劃定的城市綠線,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已建成的城市綠地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規劃綠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市、區綠化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納入管理范圍。
第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綠地建設,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確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項目需調整規劃綠地的,由規劃和建設單位提出意見,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新建項目需確定綠線、綠化用地,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沈陽市城市綠化條 例》進行。其綠化設計方案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定,立項規劃設計必須保護現有綠地和古樹名木,并按規定的標準增加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新建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一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項目和特殊情況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的,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組織聽證,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二條 因工程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簽訂綠地恢復保證書,經批準后實施。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占用綠地300以下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準;臨時占用綠地300以上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經批準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的,必須按照相鄰地塊土地市場評估價格3倍數額繳納損壞綠地補償費;經批準臨時使用城市綠地的,應按物價部門確定的標準繳納損壞綠地補償費。
損壞綠地補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統一收取,由市財政部門專項存儲,列入城建年度投資計劃,用于補建和增加綠地面積。
第十四條 城市中的古樹名木和大樹應設立保護范圍。即:城市現有的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為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徑在50厘米以上的大樹的保護范圍為樹中心以外7米;胸徑在30至50厘米的樹木的保護范圍為樹中心以外5米。
第十五條 城市中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為古樹,50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為大樹;稀有、珍貴樹木和具有歷史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為名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害古樹名木大樹。
第十六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項目和特殊情況需要砍伐、移植樹木的,須由所在區綠化管理部門初審,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進行終審并經現場復核;經批準砍伐樹木的,應按規定繳納樹木損害補償費。移植的樹木要確保存活。
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確認并注銷登記后,方可處理。
第十七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按照《沈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畫或張貼、懸掛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業時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剝損樹皮、樹干或隨意采摘果實、種子;
(四)踐踏、損毀花草;
(五)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或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六)在綠地內或樹木旁動用明火;
(七)在綠地內設置廣告牌或搭建臨時建筑;
(八)在綠地內采石、挖砂、取土、建墳;
(九)損壞綠化設施;
(十)其他損害綠地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規劃預留綠地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退還、恢復原狀,并對責任單位按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所列損害城市綠地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除對造成損害給予賠償外,對公民可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補植砍伐株數10倍的樹木,并按砍伐樹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大樹和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大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評估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審批占用綠地的,由有關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追究責任,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臨時使用城市綠地不按期歸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并從逾期之日起,按使用綠地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外的綠地保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9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沈陽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沈政發〔1993〕4號)同時廢止。
篇2:沈陽市城市綠地保護規定(2007)
沈陽市城市綠地保護規定(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70號
《沈陽市城市綠地保護規定》業經20**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英杰
二○○七年七月三日
沈陽市城市綠地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城市綠地,維護城市綠化、美化成果,創造更好的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沈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綠地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和規劃的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和風景名勝區綠地等。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監督轄區單位和居住區的綠地管理和責任落實工作。
城鄉建設、規劃和國土、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綠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地不得被侵占、買賣和破壞;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樹木。
城市綠地未經批準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國有土地出讓時,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不得出租或抵押。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地的行為。
第七條 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全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共同組織編制。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界定的各類綠化用地周邊線、已建成和規劃待建綠地周邊線,劃定的城市綠線,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已建成的城市綠地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規劃綠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市、區綠化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納入管理范圍。
第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綠地建設,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確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項目需調整規劃綠地的,由規劃和建設單位提出意見,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新建項目需確定綠線、綠化用地,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沈陽市城市綠化條 例》進行。其綠化設計方案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定,立項規劃設計必須保護現有綠地和古樹名木,并按規定的標準增加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新建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一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項目和特殊情況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的,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組織聽證,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二條 因工程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簽訂綠地恢復保證書,經批準后實施。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占用綠地300以下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準;臨時占用綠地300以上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經批準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的,必須按照相鄰地塊土地市場評估價格3倍數額繳納損壞綠地補償費;經批準臨時使用城市綠地的,應按物價部門確定的標準繳納損壞綠地補償費。
損壞綠地補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統一收取,由市財政部門專項存儲,列入城建年度投資計劃,用于補建和增加綠地面積。
第十四條 城市中的古樹名木和大樹應設立保護范圍。即:城市現有的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為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徑在50厘米以上的大樹的保護范圍為樹中心以外7米;胸徑在30至50厘米的樹木的保護范圍為樹中心以外5米。
第十五條 城市中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為古樹,50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為大樹;稀有、珍貴樹木和具有歷史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為名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害古樹名木大樹。
第十六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項目和特殊情況需要砍伐、移植樹木的,須由所在區綠化管理部門初審,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進行終審并經現場復核;經批準砍伐樹木的,應按規定繳納樹木損害補償費。移植的樹木要確保存活。
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確認并注銷登記后,方可處理。
第十七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按照《沈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畫或張貼、懸掛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業時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剝損樹皮、樹干或隨意采摘果實、種子;
(四)踐踏、損毀花草;
(五)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或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六)在綠地內或樹木旁動用明火;
(七)在綠地內設置廣告牌或搭建臨時建筑;
(八)在綠地內采石、挖砂、取土、建墳;
(九)損壞綠化設施;
(十)其他損害綠地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規劃預留綠地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退還、恢復原狀,并對責任單位按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所列損害城市綠地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除對造成損害給予賠償外,對公民可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補植砍伐株數10倍的樹木,并按砍伐樹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大樹和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大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評估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審批占用綠地的,由有關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追究責任,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臨時使用城市綠地不按期歸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并從逾期之日起,按使用綠地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外的綠地保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9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沈陽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沈政發〔1993〕4號)同時廢止。
篇3: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2015)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20**)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萬勇
20**年2月25日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的審核管理工作,根據《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的審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市園林部門負責,區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區園林部門負責。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園林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審查階段對項目規劃配套綠地面積情況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核實階段,園林部門應當對項目配套綠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監督檢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范圍為準;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以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范圍為準。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應當符合《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標準。確因條件限制無法達到規定標準的,經園林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適當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規定標準的70%。
建設工程項目屬于兼容用地性質的,其配套綠地率標準按照所含各類別用地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各類別用地面積不明確的,按照不同類別建筑面積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對道路綠地等城市綠化工程項目進行前期審批時,應當會同園林部門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組織設計單位對設計方案進行優化。
第八條 住宅項目配套綠地邊界起止點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臨宅間路、組團路、小區路的,公共綠地邊界算到路邊1米,宅旁(宅間)綠地邊界算到路邊;
(二)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邊緣;
(三)臨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的,算到道路紅線;
(四)臨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墻腳0.9米;
(五)臨圍墻、院墻的,算到其墻腳。
第九條 住宅項目公共綠地(包括中心綠地和其他帶狀、塊狀公共綠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區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組團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二)其他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寬度不小于8米;
(三)第一項所述的各級中心綠地至少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并采用開敞式布局;
(四)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小于70%;
(五)《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綠地北側邊界線與南側基準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當不小于該基準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準建筑物以綠地南側相鄰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為準;南側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離按照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確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折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積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于配套綠地總面積的10%;
(二)單株種植的喬木,按照樹池實際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成行種植的喬木,株距小于5米且數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實際種植長度乘以樹穴平均寬度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采用樹陣方式種植干徑大于8公分的喬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喬木株數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樹陣整體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三)采取種植槽方式、且種植槽寬度大于0.5米的垂直綠化,按其種植槽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采用立式種植方式的垂直綠化,按其實際立面綠化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一條 建(構)筑物頂板標高低于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其頂板上方覆土綠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配套綠地面積:
(一)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80%計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65%計算;
(三)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30%計算。
第十二條 建(構)筑物頂板標高高于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屋頂綠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頂綠化面積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于該項目配套綠地總面積的20%。
第十三條 采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的停車位,按其面積的25%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采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且每個停車位均種植干徑大于8公分庇蔭喬木的,按其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不得計入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
(一)陽臺綠化、室內綠化、盆栽花草樹木,墻、欄桿上的花臺、花地;
(二)消防車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實施配套綠地建設,配套綠地建設完工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進行實地測量。
園林部門應當加強對配套綠地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配套綠地實地測量結果,形成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監督檢查意見,并向規劃部門反饋,規劃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核實時,將其作為該項目配套綠地率是否達標的依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建設配套綠地,實際建成的綠地面積小于批準綠地面積的,由園林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差額綠地面積占批準綠地面積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差額綠地面積繳納綠化補償費;
(二)差額綠地面積占批準綠地面積比例超過5%的部分,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擅自占用配套綠地或者有其他損害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行為的,按照《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5日制發的《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審核計算辦法》(武政〔20**〕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