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政辦發〔20**〕84號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遼寧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船舶工業產業政策,促進遼寧省船舶工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船舶生產企業建立多種形式融資渠道,規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省船舶工業行業管理部門確定的具備船舶建造資質的企業所涉及的建造中船舶(不含漁船)抵押融資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是指船舶所有人將建造中的船舶作為擔保物抵押給抵押權人進行融資的行為。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實現抵押權。
本辦法所指抵押權人為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
第四條 遼寧省船舶工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研究協調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運行過程中的問題;定期向海事管理機構通報省內船舶建造企(來自:m.dewk.cn)業船舶建造計劃;研究制定支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的政策措施;定期向有關部門發布全省船舶工業發展情況及優質船型,配合有關部門,引導、規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權實現的船舶交易市場。
第五條 抵押人、抵押權人應依法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
第六條 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具體程序和要求,按照海事管理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金融機構信貸規章制度及本辦法的規定,自主決定為造船企業融資。
第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船舶所有人,省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推薦辦理船舶抵押融資:
(一)抵押人屬遼寧省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良好信譽的企業;
(二)抵押船舶的評估應由融資機構認可和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并出具有效的評估
篇2:船舶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一、總則
1、本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2、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導、監督職權,并直接對公司分管總裁和總裁負責。
3、公司各部門須嚴格遵守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凡人事調配、人事任免、人員進出必須經人事部辦理有關手續,并以人事調令為依據。各部門發文凡涉及到人事、工資、勞保、社會保險金、職工培訓等事項,必須經人事部合議會簽。
二、聘用
1、對缺崗和預算招聘名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或定向對口專業學校招聘,嚴格任職標準,擇優錄用。
2、用人部門根據缺編情況提出補員報告,注明需求人數、任職標準,經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后,由人事部辦理。
3、人事部查閱人才信息庫存或發布招聘信息,標明所需崗位和人員的基本條件(包括年齡、身高、文化程度、專業水平、外語水平、工作經歷等)。
4、用人部門及其它部門可以推薦適任人選,但不得低于該崗位的任職標準,同時必須由推薦人簽名并注明與所推薦人選的關系。
5、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對報名和推薦的人員進行初審和面試。
6、人事部通知初審合格者參加筆試或口試,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出卷、閱卷,確定適合人選。
7、人事部將適合人選名單及個人履歷表報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8、人事部依據審批結果通知錄用者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格檢查,攜帶體檢證明到人事部報道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勞動合同
1、公司實行總員額控制下的全員勞動合同制,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經營需要調整。
2、在勞動合同期內,如員工屬不稱職或犯有嚴重過失,公司有權按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前35天由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報公司人事部,人事部根據“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做好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準備工作;如要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4、新聘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內,公司或新聘人員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須在一周前通知對方。
5、新聘人員試用期滿由部門負責人填寫“試用考核表”,人事部核實、報總裁批準后予以轉正或解聘。試用人員的試用期限可視情況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四、晉升
1、公司對各級行政管理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對擬晉升的聘任人員由人事部根據總裁辦公會意見組織考核鑒定,并將考核結果報總裁辦公會討論,總裁批準。
2、公司對某些空缺的干部崗位適時推行競聘上崗。通過公開崗位、公開要求,推行雙向選擇、公平競爭、擇優錄取。
3、公司急需或具有專業特長的干部崗位,由人事部根據總裁意見,直接辦理聘任試用手續。
五、調配
1、調配系指船員在公司所屬船舶內、及船岸之間的調動,或船、岸工作人員部門內部的崗位變動。
2、高級船員的調配由船務管理部或m.dewk.cn酒店管理部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3、普通船員在公司船舶間的調配由主管部門或船舶提出建議,船務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批準。
4、船岸之間、岸基工作人員的調配由部門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
5、調配時應填寫“崗位調配表”。
6、人事部根據總裁審批意見下達調配通知。
7、解聘
1、員工有正當理由可申請辭職,要求辭職的員工應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司人事部批準后,船舶或部門方可為其辦理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
2、辭職的員工如受過公司出資培訓的,需按規定賠償公司培訓費用和招聘費用。若員工未能按勞動合同規定而擅自辭職,公司不發給任何書面證明并按有關規定索賠一定的損失費。
3、對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無法安排其他崗位的員工、以及嚴重違犯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用人部門應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人事部批準后予以辭退。
4、辭職、辭退員工必須在離開公司前交清工作和辦妥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方可離開公司,否則公司將追究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5、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超過國家規定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的為九個月)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辭退。
6、公司因
經營情況變化辭退員工,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七、考績
1、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每月對其所屬員工進行績效考核,人事部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或平衡,并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當月效益系數的發放標準。
2、公司人事部每年底在每月度的績效考核基礎上統一組織年終綜合考核。
3、年終綜合考核采取個人書面述職(總結)、口試、筆試等多種形式進行,考核結果作為本年度評選優秀員工、下年度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據。
4、對考核不適任的員工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也可以進行內部崗位調整,如不服從調整或調整后仍不適任應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八、培訓
1、為提高員工素質及工作效率,公司各部門和船舶定期舉辦各種教育培訓,被指定參加的員工不得拒絕參加。
2、船舶應在每年底根據主m.dewk.cn管機關的規定、要求和工作實際需要分別向船務管理部、酒店管理部提出下年度的培訓需求,船務管理部、酒店管理部集中審核后分別向人事部提出三船輪機部、駕駛部、酒店部,及本部門下一年度的培訓需求。
3、岸基其余部門在每年底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人事部提出下一年度的培訓需求。
4、人事部根據各部門和船舶的培訓需求編制全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報分管總裁和總裁審批后由各部門和船舶實施。
5、船員適任證書和各類專業考證培訓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執行。
6、因工作需要、需公司出資的臨時性培訓,各需求部門必須提出書面報告,經職能部門和人事部會簽,總裁批準后方可執行;各部門、三船、人事部均應建立健全培訓臺帳。
九、退休
1、公司員工男性年滿六十歲,女性年滿五十歲者,應辦理退休。
2、對有特殊技能、或公司工作需要并身體健康的退休人員,經總裁批準,可簽訂“退休人員返聘協議書”,返聘使用。
十、臨時工的管理
1、船舶開航期間可聘用少量的臨時工,臨時工的崗位、名額由酒店管理部確定,人事部會簽,總裁批準。
2、駐船經理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確定的名額內提出招收臨時工的報告,并注明擬安排的崗位,經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批準后方可在沿岸招收健康、合格的臨時工。
3、駐船經理必須將所招收的臨時工的個人資料、指定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及時報船長、公司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備案。
4、駐船經理必須安排專人對所招收的臨時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消防知識、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員工手冊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以達到上崗標準。
5、公司對臨時工實行定崗培訓、定崗使用,原則上不予調配,以保證人員素質。
十一、附則
1、本制度應用中的問題,由公司人事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未盡事宜,由公司在適當時間再作補充規定。
3、本制度自下達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4、對違反本制度者,將按公司有關規定視情處罰。
篇3:機動船舶安全操作規程(2)
機動船舶的安全操作規程2
出航前的準備
1、出航前船長應履行以下職責:
⑴、接到航次命令后應即時宣布開航時間,通知所屬船員按時回船,并備足燃油物料及全船生活物品。
⑵、檢查船員證書是否齊全有效,如有臨時代職人員,應辦理好手續,對值班人員,應詳細介紹本船的各種設備及操縱性能,并安排好工作。
⑶、檢查本輪及附拖駁船的航行證書及其它有關證件辦好情況,檢查進出港口簽證手續,如裝運危險物品,應辦理危險物品準運證。
⑷、檢查本輪及附拖駁船的助航儀器、操作機械、工屬具、拖帶設備、錨泊設備、消防救生設備,如發現問題,應采取措施排除,嚴禁帶病出航。
⑸、檢查貨物裝載情況,貨物裝載應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應通知有關人員及時整改。
⑹、通知機艙對主機、副機、軸系、管系電器設備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做好開航準備。
⑺、開航前、召開航次會議,認真落實安全措施,明確分工,職責到人。
2、開航前的備車檢查與準備
⑴、值班輪機員接到開航通知后,立即做好開航前的準備工作。
⑵、將燃料油、潤滑油、冷卻液、壓縮空氣管系中的有關閥門打開,排放日用燃油柜中的積水和沉淀物,并補足燃料油和潤滑油,保證膨脹水箱水位適當。⑶、檢查齒輪箱、推力軸承油位,并保持正常向尾軸套筒壓油,直到回油為止;向各人工加油處加注適量的潤滑油或潤滑脂。
⑷、檢查有關電器設備,打開需供電線路的開關,有警報裝置的應打開開關試驗必須正常。
⑸、檢查并補充啟動空氣壓力,排放空氣瓶中的存水,打開啟動空氣管路和氣笛管路的供氣閥,如果是電力啟動者,應檢查接線情況和蓄電池電量。
⑹、檢查水泵等傳動三角皮帶的松緊程度,機器各運動部件及軸系附近不應有遺留工具和雜物。⑺、打開氣缸上的放氣試驗堵塞,脫開離合器,人力盤車數轉,當確認無碰、卡滯現象時,方可啟動發動車。離碼頭的操作
⑴、船長應根據風向、風力、流速、流向對船舶的影響及碼頭周圍的水深和船停靠情況,決定離碼頭的方法,并告訴值班人員。
⑵、值班人員和在甲板上操作的人員一律要穿好救生衣。
⑶、收起船舷外不必要的纜繩和障礙物。
⑷、注意碼頭、泊位、周圍環境、前后船、來往船舶動態,在無妨礙他船航行時方可行動,并按章鳴放離碼頭信號,在得到附拖駁船同意后,方可動車操作。
⑸、單船離碼頭時,在有流河段,一般正常情況下,可根據水流流向,解掉首尾纜,待船首或船尾與水流成一夾角時,解掉全部纜繩,動車離開碼頭;在平流地區,可先用竹篙撐開船尾,有足夠水深后再動車。雙車船在前后檔較緊張的情況可利用雙車的車舵配合,橫移離泊。
⑹、駛離碼頭時,用車不宜過猛,用舵不宜過早,需要小舵角,防止船尾掃碼頭或其他停靠船舶。
⑺、附拖駁船離碼頭時,先通知駁船解掉岸上纜繩,聽到駁船信號后,拖輪再解掉頭纜,慢車前進,并逐漸用小舵角,使船向外張,派副班人員到船尾注意船舶動態,指揮駁船操外舵,待船及時停靠碼頭或船只無妨礙時,逐漸加快速度。
編隊帶纜操作
⑴、船舶編隊應遵守有關編隊原則,并根據駁船抵港先后,決定編隊順序。
⑵、拖輪從被拖船外舷一側緩速靠近頭檔駁船,接過頭檔拖纜,當尾到達頭檔駁時及時停車,必要時倒車,待船穩妥后,掛上拖纜,切忌盲目動車掛纜。
⑶、掛上拖纜后通知駁船隊解掉其他系在岸上纜繩,全部纜繩解掉后,由駁船吹前進號后,才可慢車前進,并逐漸用小舵角使船外揚,并指揮駁船外舵,待船隊對來往船舶及周圍停靠船無妨礙時,方可快車前進。
⑷、整隊錨泊后開航時,在掛纜前應做好起錨準備,拖輪應在上風一側駛靠頭檔駁,接過拖纜,掛好長纜,慢速前進,當長纜剛起水面時,停車,長纜著力后再緩速前進,待駁船起錨作業完畢后,才能拖帶起航。
⑸、航行中收放長纜,拖輪應先行減速,以降低船隊沖程,指揮各駁船應舵,當船隊穩直打橫彎曲時,方可收放長纜,在收放長纜時,要注意人身安全。
⑹、編隊、帶纜、收放長纜都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船動態和周圍環境,在無妨礙他船和本船隊安全時,才可行動,并按章鳴放信號。
⑺、船隊編隊,一般應由正駕駛或船長進行,嚴禁一根纜繩兩頭使用,禁止從艙內或錨頭上臨時抽出帶纜。
⑻、中途掛纜時應減速,待船隊穩定后再進行,嚴禁快速掛纜。
追越操作⑴、船舶在追越前必須充分考慮航道條件,周圍環境及當時風向、水流情況,確定最佳追越方案。在狹窄、彎曲航道、船閘引航道、橋梁、灘險處及有明確規定不能追越的航段不得追越或齊頭并進,嚴禁強行迫越。
⑵、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應按章鳴放追越信號,在取得前船的同意后,方可追越。追越船在趕上、越過、齊頭并進和脫離被迫越船四個過程中,都必須保持一定橫距,以防船吸。
⑶、拖駛船隊追越,一般應正纜為宜,外舷加強測水,指揮后駁操外舵;單船追越時,應適當控制車速,預防他船受吸流失控。
⑷、在追越過程中,要謹慎操作,加強嘹望,隨時注意被迫越船和前方動態,切實做好防碰措施。⑸、被追越船聽到追越信號后,應根據當時實際情況,用信號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追越,當同意追越信號發出后,應采取減速和讓出一部分航道措施,以縮短追越過程。
⑹、信號未統一,嚴禁追越和強行追越。
會船操作
⑴、船舶在交會前都要認真嘹望,隨時注意周圍環境和交會船動態,如動態不明,信號不統一時,應嚴禁交會。
⑵、兩船對駛交會,順流船(下行船)應當在相距lkm以上處,謹慎考慮當時環境和航道條件,及早鳴放會船信號;逆流船(上行船)聽到信號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立即回答相應的會船信號,并采取避讓行動。雙方信號統一后不得改變。在鳴放會船號時,應同時配合使用紅綠閃光燈或白色號旗,以明確自己的會船意圖。
⑶、船舶在交會過程中,都應適當控制船速,堅持"禮讓三先"的原則,無特殊情況,各靠右讓出一部分航道,以便順利交會。
⑷、吊拖船隊交會,應盡量采取正纜,并及時鳴放一長三短信號,以引起駁船注意,保持船隊穩直,在灘險、狹窄地段交會,應加強測水,適時保持橫距,做好防碰措施。
⑸、在交會中如有碰撞危險時,雙方都應采取措施,挽救危局。
尾隨行駛操作
⑴、機動船和船隊尾隨行駛,后船與前船都應保持適當距離,以防前船突然發生意外時,能有充分的避讓余地。
⑵、后
船尾隨前船行駛,應加強嘹望,提高警惕,密切注意前船和前方動態,隨時準備采取減速、停車、倒車和倒錨。
⑶、前船在行駛中,如遇到特殊情況,必須倒車或后退時,應即時鳴放三短聲,以引起后船注意。
橫越操作
⑴、橫越船在橫越前,應當注意航道情況和周圍情況,在無礙他船行駛時,先鳴放信號一長聲,才可以橫越。
⑵、橫越船應主動避讓順航道行駛的船,不得在順航道行駛船的前方突然和強行橫越。
⑶、兩橫越船同流向交叉相遇,居左者應當避讓居右者。
⑷、不同流向的兩船或兩拖輪隊橫越相遇,逆流船應當主動避讓順流船,待順流船駛過后再行橫越。過橋操作
⑴、在過橋前必須認真掌握過橋范圍內的水流、風力、橋梁通航孔寬度和凈空高度。根據本船隊控制能力和附拖駁船情況,制定過橋操縱方法。
⑵、遵守各地有關過橋規定,過險橋應正駕駛(或船長)親自指揮操作,加強副班,備好防碰工具,正纜過橋。
⑶、正確使用車速,掌握"當快則快、當慢則慢"的原則,以保持船隊的穩直及拖輪有較良好的操縱性能。
⑷、遇有橫風,應靠上風一側,單舷測水,指揮駁船上風舵,并拆除所有擋風設施,做好防碰準備。
⑸、如流量或風力過大時,應根據拖輪的控制能力,采取分批拖帶過橋,橋孔上、下游有不正常水流時,應迎主流,切勿圖快走回流。
⑹、通過潮汐段的橋梁,應注意潮汐變化規律,掌握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切勿冒險過橋,以免發生上碰下擱事故。
⑺、過橋時應加強嘹望,加強副班,密切注意前方來船,上水讓下水船過橋,禁止在橋孔內追越,交會或齊頭并進。
⑻、天氣惡劣、視線不清時,如沒有把握過橋,應暫時停靠等候,不要冒險過橋。
通過船閘操作
⑴、船舶通過船閘前應根據閘室的長、寬度及閘室內已停靠船的情況,結合本隊情況,決定進閘隊形和艘數。如不能整隊進閘,應及時解纜并將不能馬上進閘的駁船停靠妥當。
⑵、嚴格遵守船閘管理制度,聽從船閘值班人員指揮,依次順序進閘,閘門未開滿不準進閘,進閘時不得搶擋,迫越或齊頭并進。
⑶、船舶駛入船閘引航道或到達鳴笛標處,應按章鳴放信號,并慢速調直船隊,對準閘門中間線行駛。
⑷、注意風向、水流對船隊的影響,正確使用車舵,當駛近閘室時應保持最小牽引力,以穩定船隊。進閘后根據船舶速度及時停車,依靠慣性前進,必要時倒車。遇有橫風時應迎上風進閘。
⑸、嚴禁在閘室內放倒錨和在扶梯、鏈條上帶纜。
⑹、船閘放水時,值班人員要注意閘室內水位升降,及時收、放纜繩,防止閘壁突出物勾損船體和擱翻船舶。
⑺、閘內水位平穩,要等閘門開滿后才能出閘,并服從船閘值班人員指揮,順序出閘,出閘時先通知駁船解手纜,撐開船首,小角度慢速起拖,向閘室中心線行駛,等全部船舶出閘后,拖輪才能加速前進。
⑻、順流通過船閘時,應注意前方航道和船舶情況,保持一定距離,必要時下阻鏈制動,出閘時注意閘門外停靠船只,加強防碰措施。
船舶調頭的操作
⑴、船舶調頭必須選擇河面寬闊,水深足夠的平直河段進行。
⑵、根據風、流的情況和方向及航道的特點確定調頭方法。
⑶、調頭前應按《內河避碰規則》規定顯示燈號、型號、鳴放聲號,密切注意來往船舶的動態及周圍環境,在確認無礙他船航行后方可調頭,調頭不能搶越他船船頭。
⑷、拖帶船隊調頭,要充分考慮航道寬度,拖帶長度及水流、水深、風向等方面情況,正纜調頭,駁船隊應配合操舵。
⑸、正確使用車舵,調頭前應適當減速,船隊順流調頭,更應及早減速。開始時操舵要慢,待駁船隊跟隨回轉后,再加車助舵,結束前應立即回舵,保持航向穩定。
⑹、航道正常情況下,輪船應盡量駛向航道一側,保持較大的回轉直徑,不得采用硬調頭的方法。拖帶船隊,更應堅持大直徑回轉,不得用舵角轉向調頭。如受航道限制,可采用固定一頭,拖另一頭的掉頭方法。
⑺、有流航道,順水調向逆水,應從主流向緩流掉頭;逆水調向順水,則應從緩流調向主流;單船順流向逆水調頭時,調頭前應減速,轉舵的舵角不要太大,防止流壓及離心力的作用,使船發生橫傾。
⑻、風浪較大時,應選擇上風一側或較平穩區域調頭,切忌在大浪區倉促調頭。
⑼、在長江調頭,更應考慮船隊的實際控制能力以及浮鼓的相對位置。
靠碼頭的操作
⑴、在靠碼頭前應考慮到船舶沖程大小、載重情況、倒車后制動能力、風流對船舶的影響、碼頭結構特點、碼頭泊位前后船的動態、水域的大小等,并考慮靠碼頭的方法,備好靠碼頭的工具。
⑵、靠碼頭時,應集中思想,謹慎駕駛,抵達碼頭時按章鳴放信號,慢車、停車利用慣性采用小舵角逐步靠攏碼頭,當到達泊位適當位置時,用倒車停穩。除在水流湍急情況下,不得使用快速靠碼頭。
⑶、在航道條件許可時,一般不采用順流停靠,應以適當車速,保持舵效,以船尾先攏、適當倒車、靠好。
⑷、靠碼頭時,風流對船舶影響較大時,應考慮采取防風、防流壓等措施。
⑸、遇有吹攏風靠碼頭,船與碼頭夾角不宜過大,應采取平移靠碼頭或拋開錨靠碼頭的方法,并做好防碰工作。
⑹、靠淺險碼頭,不可盲目動車用舵,應用纜繩、竹篙、絞套靠上碼頭,風、流推開無法靠碼頭時,應采用游移緊靠碼頭或大角度靠碼頭的方法。
錨泊操作
⑴、應選擇水深足夠,水流平穩,避風、有回轉余地、度質好的錨泊地點。⑵、備好錨、清理錨機、錨鏈作好拋錨的準備工作。如后面附拖船拋錨,應通知其做好錨泊準備。
⑶、慢速駛進錨地,并進行測探,調直船隊,當到達適宜區域后停車、解纜,在慣性消失后,船隊開始下飄時命令拋錨。
⑷、根據流速、風力、錨地水深等情況放出適當錨鏈,一般為水深的3-5倍,錨泊后按章顯示號燈、號型。
⑸、如錨地在有潮流地區,且無回轉余地,要縮短隊型或采取拋首尾錨的方法錨泊。
⑹、水流比較湍急,單錨不能保證安全時,應拋雙錨,如駁船頭檔駁已拋錨,還可命令其它駁船拋錨。
⑺、單船拋錨停靠躉船時,船首不得超越躉船前方的一
端。
⑻、錨泊時,如水深不足,應放出錨浮,以引起他船注意。
⑼、嚴禁在水底電纜上游附近,水下電纜界限標內、架空電纜下,水下管口道及其他禁止拋錨的航段內錨泊。
⑽、輪機部接到駕駛部停車命令后,輪機部操作柴油機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