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辦發〔20**〕1號
湘潭市城市區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規定
二○○七年一月四日
為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推進我市能源結構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的通知》(環發〔20**〕37號)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城市區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現將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下列燃料或物質為高污染燃料(不適用于車用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桿、鋸末、稻殼、蔗渣等)。
2.硫含量(指可排放硫含量,下同)大于0.3%的固硫蜂窩型煤;硫含量大于0.1%、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輕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20mg/m3、灰份含量大于10mg/m3的人工煤氣。
二、禁燃區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關于“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簡稱禁燃區)。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的規定,我市禁燃區為城市區的建成區。
三、禁燃區的管理
1.禁燃區內九華經濟區、雙馬工業園、湘潭(德國)工業園、竹埠港工業區一律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天然氣管道鋪設到位的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要限期改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大灶,一律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2.禁燃區內不得審批或新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大灶等設施。
3.禁燃區內新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必須配套建設天然氣、(來自:m.dewk.cn)液化石油氣等清潔燃料使用的配套設施。
4.各燃料經銷公司不得向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銷售高污染燃料。
5.積極引導生活用燃煤的居民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燃料,以提高城市氣化率。
四、獎懲措施
1.禁燃區內燃料經銷商必須向能源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申報所經銷燃料的種類、數量及含硫量等基本信息資料。對違反規定銷售高污染燃料的,將依法進行處罰并責令其停止銷售或限期追回已售出的高污染燃料商品。
2.禁燃區內違規新建或超過規定期限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拆除或沒收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及其設施,并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3.原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單位,如按期將高污染燃料設施改造為燃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燃料的,經驗收合格后,按規定給予一定獎勵或經濟補貼(具體獎勵和補貼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共同制訂)。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市成立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領導小組,市人民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附后),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切實加強領導,認真抓好落實。
2.明確職責。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職。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各職能部門要加強溝通與合作,及時協調處理重大問題,確保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順利開展。
3.加強管理。對禁燃區內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情況,有關職能部門要實行經常化、動態化監管,杜絕高污染燃料使用行為的反彈。設立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屬實的進行獎勵。
4.確保穩定。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中,按期完成高污染燃料設施改造為燃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燃料任務,經驗收合格的,按規定給予一定獎勵或經濟補貼;要有計劃、分步驟、逐步推進在禁燃區內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項工作;要切實做好信息預警工作,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切實做好各項防范措施,確保社會穩定。
六、本規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銀川市禁止使用銷售(燃料型)高污染煤管理辦法
銀川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2.20
【實施日期】20**.02.20
第一條 為防治煙塵和二氧化硫對大氣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污染煤是指含硫量大于1.0%,灰分大于15%,熱值小于21兆焦/公斤的各種燃料煤。
第三條 銀川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使用、銷售燃料煤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銀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禁止使用、(來自:m.dewk.cn)銷售(燃料型)高污染煤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嚴禁銷售高污染煤。銷售煤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市環境保護局辦理《低污染煤銷售許可證》后,方可銷售煤炭。
第六條 所有燃煤單位必須使用低污染煤,并確保煙塵及二氧化硫的達標排放。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對燃煤單位進行煤質檢驗,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弄虛作假。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煤炭的單位和個人無《低污染煤銷售許可證》或銷售高污染煤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20000元罰款。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燃煤單位使用高污染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五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煤的設施;限期治理并處以10000元-50000元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燃煤使用單位拒絕現場檢查、不提供資料、弄虛作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10000元罰款。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湘潭市城市區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規定(2007)
潭政辦發〔20**〕1號
湘潭市城市區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規定
二○○七年一月四日
為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推進我市能源結構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的通知》(環發〔20**〕37號)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城市區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現將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下列燃料或物質為高污染燃料(不適用于車用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桿、鋸末、稻殼、蔗渣等)。
2.硫含量(指可排放硫含量,下同)大于0.3%的固硫蜂窩型煤;硫含量大于0.1%、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輕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20mg/m3、灰份含量大于10mg/m3的人工煤氣。
二、禁燃區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關于“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簡稱禁燃區)。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的規定,我市禁燃區為城市區的建成區。
三、禁燃區的管理
1.禁燃區內九華經濟區、雙馬工業園、湘潭(德國)工業園、竹埠港工業區一律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天然氣管道鋪設到位的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要限期改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大灶,一律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2.禁燃區內不得審批或新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大灶等設施。
3.禁燃區內新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必須配套建設天然氣、(來自:m.dewk.cn)液化石油氣等清潔燃料使用的配套設施。
4.各燃料經銷公司不得向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銷售高污染燃料。
5.積極引導生活用燃煤的居民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燃料,以提高城市氣化率。
四、獎懲措施
1.禁燃區內燃料經銷商必須向能源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申報所經銷燃料的種類、數量及含硫量等基本信息資料。對違反規定銷售高污染燃料的,將依法進行處罰并責令其停止銷售或限期追回已售出的高污染燃料商品。
2.禁燃區內違規新建或超過規定期限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拆除或沒收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及其設施,并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3.原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單位,如按期將高污染燃料設施改造為燃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燃料的,經驗收合格后,按規定給予一定獎勵或經濟補貼(具體獎勵和補貼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共同制訂)。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市成立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領導小組,市人民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附后),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切實加強領導,認真抓好落實。
2.明確職責。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職。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各職能部門要加強溝通與合作,及時協調處理重大問題,確保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順利開展。
3.加強管理。對禁燃區內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情況,有關職能部門要實行經常化、動態化監管,杜絕高污染燃料使用行為的反彈。設立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屬實的進行獎勵。
4.確保穩定。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中,按期完成高污染燃料設施改造為燃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燃料任務,經驗收合格的,按規定給予一定獎勵或經濟補貼;要有計劃、分步驟、逐步推進在禁燃區內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項工作;要切實做好信息預警工作,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切實做好各項防范措施,確保社會穩定。
六、本規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