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齊齊哈爾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16屆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玉剛
20**年5月11日
齊齊哈爾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飲食服務、單位供餐行業在生產和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廢棄果蔬、廢棄食用油脂和泔水等固體、液體廢棄物。
第三條本市市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餐廚廢棄物的治理,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采取統一收運、定點處置的方式。
第五條餐廚廢棄物的管理采取市、區兩級的管理模式:市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各區落實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度,協調處置跨區域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工商、公安、畜牧獸醫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通用信息平臺。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環境保護、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日常管理活動中獲取的下列相關信息共享:
(一)餐飲服務單位的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經營主體、許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
(四)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
各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餐廚廢棄物管理共享信息加強監管,及時查處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對餐廚廢棄物治理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開展對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促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倡導勤儉節約、文明餐飲。
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媒體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餐廚廢棄物減量、分類意識。
第二章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制度,督促會員單位加強餐廚廢棄物產生與收運單位交付活動的管理。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醒用餐人員避免過量點餐,引導用餐人員文明用餐,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一條按照全程管理、系統銜接、科學分類、適應處理的原則建立餐廚廢棄物分類制度,對餐廚廢棄物和其他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餐廚廢棄物:
(一)餐廚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它固體生活垃圾混合;
(二)餐廚廢棄物統一采用標準收集容器,由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配備;
(三)餐廚廢棄物由產生單位定時、定點碼放至餐廚收運車輛可以到達的地點,便于收運作業。
第十二條本市實行餐廚廢棄物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餐廚廢棄物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二)公共建筑,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委托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沿街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餐廚廢棄物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三條餐廚廢棄物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餐廚廢棄物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餐廚廢棄物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垃圾分類;
(三)根據餐廚廢棄物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分類投放餐廚廢棄物,并保持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
(四)明確餐廚廢棄物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收運單位集中收集運輸,并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餐廚廢棄物的行為;
(七)國家和省市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餐廚廢棄物的收運和處置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企業,并與中標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五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具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三)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遺漏功能
的餐廚廢棄物運輸專用車輛;
(四)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處理設施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
(三)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相關標準;
(五)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處置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將餐廚廢棄物及時交給收集、運輸企業,并將合同在30日內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餐飲服務許可證等許可時,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主動出示服務合同。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收集餐廚廢棄物后,應當及時清理作業場地,并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送到指定場所。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統一標識,實行全程密閉化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條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計量、監控設施設備,保持設施設備處于良好運行狀態,并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要求處理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九條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地和周邊環境清潔衛生。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管理納入市容環境衛生綜合考評體系,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性能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檢測、評價費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二十條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建立管理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管理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二十一條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實行聯單監管制度。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運輸企業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接收餐廚廢棄物時應當對聯單核實確認。聯單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核準后,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餐廚廢棄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傾倒、拋灑、丟棄;
(二)將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產品作為食品銷售或者作為食品加工原料;
(三)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或者提煉作為食用油銷售、使用;
(四)將餐廚廢棄物用作飼料原料;
(五)使用廢棄食用油脂、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廢棄食物殘余喂養畜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實施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登記排放工作。登記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個人現有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處置情況;明確餐廚廢棄物產生數量、餐廚廢棄物存放地點、餐廚廢棄物收運時間。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和權限實施行政處罰,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幾個部門聯合執法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備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管理臺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停業、歇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理的,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社會誠信機制管理。
第三十條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邯鄲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2013年)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42 號
《邯鄲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邯鄲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防止餐廚廢棄物對環境造成污染,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人體健康,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根據《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廢棄物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廚余廢棄物,是指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的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財政、商務、價格、農牧、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項目建設。采取多種措施,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通過經濟、技術等手段,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推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貼,并且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第八條 市、縣兩級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等部門編制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跨行政區域范圍服務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項目時,應當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分類存放餐廚廢棄物;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和正常使用;
(三)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安裝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設備;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每月末向所在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月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于次月上旬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不得隨意傾倒、堆放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廢棄物收集設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及農田、河道、渠道、湖泊、水庫等場所;
(六)不得出售、倒運餐廚廢棄物;
(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簽訂書面協議,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不得交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收集和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許可證書。
第十五條 市、縣兩級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協議。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六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和運輸餐廚廢棄物。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三)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封、完好和整潔;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五)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方法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六)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置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并符合環境標準;
(七)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當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八)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九)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
(十)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第十八條 禁止向食品類生產者出售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再利用加工食品類產品。
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會同財政、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等行政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建立激勵機制,支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扶持相關企業發展,提高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產業發展。
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環節投入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違法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依法查處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食用油等食品的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建立并執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處置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竣工“三同時”驗收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排污情況;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超標排放油脂廢水等環境違法行為。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業行業管理,引導餐飲企業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各項管理制度,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收集和運輸企業。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
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
管部門以及其他對餐廚廢棄物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投訴和舉報,并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并在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和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協議到期,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當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當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45日內作出答復,在解除協議前,企業必須保證正常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縣兩級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應急方案,并報當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縣兩級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按照《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查處和收繳非法運輸工具、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管、環境保護、農牧、商務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證照。
第二十八條 對使用廢棄食用油脂的餐飲單位以及向食品類生產者出售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再利用加工食品類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工商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證照。
第二十九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解除與其簽訂的相關協議,并在三年內不再與其簽訂相關協議,工商、環境保護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證照。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由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財政、商務、價格、農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2013)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第14號
《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20**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張慶偉
20**年12月24日
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和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商務、價格、農業、公安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項目建設。采取多種措施,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通過經濟、技術等手段,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推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貼,并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和市容環境衛生協會應當發揮行業指導作用,制定相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環境衛生達標范圍。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區域統籌的模式,規劃建設區域性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跨行政區域范圍服務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當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收集和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許可證書,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注冊資金不少于三百萬元人民幣;
(二)有具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三)有十輛以上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廚垃圾運輸專用車輛;
(四)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活動。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原則上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并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協議。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餐廚廢棄物分類存放;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安裝符合有關技術要求的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設備;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并在每月末向所在地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月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
(五)餐廚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庫等場所;
(六)餐廚廢棄物不得出售、倒運;
(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簽訂書面協議,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收集和運輸。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
(二)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三)按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和運輸餐廚廢棄物,每日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于一次;
(四)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封、完好和整潔;
(五)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第十八條 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應當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處置許可證復印件;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第四章 處 置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應當由取得許可證的企業集中處置。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許可證書,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日處置能力小于一百噸的,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五百萬元,日處置能力大于一百噸的,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
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準;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活動。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原則上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協議。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禁止向食品類生產者出售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再利用加工食品類產品。
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第二十二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
(二)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四)按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五)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方法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按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八)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置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并符合環境標準;
(九)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十)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會同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建立激勵機制,支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扶持相關企業發展,提高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產業發展。
農業部門負責畜禽養殖環節投入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違法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依法查處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食用油等食品的行為。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建立并執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處置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竣工“三同時”驗收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排污情況;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超標排放油脂廢水等環境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餐飲業行業管理,引導餐飲企業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各項管理制度,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收集和運輸企業。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對餐廚廢棄物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投訴和舉報,并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并在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和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中標企業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目錄,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運營狀況和處理效果進行年度考核評價,公開考核評價結果。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信用體系,利用網絡平臺及時將企業行為記錄在案,并向社會公布,其記錄情況作為企業投標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協議到期,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收到申請45日內作出答復,在解除協議前,企業必須保證正常服務。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應急方案,并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程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證的;
(二)未按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處和收繳非法運輸工具、設施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擅自交給與其簽訂協議以外的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納入企業誠信記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食品藥品監管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證照。
第三十六條 對使用廢棄食用油脂的餐飲單位以及向食品類生產者出售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再利用加工食品類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證照。
第三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解除與其簽訂的相關協議,并在3年內不再與其簽訂相關協議,與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證照。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干擾、阻礙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對餐廚廢棄物負有監督管理
職責的部門正常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